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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考《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專項試題(簡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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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考《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專項試題(簡答題)

1、法律關係的構成。

1)參與法律關係的主體,即法律關係的主體,又稱為權利主體。2)法律關係的內容,構成法律關係內容的權利和義務。3)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即法律關係的客體,又稱為權利客體。

2、法律規範邏輯結構三要素。

按照傳統的理論,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是由假定、指示、和法律後果三個部分組成。假定,是指法律規範中規定的適用該規範的前提條件或情況的那一部分;指示,是指法律規範中規定的行為規範本身,即權利和義務如何安排的那一部分;法律後果,是指法律規範中的規定的遵守、違反該規範時所應受到的鼓勵或處罰的那一部分。

3、法的效力範圍。

法的效力,是指法的保護力和約束力。法的效力範圍,也稱法的適用範圍,即通常所說的法的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法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從何時開始生效,到何時終止生效,以及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的問題。法對人的效力,即法對那些人有效,是法的效力的核心問題。法的空間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發生效力的問題。

4、法的作用。

是指法對社會發生影響的體現。一切社會的法都可以有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規範作用可以分為指引作用、評價作用、教育作用、預測作用和強制作用五種。法的社會作用可以分為兩方面,即維護階級統治和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

5、違法行為的構成要素。

1)違法行為的客體。即被違法行為所侵犯的由法律所調整和維護的社會關係。2)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這是指違反法律所引起的危害後果。3)違法行為的主體。是指實施了違法行為的社會組織或個人。4)違法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即違法必須是一種行為人有主觀過錯的行為。

6、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構成。

1)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2)國際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匯出單位和輔助單位。3)國家選定的國際單位制單位。4)由以上單位構成的組合形式的單位。5)由詞頭和以上單位構成的十進倍數和分數單位。

7、計量檢定的分類。

計量檢定是一個總的概念。按照管理環節的不同,可分為週期檢定、出廠檢定、修後檢定、進口檢定和仲裁檢定。按照管理的性質不同,還可以分為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

8、強制檢定的概念、物件及特點。

強制檢定是指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四個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由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實行定點、定期的檢定。特點:1)這種檢定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指定法定或授權的技術機構去具體執行。2)固定檢定關係,定點送檢。3)檢定週期由執行強制檢定的技術機構按照計量檢定規程,結合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9、計量認證的概念及程式。

計量認證,是指為了確保產品檢驗機構為社會出據的公證資料準確、可靠,而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進行考核的活動。程式:1)申請。根據計量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產品檢驗機構的申請應向省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提出。2)組織評審員現場評審。3)審批發證。經考核合格的質檢機構由接受申請的技術監督部門審查批准,發給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並准予使用計量認證標誌。

10、計量授權的形式。

1)授權專業性或區域性的計量技術機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2)授權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3)授權有關單位對其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4)授權有關計量技術機構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11、計量法律的責任形式。

計量法律責任,是指違反了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其形式有三種:1)計量行政法律責任。即指國家行政執法機關對有計量違法行為而不構成犯罪的一種法律制裁。2)計量民事法律責任。當計量違法行為構成侵害他人權利,造成財產損失,行為人應負的民事法律責任。3)計量刑事法律責任。已構成犯罪的計量違法行為,由司法機關處理的,屬刑事法律責任。

12、計量法規體系的構成。

1)計量法律,即1985年9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計量行政法規、法規性檔案,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3)計量規章、規範性檔案,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條文解釋等。4)計量技術法規,包括: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等。5)計量地方法規。

13、計量檢定印證的種類。

經檢定後出具的檢定印證是對計量器具的效能和質量作出的技術判斷,是評定該計量器具的效能和質量的法定結論。包括:1)檢定證書;2)檢定結果通知書;3)檢定合格證;4)檢定合格印(鏨印、噴印、鉗印、漆封印);5)登出印。

14、計量違法行政處罰的形式。

1)停止生產;2)停止製造;3)停止銷售;4)停止使用;5)停止營業;6)沒收計量器具;7)沒收違法所得;8)罰款。

15、強制檢定的特點。(見第8題)

16、強制標準的概念及物件。

所謂強制性標準,是國家要求必須強制執行的標準,即標準所規定的技術內容和要求必須執行,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違反、變更。其物件包括三類:1)保障人體健康的標準.2)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執行的標準.

17、標準制定的程式。

1)標準專案計劃的確立.2)標準的起草.3)標準草案徵求意見.4)標準草案的'審查.5)標準草案的報批.6)標準的審批和釋出。

18、標準備案的目的。

1)當製造者和使用者之間由於執行標準的問題發生糾紛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所備案的標準進行仲裁檢驗。2)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標準的備案,瞭解各級標準的制定情況,便於發現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產品標準是否遵守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情況等。3)有利於各級標準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協調各級標準的制定、修訂情況,避免標準的重複制定,便於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級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標準實施的穩定性和正確性,有利於標準化工作的順利進行。

19、標準實施監督的種類。

1)代表國家進行的執法監督,即國家監督。2)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稱行業監督。3)企業自我監督。4)社會監督。

20、採用國際標準的概念及方法。

採用國際標準是指把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內容,通過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納入我國的各級標準中,並貫徹實施,取得效果。方法:我國標準採用國際標準的程度分為等同採用和修改採用。等同採用,是指與國際標準在技術內容和文字結構上相同,或與國際標準在技術內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編輯性修改。修改採用,是指與國際標準之間允許存在技術性差異和編輯性修改,但必須清楚地標明這種差異和修改並給出差異的解釋。

21、標準化法行政處罰的種類。

1)停止銷售;2)沒收產品;3)沒收違法所得;4)撤消認證證書;5)罰款;6)責令停止生產。

22、標準複審的結果。

1)予以確認。經確認的標準,不改變標準的編號和年代號。2)修改或補充。經過修改或補充的標準編號和年代號不變。3)修訂。修訂後的標準其編號不變,僅把年代號改為新修訂年代號。4)廢止。標準的廢止由原標準的審批機關批准釋出。

23、產品質量法適用的產品範圍。

1)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未經過加工製作的礦產品、初級農產品等或者未投入流通的產品都不適用本法規定。2)建築工程使用的產品,但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3)軍工產品不適用本法,但軍工單位生產的民用產品適用本法。4)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屬本法所規定產品範圍內的進口產品適用本法。

24、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範圍。

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

25、產品免檢的條件。

《產品免於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對產品質量長期穩定、市場佔有率高、企業標準達到或嚴於國家有關標準的,以及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連續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產品,經規定的程式批准,予以免除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26、對拒檢企業的處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拒絕接受政府對其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企業,首先是給予警告,並責令其改正,對於拒不改正的可給予企業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7、銷售者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條件、方式。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做說明的。

2)不符和在產品或者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方式:修理、更換、退貨和賠償損失。

28、產品責任的構成條件。

1)產品存在缺陷;2)受害人受到人身傷害和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失;3)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三項缺一不可。

29、產品質量法對生產者保證產品內在質量的要求。

1)生產者必須保證產品安全、衛生,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2)生產者必須保證產品具備應有的使用效能。3)生產者必須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其明示的保證條件。

30、處理產品質量民事糾紛的四種途徑。

1)協商。指產品質量民事糾紛當事人依法自行磋商解決糾紛的活動。2)調解。產品質量民事糾紛當事人在第三人居間調解下自願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3)仲裁。產品質量民事糾紛當事人自願提請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具有強制力的仲裁裁決。4)訴訟。產品質量民事糾紛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