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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經濟法》考點:公司的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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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經濟法》考點:公司的經營管理

  對外投資

1.對外投資的規模

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相關連結】公司章程對擔保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對外投資的決議方式(2選1)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解釋】《公司法》只是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之間選擇,具體由公司章程規定。

對外擔保

1.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2.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於1/2)通過。

【例題·單選題】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可以以自己的.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擔保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公司經理可以決定為本公司的客戶提供擔保

B.公司董事長可以決定為本公司的客戶提供擔保

C.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為本公司的股東提供擔保

D.公司股東會可以決定為本公司的股東提供擔保

【答案】D

【解析】(1)選項AB: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經理、董事長不行)決議;(2)選項CD: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不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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