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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備考高頻考點

中級會計師 閱讀(2.5W)

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下面小編整理了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備考高頻考點,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備考高頻考點

 股東訴訟

  1.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代表訴訟

(1)“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或者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董事會、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釋】(1)“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2)“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或者監事會。

【例題·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因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在一定情形下,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下列各項中,屬於該情形的有(  )。

A.股東書面請求公司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遭到拒絕

B.股東書面請求公司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會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

C.股東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遭到拒絕

D.股東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

【答案】CD

【解析】“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因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失,在非緊急情況下,股東應當首先請求“監事會”(而非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