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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一》:資產損失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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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知識是引導人生到光明與真實境界的燈燭,愚闇是達到光明與真實境界的障礙,也就是人生髮展的障礙。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資產損失扣除政策,歡迎來學習!

稅務師《稅法一》:資產損失扣除政策

(一)資產損失的認定:共性的是強調淨損失

(二)貨幣性資金:強調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形成的存款損失。

(三)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的資產損失認定條件: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登出、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貸款類債權

1.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2.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符合規定原因而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3.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於符合固定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4.助學貸款逾期後,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5.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貸款類債權。

(五)股權投資的資產損失確認條件:

1.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登出、吊銷營業執照的.;

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鉅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3.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4.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鉅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六)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後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八)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於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九)新增: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衝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金融企業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二、涉農貸款包括: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其中: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

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註冊地位於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三、中小企業貸款: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衝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新增: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規定如下:

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範圍包括:

(1)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3)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三、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餘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