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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代出租人繳納稅費的涉稅風險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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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種裝置和廠房時,往往不承擔與租賃有關的稅費,為了更好的賬務處理,承租人一般會到稅務部門去代開發票,但到稅務局代開租賃發票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即企業代替出租人扣繳的租賃業增值稅及其他稅費不可以在稅前扣除,使企業一邊承擔了代扣稅費的成本支付,一邊又不可以在稅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繳的各種稅費,使企業多繳納了企業所得稅。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承租人代出租人繳納稅費的涉稅風險及控制的知識,歡迎閱讀。

承租人代出租人繳納稅費的涉稅風險及控制

  (一)稅收風險的表現形式

當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種裝置和廠房時,往往不承擔與租賃有關的稅費,為了更好的賬務處理,承租人一般會到稅務部門去代開發票,但到稅務局代開租賃發票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即企業代替出租人扣繳的租賃業增值稅及其他稅費不可以在稅前扣除,使企業一邊承擔了代扣稅費的成本支付,一邊又不可以在稅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繳的各種稅費,使企業多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二)稅收風險控制的合同簽訂技巧

為了控制以上所述稅收風險,出租人與承租人必須按照以下方法簽定租賃合同:

第一,在租賃合同中的租賃價格條款中必須載明稅前租金價格,而不能籤稅後租金。

假設稅前租金為A,稅後租金為B,到租賃物所在地的地稅局去代開發票需要承擔的綜合稅率為R,則簡單的'等式為B=A× (1-R),A=B/(1-R)。切記在租賃合同中應簽定的租金價格為A=B/(1-R)。而不是B=A×(1-R)。這樣的話,企業以A=B/(1-R)進成本入賬,就包括了承租人代替出租人扣繳的綜合稅。

第二,在租賃合同中的稅費承擔條款中必須載明;租賃期間有關稅費由出租方承擔,但由承租方代扣代繳,扣繳的稅金從本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價格中扣除。

案例:某企業代出租人代繳租金收入稅費的涉稅分析

  (1)案情介紹

非居民企業A在中國取得租金收入,支付人B公司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B公司支付給A公司稅後費用9000元,居民企業B在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時,已將合同約定的不含稅收入9000元,換算為含稅收入10000元后計算扣繳稅款1000元。居民企業B詢問其計算扣除租金支出時,是按合同約定的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後的金額9000元扣除還是按照未代扣前的10000元扣除?

  (2)涉稅分析

本案例中,B公司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1000元稅款後向A公司支付的租金為9000元,但B公司向A公司的實際租金支出為1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如B公司發生的此筆租金支出10000元與取得收入有關,准予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建議,B公司與A公司簽定租賃合同時,在租賃合同中寫清楚稅前租金10000萬,並在合同中約定,出租人收取租金收入的各項稅收由承租人代扣代繳,扣繳的稅金從租金總額10000元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