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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點

審計師 閱讀(2.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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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點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一:法律的形式(淵源)★

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國務院)、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規章(國務院部門、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法律、國際條約或協定

知識點二:法律關係及其構成要素

1.法律關係

主體

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公民、國家、法人、非法人組織等;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客體

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包括物、與人身相聯絡的非物質財富、行為或勞務

內容

權利與義務

2.法律事實★——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

1)事件:與人的意志無關的客觀現象,如地震、海嘯、戰爭等。

2)行為:人們有意識的活動。

知識點三: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

2.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3.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知識點四: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無效★

1)無民事行為人實施;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
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6)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可變更、可撤銷★

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

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效力待定

1)民事行為能力欠缺;
2)處分權欠缺;
3)代理權欠缺;
4)債權人同意的欠缺

經同意權人同意後,效力溯及行為成立時;拒絕追認,自始無效

審計法(3分左右)

知識點一: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中央

1.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審計工作。
2.審計署審計長由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人選,國家主席任免,副審計長由國務院任免。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審計長。

地方

1.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

知識點二:審計機關的職責範圍

知識點三:審計機關的許可權★

要求提供資料權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性負責

檢查權

調查取證權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強制措施權

1.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譭棄資料有制止權。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3.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處理處罰權

處理權都有“責令”

通報或公佈審計結果權

建議權

建議給予處分、建議糾正違法規定

提請協助權

提請公安、財政、海關等機關協助

知識點四:審計管轄

1.原則:財政、財務隸屬關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指定管轄

2.不能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的情形

知識點五:審計程式★

1.在實施審計3日前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辦理緊急事項、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2.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應當徵求被審計物件的意見。被審計物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之後,審計機關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3.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4.對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對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知識點六:法律責任

審計機關認為責任人員應當處分,應當提出建議,由被審計單位或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