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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審計師法律複習資料: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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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017年審計師法律複習資料:行政法

  ★ 考點一 行政法的概念、特徵及原則(瞭解)

  一、行政法的概念

1.行政法:調整行政關係(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行政相對人不僅包括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特定情況下還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2.行政行為的分類: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做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針對特定人或事做出的特定處理。

▲注意: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只限於受理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合法、合理

1.行政合法性原則——合法產生、依法實施、違法必究、接受監督

2.行政合理性原則——合法性原則的補充

  ★ 考點二 行政處罰法(掌握)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指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制裁措施。

行政處罰種類有: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其他行政處罰法理上把行政處罰劃分為四種:申誡罰、財產罰(剝奪違法當事人某些財產所有權)、能力罰(剝奪或者限制違法當事人某些行為能力和資格)和人身自由罰。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行政拘留

申誡罰

財產罰

財產罰

能力罰

能力罰

人身自由罰

二、行政處罰的設定

法律

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設定)

行政法規

除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處罰

地方性法規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國務院部委規章

警告或一定數量的罰款(數量國務院定)

地方政府規章

警告或一定數量的罰款(數量地方人大常委會定)

▲注:除上述以外,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三種)

1.行政機關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行政機關所委託的組織

1.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2.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3.彼此責任: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一)行政處罰的管轄

l.地域管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

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經過地、危害結果發生地等。

2.級別管轄和職能管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3.除外原則——進出境的違反海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海關查處。

4.指定管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

1.行政處罰與責令改正並行原則

2.一事不再罰原則(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給予兩種以上的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原則

不得以罰代刑,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拘留一日抵刑期1日,罰款1元抵罰金1元)

  4.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原則

違法行為在2年內(從發生計算,連續的以終了計算)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不滿14週歲,精神病人、輕微違法

(四)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14-18歲,主動消除或減輕後果,受脅迫。立功

  五、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

(一)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查明事實原則;事先告知權利原則;保障陳述申辯權原則

  (二)行政處罰的程式——簡易程式、一般程式、聽證程式

1.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

對於公民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決定書當場交付,必須報行政機關備案。

2.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立案、調查、取證、做出決定

(1)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2)決定包括:

A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B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C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D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3.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式:做出較重的行政處罰前,公開舉行的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程式。

(1)適用情形: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2)行政機關在做出前述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3)具體程式:

A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B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C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D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

迴避;

E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

F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G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三)行政處罰的執行原則

1.自覺履行和強制執行相結合的原則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的原則

3.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相分離的原則

(1)做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2)除當場收繳的罰款外,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3)在簡易程式中,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程式中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 考點三 行政複議的概念、原則、範圍(掌握)

  一、 行政複議的概念

行政複議:法定的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對引起爭議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裁決的活動。

特徵:

1.行政複議是由行政相對人主動提出申請的行為。(行政機關不主動)

2.行政複議是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的行為。

3.行政複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物件。

4.行政複議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又審查其適當性。

5.行政複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6.行政複議以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二、行政複議的原則:合法原則;公正原則;公開原則;及時原則;便民原則

  三、行政複議的範圍

1.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對所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不包括法律、憲法等)

2.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規定的,可以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訴訟。

(3)抽象行政行為

  ★ 考點四 行政複議申請和受理(掌握)

一、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第三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即行政相對人。

2.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複議。

3.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

4.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5.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6.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7.第三人是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行政複議的申請期限

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的,自障礙消除之日)

三、行政複議的申請形式:書面或口頭申請。

  四、行政複議的管轄——綜合出題點

  1.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垂直領導的必須向上一級)

  2.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管轄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管轄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地區行政公署)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4.本機關管轄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法做出最終裁決。

  5.其他特殊管轄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4)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5)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行政複議申請的限制

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間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六、行政複議的受理

1.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法律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出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被申請人認為需要;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