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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會計師考試《高階會計實務》考點:國有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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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會計師考試《高階會計實務》考點:國有資產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包括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人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

  (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

  1 .資產配置

行政單位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2 .資產使用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行政單位擬將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稽核批准。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人,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在扣除相關稅費後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

3 .資產處置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變價收人和殘值收人,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收人管理的規定,在扣除相關稅費後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

1 .資產配置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事業單位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包括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經主管部門稽核,主管部門稽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須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2 .資產使用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並經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擔保等取得的收人應當納人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3 .資產處置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稽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人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在扣除相關稅費後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清查及報告

  (一)資產評估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專案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二) 資產清查

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立項後組織實施,但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損益經過規定程式和方法進行確認後,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賬務處理:(1) 財政部門批覆、備案前的資產盤盈(含賬外資產)可以按照財務 、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暫行人賬。待財政部門批覆、備案後,進行賬務調整和處理。(2) 財政部門批覆、備案前的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單位不得自行進行賬務處理。待財政部門批覆、備案後,進行賬務處理。(3) 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三)資產登記報告

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產權登記包括佔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和登出產權登記。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

  三、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

  (一) 中央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

1 .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人上繳中央國庫,納人預算;出租出借收人上繳中央財政專戶,支出從中央財政專戶中撥付。中央行政單位處置和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繳納的稅款和所發生的相關費用(資產評估費、技術鑑定費、交易手續費等),在收人中抵扣,抵扣後的餘額按照政府非稅收人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中央財政。

2 .國有資產收人(包括處置收人和出租出借收人)有關收支,應統一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中央行政單位要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收人,不得隱瞞;不得截留、擠佔、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人;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人。

  (二)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

1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範圍及處置方式。

2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許可權予以審批:

(1)中央級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800 萬元人民幣(以下簡稱“ 規定限額”) 以上(含 800 萬元)的國有資產,經主管部門稽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2) 中央級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報財政部備案。

3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協議等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4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人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人、置換差價收人、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人、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稅收人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 收支兩條線 ” 管理。

5 .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人,按以下規定辦理:

(1)利用現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 益 )的出售、出讓、轉讓,屬於中央級事業單位收回對外投資,股權(權益)出售、出讓、轉讓收人納人單位預算 ,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利用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人,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收人形式為現金的,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 行“ 收支兩條線”管理;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②收人形式為資產和現金的,現金部分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6.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含 800 萬元)的,經主管部門稽核後報財政部審批;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 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並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原則上應採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定出租的價格,必要時可採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的價格。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 年。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納人一般預算管理,全部上繳中央國庫,支出通過一般預算安排,用於收人上繳部門的相關支出,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