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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要點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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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要點複習

  經濟法基礎教材知識點: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因訂立勞動合同的主客觀條件發生了變化,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原合同中的某些條款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細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經濟法基礎教材知識點: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在法律規定的標準下,根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的時間,即勞動者在一晝夜或一週內從事生產或工作的時間,也就是勞動者每天應工作的時數或每週應工作的天數。

休息休假是指勞動者在任職期間,在國家規定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不從事生產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

6.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工資總額由六部分構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一)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者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特定情形下,勞動者可以在服務期內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三)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期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與職工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內合同終止,則合同必須延續至醫療期滿,職工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