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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師水路重要考點:提單背面的有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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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提單是一種有法律效力的單據。它是一種貨物所有權的憑證,也是託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所訂的運輸契約的證明。請大家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提單背面的有關條款的相關內容吧。

初級經濟師水路重要考點:提單背面的有關條款

1、定義條款(Definition)

定義條款是指對提單中所印就的關鍵詞語,如“承運人”、“託運人”的含義和範圍作出明確定義的條款。

2、首要條款(Paramount Clause)

首要條款是承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印刷於提單條款的上方,列為提單條款第一條,用以明確本提單受某一國際公約樹約,或適用某國法律的條款。

3、管轄權條款(Jurisdiction Clause)

提單的管轄權條款是規定雙方發生爭議時,由何國行使管轄權,即由何國法院審理,有時還規定法院解決爭議適用的法律。

4、艙面貨條款(Deck Cargo Clause)

由於《海牙規則》將艙面貨和活動物不視為海上運輸的貨物,因而提單上一般訂明:關於這些貨物的收受、裝載、運輸、保管和解除安裝,均由貨方承擔風險,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集裝箱船舶裝載集裝箱有相當數量的集裝箱必須裝載於甲板面上。因此,集裝箱提單中規定了一條“艙面貨條款”。

5、承運人責任條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一些提單訂有承運人責任條款,規定承運人在貨物運送中應負的.責任和免責事項,一般概括地規定為按什麼法律或什麼公約為依據。

6、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條款(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提單條款中都列有關於承運人對貨物運物承擔責任的起止時間條款。

7、包裝和標誌條款(Package and Marks Clause)

一般提單均規定,在裝船前,託運人應將貨物妥善包裝,標誌應正確、清晰,用5cm或不小於5cm的字型標明貨物的目的港,並必須保證字跡在交付貨物時仍須清晰可辨。

8、留置權條款(Lien Clause)

一般提單規定承運人對應收未收的運費、空艙費、滯期費以及其他費用,均可對貨物或任何單證行使留置權,並有權出售或處理貨物,以抵償應收款項。

9、共同海損條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共同海損條款規定發生共同海損時,將在什麼地點、按照什麼規則理算共同海損。

10、裝貨、卸貨和交貨條款(Loading, 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11、運費和其他費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條款

12、自由轉船條款(Transshipment Clause)

通常規定,如有需要,承運人為了完成貨物運輸,可以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任意改變航線,改變港口或將貨物交由承運人自有的或屬於他人的船舶,或經鐵路或以其他運輸工具,直接或間接地運往目的港,或運到目的港以轉運、轉船、收運、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儲存,以及重新裝船運送,以上費用均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則由貨方承擔。

13、選港條款(Optional Port Clause)

該條款通常規定,只有當承運人與託運人在貨物裝船前有約定,並在提單上註明時,收貨人方可選擇卸貨港。

14、賠償責任限額條款(Limit of Liability Clause)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是指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和損失負有賠償責任時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和承運人對每件或每單位貨物支付的最高賠償金額。提單應按適用的國內法或國際公約,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