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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經濟師《水路運輸經濟》考點:海上貨物運輸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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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海上貨物運輸船舶的營運方式主要有定期船和不定期船之分。不論定期船或不定期船,從承攬貨載開始至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為止,都須按照一定程式辦理一系列手續,以分清船、港、貨各方的責任,並保證貨物的運輸質量。

2017中級經濟師《水路運輸經濟》考點:海上貨物運輸的業務

這種按照一定的程式辦理的一系列手續,就是作為承運人應完成的基本業務。這些基本業務主要包括攬貨與訂艙、收貨和裝船、卸貨和交付貨物。在這些業務過程中,除了貨物本身的流轉外,還伴隨著單證、單據的流轉和運費的支付兩個過程。

  一、攬貨與訂艙(重點)

  (一)攬貨

攬貨是指船公司為使自己所經營的定期船或不定期船能在載重和艙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爭做到滿艙滿載,以期獲得最好的經濟效益,而從貨主那裡爭取貨載的行為。

就攬貨而言,不定期船的經營,通常可在國際航運市場上通過租船經紀人與貨主訂立租船合同,只要雙方能在運輸條件方面達成一致,即可取得貨載。

但對定期船經營而言,對攬貨的要求卻複雜一些。由於定期船是按照已定的班期、航線和掛靠港順序組織運輸的,不論貨載是否充足,都要按班期運輸,因而攬貨的實績會影響船公司的經營效益,並關係著定期船經營的成敗。

為了攬足貨載,經營定期船的船公司一方面要在各種廣告媒介上宣傳,刊登廣告,公告所經營的航線、掛靠港口和到離港口的時間;另一方面也要在起運港和掛靠港及它們的背後腹地設定攬貨機構或委託攬貨代理人進行攬貨。

  (二)訂艙

與船公司攬貨相對應,託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貨物運輸,承運人對這種申請給予承諾,就是訂艙。訂艙的地點可以是航線的起點或終點。

以CIF價格成交的出口貨物,應由出口方承擔貨物的運輸,負責租船或訂艙,將貨物運交國外的進口方。所以訂艙多在裝貨港或貨物輸出地進行。但是如果出口貨物是以FOB價格條款成交,買方應負責租船或訂艙。這樣訂艙可能在貨物輸入地或卸貨港進行。

  (三)攬貨時應注意的問題(重點)

不論定期船或不定期船的攬貨都應以能順利地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安全優質地將貨物運抵目的港為原則,因此在攬貨過程中,必須注意下列問題:

1..船舶艙位的分配

除不定期船大都屬於整船裝運、兩港直達的貨載運輸,無需考慮在掛靠港的艙位分配外,定期船運輸中,為了能滿足沿途掛靠港貨主託運貨物的需要,經營定期船運輸的承運人必須在航次開始前,根據過去攬貨的經驗和考慮本航次的.實際情況,預先為各掛靠港保留一定的艙位,通知各港的攬貨代理人,按所分配的艙位攬貨。

2.船舶的條件及承攬貨物的性質、包裝和重量

承攬貨載時要考慮船舶的條件以及承攬貨載的性質、包裝和重量。比如船期是否能滿足貨載裝船期的要求;如裝運危險品貨,在積載和保管上有許多限制;再如承攬貨載如果屬於重大長件貨物和需要特殊裝卸裝置進行裝卸的貨物,就要考慮船舶和裝卸兩港是否具有能滿足這些特殊要求的裝卸裝置和能力,以免造成壓車。壓船或延長貨物在港的滯留時間。對於一些特種貨物,比如超重、超長、超高的貨物,甚至還要考慮接運能力及陸卜地面橋樑的負荷能力及涵洞的高度限制等。

3.裝卸港及通過(過境)港的法規

國際貿易的貨物,其裝貨港、卸貨港和通過港常分屬不同國家,所適用的法律、港口當局的規章和管理辦法也常有不同。比如,可能根據裝貨港的法規允許貨物裝船,根據卸貨港的法規卻禁止卸貨,或對裝運某些貨物的船舶禁止或限制人港。所以在接受訂艙時,對有關國家的法律和港口的規章或管理辦法必須注意,以免無法履行運輸義務。

  二、收貨和裝船(考點)

  (一)收貨和裝船的一般形態

收貨是指承運人接受託運人送來所託運的貨物,並進行交接。裝船是指承運人將承運的貨物裝上運輸船舶。儘管收貨和裝船是承前啟後、前後連續的作業,但是在承運人對承運貨物所承擔的責任方面卻不相同。按現行法規規定和當前的業務習慣,承運人收貨後,並不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承擔責任,只有在將貨物裝船後,承運人的責任才開始。

就不定期船而言,因貨載的批量大,而且大都是整船裝運,有條件採用由貨主將貨物送到船邊,辦理貨物交接手續後,將貨物直接裝船的辦法。由於直接裝船可以減少操作過程和節省裝卸費用,所以除批量特別大,需要分由幾艘不定期船裝運,或限於運輸條件,或經當事人雙方約定,須事先送人庫場,再從庫場搬運至船邊裝船的貨物外,應儘量採用船邊收貨、直接裝船的辦法。

在以承運小批量件雜貨物為主的定期船運輸情況下,不但貨物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包裝形態多樣,而且這些貨物又分屬眾多貨主。為了提高裝貨效率,減少船舶在港停泊時間和保障船、貨安全,除非對批量較大或性質特殊的貨物,經協議可以採用直接裝船辦法外,一般的做法是:由承運人委派裝船代理人在各裝貨港的指定地點接受託運人送來的貨物。接受貨物的地點可以是倉庫或堆場,也可以是其他集中貨物的地點。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倉庫收貨”。

裝船代理人接受承運人的委託,代理接受貨物後,在貨物裝船前,按票整理貨物,然後按積載計劃逐票裝船。這就是所謂“集中裝船”。

由於在倉庫接受貨物是為了集中裝船,所以定期船所採用的收貨裝船形式通常被稱為“倉庫收貨,集中裝船”。

  (二)裝船代理人

除不定期船運輸中,根據租船合同中約定的裝卸條款,由託運人或承運人(船舶所有人)委託裝卸公司將送至船邊的貨物直接裝船外,定期船的承運人須委託裝船代理人代辦有關收貨、保管和裝船的業務;而不定期船的船舶所有人也可能根據租船合同中裝卸條款的約定需要委託裝船代理人代辦裝船業務(至於貨物的接收和保管仍由託運人委託裝船代理人代辦)。這個接受承運人的委託代辦收貨、保管、裝船業務,或接受託運人的委託代辦收貨、保管業務,或接受船舶所有人代辦裝船業務的企業或法人,就是裝船代理人。

在採用“倉庫收貨、集中裝船”的收貨和裝船形態時,如果從貨主的立場看,將所要裝船的貨物交給承運人所委託的裝船代理人,正像把貨物交給承運人一樣,交貨後的一切風險照理應由承運人負責。但是根據現行法規的規定,貨主與承運人訂立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關於承運人責任期間的約定,承運人的責任只從將貨物裝上船舶時開始,即使在“倉庫收貨、集中裝船”的情況下,這種責任界限也沒有改變。所以所有在裝船前發生的貨損事故,都由港口的裝船代理人根據與承運人訂立的委託協議,對承運人負責,而不直接對貨主負責。

經典例題:在“倉庫收貨、集中裝船”的貨物交接方式下,對於貨物裝船前發生的貨損事故( )。

A. 由裝船代理人直接對貨主負責

B. 由裝船代理人和承運人共同對貨主負責

C. 由承運人對貨主負責

D. 由裝船代理人對承運人負責,而不直接對貨主負責

【答案】D

【答案解析】在“倉庫收貨、集中裝船”的情況下,這種責任界限也沒有改變。所以所有在裝船前發生的貨損事故,都由港口的裝船代理人根據與承運人訂立的委託協議,對承運人負責,而不直接對貨主負責。

  三、運送(考點)

貨物裝船後,承運人應該及時使船舶開航,按原定航線將貨物運至卸貨港,在“運送”過程中,承運人必須做到:

  (一)不得繞航

繞航是指船舶脫離原定航線航行。

國際航運中,對於貨物運抵卸貨港的期限並沒有什麼規定,只要船舶開航後,未脫離原定航線,未無故繞航,即認為承運人已履行了運送貨物的義務。

繞航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合理地繞航;另一種是不合理地繞航。像救助海上生命財產而發生的繞航,就屬於合理繞航。對於這樣的繞航並不認為承運人違反了不得繞航的義務。而所謂的不合理繞航,通常是指為了承運人的利益而發生的繞航,對因此而造成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應視為承運人未履行“運送”的義務,必須負責賠償。

  (二)保管和照料貨物

在運送過程中,為了貨物的安全,承運人必須盡到保管和照料貨物的義務。

保管是指承運人應細心看管貨物,防止貨物被竊。而照料則是指在運送途中,應按照貨物的性質,採取措施,防正貨物損失。比如為防止水溼造成的溼損,應隨時疏通汙水溝,檢驗各個管系;又如為防止汗溼,應及時開啟或關閉通風口,調節艙內溫溼度,並隨時檢驗襯墊、苫蓋的情況。

  四、卸貨(考點)

  (一)卸貨的一般形態

卸貨的一般形態與裝船正好相反,是將所承運的貨物從船上卸下,或在船邊把它交給收貨人,或先卸入庫(場),然後再向收貨人交付。承運人也必須在卸貨港委託卸貨代理人代辦卸貨和交付業務。

根據船舶到港前發來的到港電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一方面整理、繕制必要的單證,安排裝卸工人、泊位和庫(場),等待船舶進港;另一方面還要把船舶預計到港時間通知收貨人或“通知人”。

“通知人”是指接受到貨通知的人。提單中,特別是可轉讓的提單中,都有關於“通知人”的記載。在提單可以轉讓的情況下,簽發提單時,可能不能確定實際的收貨人,這時就必須要求託運人明確填記“通知人”的名稱,以便通知貨主提貨。不過,向收貨人或“通知人”發出通知,並不是承運人的法定義務,只不過是為了使貨運程式能順利地完成而已。

除對不定期船運輸的大宗貨物應儘可能地採取在船邊交付貨物外,對於定期船運輸來說,為了將分屬於眾多貨主的多種貨物迅速地、不間斷地從船舶卸下,通常都採用由作為卸貨代理人的裝卸公司直接集中地將貨物卸入庫(場)。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集中卸貨”。

在“集中卸貨”的情況下,所有準備庫場、安排駁運及裝卸工人,完成本來應由船方進行的有關卸貨的準備工作以及將貨物入庫(場),進行分類保管,並代表承運人根據提貨單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業務都由卸貨代理人完成。

  (二)誤卸

定期船運輸中,有時會發生誤卸的情況。

誤卸是指因貨主的原因或承運人的錯誤,在中途掛靠港錯卸或漏卸所裝貨物。

誤卸是造成貨差的主要原因。通常貨差即貨物短缺往往是在卸貨港發現的。當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發現貨物短缺時,首先應在本港查尋。查尋無著,應立即向來港前的各掛靠港發出貨物查詢單。在調查清楚的基礎上,錯卸的港口應及時將錯卸的貨物運回原定的卸貨港。關於因錯卸或漏卸由發生地補運和退運而發生的費用和風險的分擔,如果誤卸是因貨主的責任,比如標誌不清或錯誤造成的,則費用和風險全部由貨主承擔;反之,承運人只承擔費用,而風險則仍由貨主承擔。

  五、交付貨物(瞭解)

交付是指承運人在卸貨港將所承運的貨物交給收貨人以及收貨人驗收貨物的行為。正常的交付程式是:收貨人憑全套(通常為3份)正本提單中的一份提交給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換取提貨單,憑提貨單提取貨物。而將從船上集中卸入庫(場)的貨物,在庫(場)由卸貨代理人按提貨單交付給收貨人,則是常見的交付貨物的方法。以這種方法交付貨物,就是“倉庫交付”,也就是通常採用的正常的交付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