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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重點筆記

證券從業 閱讀(1.94W)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第一章節都有哪些重點的內容需要大家掌握的呢?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重點筆記內容,歡迎閱讀!

證券從業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重點筆記

  【重點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二百零六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清算組不依照本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重點二】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託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重點三】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

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諮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白營業務。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已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1)合併、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

(2)變更業務範圍。

(3)變更註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

(4)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

(5)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

(6)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三項、第六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白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批准:

(1)變更法定代表人。

(2)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3)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

(4)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

(5)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白受理申請之口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前款第三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白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登出手續:

(1)營業執照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出。

(2)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者開業後無正當理由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

(3)主動提出登出申請。

(4)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公司在登出期貨業務許可證前,應當結清相關期貨業務,並依法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在登出經營許可證前,應當終止經營活動,妥善處理客戶資產。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業務管理規則、風險管理制度,遵守資訊披露制度,保障客戶保證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向期貨交易所報告大戶名單、交易情況。

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重點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白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口內,未接到通知書的白公告之口起四十五口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重點五】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凶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淨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淨資產的50%;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事先告知證券公司,由證券公司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認購或者受讓證券公司的股權後,其持股比例達到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的5%;以持有證券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其他方式,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的股權。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的股權。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重點六】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其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指定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

指定商業銀行應當與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簽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合同,約定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項,並按照證券交易淨額結算、貨銀對付的要求,為證券公司開立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彙總賬戶。

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取,應當通過指定商業銀行辦理。指定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客戶能夠隨時查詢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餘額及變動情況。

指定商業銀行的名單,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確定並公告。

  【重點七】

投資者通過證券賬戶持有證券,證券賬戶用於記錄投資者持有證券的餘額及其變動情況。

證券應當記錄在證券持有人本人的證券賬戶內,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巾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記錄在名義持有人證券賬戶內的,從其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依法履行職責,可以要求名義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的相關資料。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出申請。前款所稱投資者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夥企業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資者。投資者中請開立證券賬戶應當保證其提交的開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直接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也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代為辦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遵循方便投資者和優化配置賬戶資源的原則。

證券公司代理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取得開戶代理資格。證券公司代理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對投資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原件及其他開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市核,並應當妥善保管相關開戶資料,保管期限不得少於20年。

投資者不得將本人的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業務規則,對開戶代理機構開立證券賬戶的活動進行監督。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業務規則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業務規則暫停、取消其開戶代理資格,並提請中國證監會按照相關規定採取暫停或撤銷其相關汪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並處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或證券從業資格等處罰措施。

證券公司應當掌握其客戶的資料及資信狀況,並對其客戶證券賬戶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證券公司發現其客戶在證券賬戶使用過程巾存在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處理,並及時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涉及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證券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的,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由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處罰。

投資者在證券賬戶開立和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依法對違規證券賬戶採取限制使用、登出等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