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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銀行從業資格公共基礎7大考點

銀行從業 閱讀(2.75W)

考生在備考時,必須熟悉考試的試題特點,明確備考方向和重點。下面是本站小編為考生整理的2016下半年銀行從業資格公共基礎7大考點,供大家參考學習,預祝考生備考成功。

2016下半年銀行從業資格公共基礎7大考點

  考點一: 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2.定金的生效與效力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3.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性質不同、效力不同、數額限制不同。

  考點二: 擔保法律制度概述

1.概念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或資信,以確保債務的清償。

2.方式

擔保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

3.種類

(1)人的擔保。主要形式是保證人的`保證,可操作性較高。

(2)物的擔保。主要方式是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繁瑣的操作手續使其實現較為困難。

(3)定金擔保。在債務之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定金,債務是否履行決定了定金的得失。

  考點三: 抵押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設定為擔保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這裡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以抵押方式設定的擔保方式最突出的特點在於不轉移財產的佔有。

備考提示

抵押和質押很重要的區別是抵押不轉移財產的佔有。

  考點四: 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實現條件比較寬鬆,保證人承擔的責任也比較大。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備考提示

注意區分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

  考點五: 物權基本法律制度

1.物權的概念和特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物權是絕對權;物權是支配權;物權的標的是物;物權具有排他性:物權具有追及力。

2.物權的基本原則

根據《物權法》,物權的基本原則有:平等保護原則;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3.物權的種類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都是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

  考點六: 留置

1.概念

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2.特徵

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並優先受償;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3.要求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4.權利義務

雙方應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5.留置權與抵押權、質權的關係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9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考點七: 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法律法規允許質押的權利依法進行登記,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或權利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這裡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