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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辭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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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八大亮點:主動辭職也可能獲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辭職補償

深圳新聞網訊 勞動者主動辭職也可獲經濟補償;單位遲遲不給籤勞動合同將賠付雙倍工資……明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新法)施行之後,這一切都將成為現實。昨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係處主任科員馮力結合深圳的勞資糾紛投訴一些具體案件,點評新法八大亮點。

亮點1

主動辭職也可能獲經濟補償

案例:張某是一家企業的技術骨幹,在公司工作已經6年,月薪約7000元。今年初,因在老家的母親病危,家人立即通知其回家準備後事。儘管已經下了病危通知,但老人一天不離開人世兒女就得守候在身邊,不是一天兩天就能處理好的。張某決定辭職回家。但張某明白如果自動辭職拿不到任何經濟補償,不要又覺得可惜,而母親的後事也正是需要錢的時候。此時,張某突然想到公司還拖欠他3個月的工資,於是張某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企業同意張某辭職且同意補足其所拖欠的工資,但拒絕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點評:違約金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但新法規定,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勞動者主動辭職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若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按時為勞動者繳交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制訂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以欺詐的手段、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訂立的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違章指揮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還能獲得經濟補償金。此規定一來可督促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工資、社保方面的法律規定;二來也可防止用人單位故意違法,逼迫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規避支付經濟補償。

亮點2

勞動合同期滿企業須付補償金

案例:小風是某建築公司員工,在單位連續工作8年,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是5年,今後每年一簽。第8年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小風被公司終止勞動合同,此時小風的月薪只有3000多元。小風沒多想,心想辭職就辭職,按照每工作1年補1個月經濟補償金計算,他可以領到3萬多元。可沒想到單位卻告知終止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小風不服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但被駁回。

點評:按照目前《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補償金。但新法實施後,情況則會發生變化,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像小風的情況,該單位並未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小風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單方終止合同,應當支付補償金。

亮點3

一年不籤合同視為無固定期僱用

案例:去年10月,小劉在某地產公司做中介一直持續到今年11月,這期間,單位遲遲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小劉提出籤合同時,單位負責人還聲稱:“像你這種崗位一般不籤合同,要籤合同你就走人。”小劉對此很氣憤,但又捨不得丟掉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

點評:新法的一大任務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頻繁簽訂勞動合同,新法首次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也是社會最關注的條款。當然,對於勞動者來說,有了職業預期,是利好訊息,但並非就是“救命稻草”,對個人來說,還是要兢兢業業工作,體現價值,才能確保合同穩定;對用人單位來說,只要員工犯錯誤,還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亮點4

不籤勞動合同企業要付雙倍工資

案例:來自河南的小陳去年10月,通過老鄉在龍崗一家企業當上了包裝工。剛進廠時,有關負責人告訴他,試用三個月後才決定是否正式錄用。為了轉正,他在公司乾得很賣力,一直盼望著能與公司簽訂正式合同。誰知,在公司幹了近1年時間,公司也沒有與他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在這期間,小王多次找過負責人,可這位負責人卻說:“你現在不是有工幹,有錢領嗎?簽了合同也不過這樣。”可小陳覺得這不是長久之計,沒有籤合同,也沒有上保險,心裡總是不踏實。若不在這家公司幹吧,一時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所以不得不維持著這種現狀。

點評: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亮點5

同一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案例:小林大學畢業後應聘到關內一家企業工作,當時雙方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在這期間小林兢兢業業工作,就想按時轉正。誰知試用期結束後,公司表示小林表現不佳,試用期將延長3個月。當時公司說給他的待遇是底薪1000元,另加補助與業績提成,試用期考核達標後轉正。然而又幹了3月後,小林不僅沒拿到應得的工資,還被解聘。對此,該公司的負責人解釋是,小林半年內連10個客戶都沒簽到,認為他不適合繼續留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