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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民商事法律》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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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民商事法律你聽過沒?在銀行從業考試中,關於它的內容,你記清楚了嗎?

銀行從業《民商事法律》知識點

  1. 民事權利主體

自然人是指基於人類自然規律而出生和存在的人。公民是憲法上的概念,自然人是民法上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分類

  1.企業法人 2.機關法人 3.事業單位法人 4.社會團體法人

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

其他組織是指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合夥型聯營企業、社會團體,法人的分支機構、人行,各專業銀行在各地設立的分支機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2. 民事行為和代理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相對人)所為的法律行為。

代理的種類

① 法定代理 —— 法律規定直接產生

② 委託代理 —— 委託授權而產生

③ 指定代理 —— 法院或指定機關指定而產生

無權代理及其後果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不具有代理權,構成要件包括

① 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米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② 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所為的民事行為

③ 第三人必須善意無過失

④ 行為人的行為不違法

⑤ 行為人與第三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進行追認。

表見代理及其後果

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構成要件

① 代理人無代理權

② 相對人主觀上善意

③ 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

④ 相對人基於這個客觀情形而與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

  3. 擔保法律制度

擔保

① 人的擔保 —— **人的**(他不還你來還)

② 物的擔保 —— 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③ 定金的擔保 —— 支付定金

  物權法

2007年3月6日,十屆人大五次會議**

主從合同的效力關係規則

擔保合同是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法定例外規則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物保和人保並存的處理

同一債權人既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或物的擔保人承擔責任(一般物保先執行)

擔保法和物權法不一致的,應該適用後者。

  抵押

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設定為擔保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學校、幼兒園、醫院及其他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均不得抵押,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登記順序清償,登記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質押

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給債權人佔有或將法律允許質押的權利依法進行登記,將其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或權利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以匯、本、支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基金份額,股權;註冊商標、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財產權;應收賬款出質的,均應訂立書面合同。

**

**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

方式有一般**和連帶責任**。

**合同約定的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的,視為沒有約定,**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合同約定**人承擔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的,視為約定不明,**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

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不得作為**人,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等提供的**均無效

  留置

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合同關係中,如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合同;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務還清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

  4. 公司法概述:1994年實施

① 以公司股東承擔責任的範圍和形式為標準: 無限、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和兩合公司

② 以公司股份是否公開發行及股份是否允許自由轉讓: 封閉式和開放式公司

③ 以公司信用基礎為標準: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人合兼資合公司

④ 以公司外部控制或附屬關係分:母公司、子公司

⑤ 以公司內部管轄關係分: 總公司、分公司

⑥ 以公司國籍分: 本國公司、外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