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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知識點: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從業 閱讀(2.26W)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為: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其中,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在作出決定後即予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下面yjbys考試網小編為大家分享了銀行從業知識點: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從業知識點: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執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

1984年前同時承擔著中央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及辦理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的職能
1984年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所承擔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職能移交至新設立的中國工商銀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
職責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1)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

(2)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3)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4)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5)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

(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上述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式,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還從事以下業務和工作:

(1)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2)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

(3)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並制定具體辦法;

(4)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監會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從事以下業務和工作: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透支。

(2)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4)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