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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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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的規範化管理,維護殘疾人權益,促進殘疾人社會福利事業健康發展,因此頒佈了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相關規定。

關於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的通知

  1 總則

1.1 為加強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規範化管理,維護殘疾人權益,促進殘疾人社會福利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規範。

1.2 本規範適用於各類、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為殘疾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社會福利服務機構。

1.3 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的宗旨是:以科學的知識和技能維護殘疾人基本權益,幫助殘疾人適應社會,促進殘疾人自身發展。

1.4 本規範所列各種條款均為最低要求。

1.5 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1 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為肢體、智力、視力、聽力、語言、精神方面有殘疾的人員提供康復和功能補償的輔助器具,進行康復治療、康復訓練,承擔教育、養護和託管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

  3 服務

1 膳食

3.1.1 有主管部門頒發了衛生許可證的專門為殘疾人服務的食堂,配備廚師和炊事員。

3.1.2 廚師和炊事員持證上崗,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規,嚴防食物中毒。

3.1.3 注意營養、合理配餐,每週有食譜。根據殘疾人的需要或醫囑要求,製作普食、軟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飲食。

3.1.4 為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送飯到居室,根據需要喂水餵飯。清洗消毒餐具。

3.1.5 每月召開1次膳食管理會,徵求智力正常的殘疾人及其他殘疾人家屬的意見,滿意率達到80%以上。

3.1.6 照顧不同殘疾人的飲食習慣,尊重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

2 護理

3.2.1 每天清掃房間1次,室內應做到無蠅、無蚊、無鼠、無蟑螂、無臭蟲。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3.2.2 為供養人員提供乾淨、得體的服裝,並定期換洗。夏季經常換洗,其它季節每週1次。

3.2.3 整理床鋪。

3.2.4 每週換洗1次被罩、床單、枕巾(必要時隨時換洗)。

3.2.5 幫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穿衣、脫衣。

3.2.6 協助殘疾人洗澡,夏季每週2次,其它季節每週1次;協助殘疾人理髮,每月1次;協助殘疾人洗頭,修剪指甲。口腔護理清潔無異味。

3.2.7 毛巾、洗臉盆應經常清洗,便器每週消毒1次。

3.2.8 協助殘疾人上廁所排便。

3.2.9 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配備臨時使用的柺杖、輪椅車和其它輔助器具。

3.2.10 Ⅰ°褥瘡發生率低於5%,Ⅱ°褥瘡發生率為零,入院前發生嚴重低蛋白血癥,全身高度浮腫、癌症晚期、惡液質等患者除外。對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瘡的情況應有詳細記錄,並儘可能提供防護措施。

3.2.11 視天氣情況,每天帶殘疾人到戶外活動1小時。

3.2.12 幫助住院殘疾人辦理到異地的車船票。

3.2.13 特別保護女性智殘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權益不受侵犯。

3.2.14 對患有傳染病的殘疾人要及時採取特殊保護措施,並對其隔離、治療,以既不影響他人又尊重病患殘疾人為原則。

3.2.15 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式化個案護理。視情況調整護理方案。

3 康復

3.3.1 肢體殘疾人

 根據殘疾人要求和實際情況,為其提供、裝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並經國家相關產品監督檢測部門檢驗合格的各種假肢與矯形器、輪椅車、助行架、柺杖、內臟託帶及其它康復和功能補償的輔助器具,進行康復治療和康復訓練。

 為肢殘人提供熟練的護理服務,對殘肢腫脹、面板感染、潰瘍等常見殘肢病提供規範化的醫療服務,對殘肢狀況不良的殘疾人及時進行康復治療、康復訓練和康復評定。

 對個別殘肢需要修整或患有難治殘肢病的殘疾人經其本人和家屬同意後,及時送醫院治療。

 對裝肢前需要進行殘肢訓練的截肢者,應有康復訓練人員一對一、有計劃地進行增大殘肢肌力和活動範圍的功能訓練。

 裝肢後,應有專職人員對殘疾人進行矯正行走姿勢的步態訓練,並做好評估記錄。

3.3.2 智力殘疾人

 利用傳統療法(如鍼灸)、物理療法(各種理療裝置)對智殘人進行康復治療。

 通過日常生活能力訓練、手工作業訓練,對智殘人進行智力訓練。

 利用運動療法、作業療法,對智殘者進行肢體訓練。

3.3.3 盲聾啞人

 利用傳統療法(如鍼灸)、物理療法(各種理療裝置)對盲聾啞人進行康復治療。

 利用語言治療和矯正訓練裝置進行聽力訓練、語言訓練。

3.3.4 精神病人

 按照康復計劃和個人康復方案實施康復治療和康復訓練,並及時進行康復評估。康復參訓率達到90%以上,康復有效率達到85%以上。

 有針對性地舉辦各種形式的技能訓練,為安置康復期精神病人就業及參加生產勞動創造條件。

 定崗康復專案不得少於8個,每個專案必須有專職人員指導精神病人康復。

  4 輔助器具裝配

3.4.1 提供服務前應詳細瞭解殘疾人的身體狀況和致殘原因,並對所瞭解的情況進行認真記錄,應具有個人資料卡和處方單。

3.4.2 為殘疾人提供有關假肢與矯形器及其它康復和功能補償輔助器具的樣品、適應範圍、使用說明、殘肢護理、產品維護等知識的諮詢服務,詢問、回答殘疾人問題熱情、耐心、準確、周到。

3.4.3 明碼標價,公開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標準,主動向殘疾人介紹產品的品種、結構、檔次和效能,並與殘疾人簽訂包含按時交貨、產品合格和保修、包換、包退內容的服務協議書。

3.4.4 按照處方要求選配假肢、矯形器及其它康復和功能補償輔助器具的零部件,對備件、半成品加工、組裝等工序有嚴格的質量檢驗。

3.4.5 殘疾人試樣時,注意聽取其意見,悉心告知和指導使用方法,並做好試樣結果紀錄;對裝配不適當的地方及時修改後再行試樣,直至符合殘疾人的生理、病理要求。

3.4.6 正式交付殘疾人的假肢、矯形器及其它康復和功能補償輔助器具產品,應經註冊執業假肢與矯型器製作師檢驗和簽字,蓋有合格證章,並經殘疾人或其家屬簽字認可。

5 心理

3.5.1 為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自願參加公益活動提供服務或給予勞動的機會。組織有活動能力的殘疾人每季度參加1次公益活動。

3.5.2 每週組織殘疾人開展1次有益於身心健康的集體性文娛或體育活動,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3.5.3 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殘疾人每天交談10分鐘以上,並作好談話週記。精神病人酌情處理。及時掌握每個殘疾人的情緒變化,對普遍性問題和極端的個人問題集體研究解決,保持殘疾人的自信狀態。

3.5.4 經常組織殘疾人進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會交往。不定期開展為殘疾人送溫暖、送歡樂活動,消除殘疾人的心理障礙。幫助殘疾人建立新的社會聯絡,努力營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滿足殘疾人情感交流和社會交往的需要。

3.6 其它

3.6.1 衛生保健人員定期查房巡診,每天1次。

3.6.2 為殘疾人定期檢查身體,每年1次。

3.6.3 醫務人員護理定期定時。

3.6.4 組織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殘疾人每月進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護理知識的學習。

3.6.5 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養區和院內公共場所的消毒滅菌工作。

3.6.6 對採用藥物維持治療三年以上、病情穩定的“三無”未婚精神病人,當其申請結婚時,如符合法律規定,視情況為他們提供登記結婚和有效避孕的方便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