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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中國本土化價值與倫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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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工作在專業教育與政府政策的共同推動下得到了轟轟烈烈的發展,與此同時社工界對社會工作本土化的關注從來沒有停止過,其中價值倫理的本土化吸引了更多的關注。那麼,下面是由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國本土化價值與倫理社會工作解析,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社會工作中國本土化價值與倫理解析

  一、概念的澄清

(一)何謂本土化

將社會工作功能和教育與某個國家的文化、經濟和社會現實結合起來的過程,稱為社會工作本土化(Resnick,1976,轉引自Cheung,M& Liu,M,2004)。作為一種文化“拿來主義”,中國社會工作本土化的初衷在於借鑑西方社會工作理論和實踐經驗,以科學方法處理中國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Yan,2013;曾家達,2001),故需要在當地情境中進行適應性調整和轉型(佩恩,1995)。

Walton 和Nasr (1988)認為,社會工作本土化有三個依次遞進的階段(轉引自Yan,2013)。西方社會工作的引入,即“拿來主義”是第一步;上述通常意義上的調整轉換、適應當地情況是第二階段;真正意義上的社會工作本土化還必須從外在中心走向本土中心,經歷一個涵化(authentication)的過程,將本土概念與外來理論結合,發展出一個新的理念架構和實務模式(佩恩,1995)。

迄今為止,對中國社會工作本土化的討論基本集中於第二階段,注重反思西方論述在中國文化處境下的適用性(範明林、徐迎春,2007),理由是中西文化、制度、發展階段不同,社會工作植根於西方國家,進入中國首先就面臨對中國文化傳統、社會結構、乃至現實制度體系甚至意識形態的適應問題;在適應的基礎上發揮作用,社會工作才有生存的可能性(王思斌、熊躍根,2004)。這種社會工作必須調整和改變、以便為我所用的觀點成為中國社會工作本土化的主流論述,本土化也似乎就被定義為調整改變了。相應地,社會工作價值與倫理本土化被定義為:需要對社會工作價值倫理進行調整,以使其適應與西方不同的中國文化、歷史和現實狀況。

(二)何為價值與倫理

在關於社會工作“價值倫理”的論述中,普遍存在著價值體系、價值(觀)、倫理等概念混用的情況(拉爾夫、弗蘭克,2005);在論述其本土化時,也是不加區分地一概而論(孫健,2009)。本文特做澄清,以便下文論述。

價值(valueor values),又稱價值觀,是選擇好的和想要有的行為的指南或標準(杜威,轉引自拉爾夫、弗蘭克,2005);倫理(ethics)則是“行動著的價值觀”(Levy,1976b,轉引自拉爾夫、弗蘭克,2005),是抽象價值的具體化。社會工作專業價值觀代表整個專業團體對增進社會中的個人和社會福祉、增權和助人自助、促進社會正義和社會變遷等專業使命的追求(《美國社會工作者協會倫理守則》轉引自Reamer,2000);專業倫理則是一整套指導從事該專業的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責任和義務並預防道德風險的行為規範(王思斌、熊躍根,2004)。

《美國社會工作者協會倫理守則》為我們清晰地呈現了社會工作價值體系的多個層次(見表1)。社會工作的六大核心價值是服務、社會正義、個人價值與尊嚴、人際關係重要性、廉政、能力;六大倫理原則與之一一對應,例如對應“個人的尊嚴與價值”的倫理原則是“社會工作者尊重個人與生俱來的尊嚴與價值”,並進一步闡釋其內涵為尊重、個別化和案主自決。除直接反映專業核心價值的廣泛倫理原則外,專業倫理還包括指導社會工作者的舉止與行為的具體倫理標準(Reamer,2000),即社工對案主、同工、機構、社會、專業等的倫理責任(轉引自Reamer,2000)。

筆者強調價值與倫理的區分,旨在說明在“價值-知識-技巧”三位一體的社會工作中,相對於高度抽象的價值而言,具有更多的操作性意義,二者並不是同一個概念。常見的價值與倫理概念的混用,反映了世界範圍內社會工作價值的實用取向,即將價值操作化,並將操作化得到的工具——倫理守則等同於社會工作價值。這種價值與倫理混用的邏輯在社會工作本土化的研究中找到了市場:他們認為西方社會工作價值必然與某些中國文化價值相沖突,指出某一倫理原則如無條件接納在中國是不可行的(黃春梅,2007),進而得出較高層次的價值需要本土化這樣混用和偷換概念的結論(Huang and Zhang,2008)。在下文的論述中,筆者會按照表格所示社會工作價值體系,將混用、偷換的概念轉換為價值-倫理的表述。

  二、社會工作價值:談何本土化?

(一)社會工作價值具有普適性

可能除了哲學,只有少數幾個專業像社會工作這樣如此注重價值觀(拉爾夫、弗蘭克,2005)。社會工作是一個價值為本的專業(Levy);社會工作價值黏合了外借自各學科的知識技術,使社會工作成為一個具有專業身份的整體(Yan,2013),被視為社會工作的源泉和基礎(H. Goldstein,轉引自多戈夫、洛溫伯格,2005)。從國際社會工作的源頭來看,早期的工作者看到人的貧困、傷病、被剝削,激起了強烈的道德同情心,這種“實踐的感受力[1]”關注個人尊嚴(慈善組織會社、中國古代慈善救濟)和改變社會不公(睦鄰組織運動),並進一步轉化為人道主義關懷甚至政治實踐,追求人權和社會正義。社會工作本身就是一種強烈的價值介入,社會工作的價值中立是沒有意義的(阮新邦,2005)。

雖然人們對於社會工作價值體系有不同的看法、缺乏統一的描述(如《美國社會工作者協會倫理守則》對價值的描述,泰徹、比斯臺克、高登提出的價值體系都稍有不同),但歸納起來社會工作有兩點價值[2]不可推翻:一是對個人的價值,即人有與生俱來的尊嚴和價值,人應該受到尊重,個人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應得到保障;二是對社會的價值,即社會應該為個人提供平等的機會和保護,達至公平正義。如果說前者體現了社會工作這一“對人並且與人一起的工作”對個人和群體的同時關注,後者則更多地關注社會結構的公平與否以及弱勢群體的福祉權利。以公平正義為基礎建設的好社會(郭於華,2013),將能夠為個人福祉提供製度化的保障。人的福祉和公平正義是社會工作的靈魂和基石,是社會工作在任何國家的引入和實踐都不可否認的。

有學者認為,社會工作價值和其知識、技巧一樣,是一種社會建構(Yan,2013),因此需考慮當地特殊情境,重新建構社會工作價值,實現本土化。例如,社會工作價值與倫理經歷了從關注個人的尊嚴價值到社會結構的公平正義、再到實踐應用倫理的轉變(Reamer,2000),這說明社會工作價值的含義是不確切的、流動的,也必然是情境化的而非普適性的,社會工作需要在當地情景下建構本土化的社會工作價值(Yan,2013)。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如今很少有人反對社會正義是社會工作的一項核心價值,但“正義”的含義卻具有多樣化和爭議性。但是,也正如Yan所說,社會正義沒有固定的內涵,卻並未妨礙社會工作以“促進社會正義”這面大旗為使命繼續前進,未阻止社會工作者們在為服務物件爭取應得權利(Yan,2013)——在個體權利的維護中,個體看到社會正義的光輝和希望。與此同時,社會工作者並不是先知曉“正義”的內涵才認同這一價值,對其含義的多種闡釋只是讓社會工作者更加明白自己所相信的是什麼,並且由於正義在不同闡釋下實現方式的不同,具有了更多的實踐指導意義。試圖以社會建構論否認社會工作核心價值的指導性及普遍性是不可行的。

那麼,我們是不是應該格外關注中國文化,通過文化的過濾作用(殷妙仲,2011),對不適用本土的西方價值進行改造,產生本土化的社會工作價值,為中國社會工作的本土化打下堅實的價值基礎?第一,Huang and Zhang(2008)指出,此種論調的支持者強調從本土的社會文化結構出發,強調當地的特殊性,卻幾乎沒有依據來證明這種特殊性。第二,一些內地學者將本土化意識形態化,提醒我們警惕西方價值以普世價值的名義,把社會工作當成破壞地方性知識和民族文化特殊性、進行殖民化的手段(錢寧,2008,轉引自陳紅莉,2010);Mideley(1981)也指出第三世界需要警惕新殖民主義的價值輸出。但我們不能將“源自西方”與“西方價值”、“西方強權”等同起來。為何要“把屬於全人類的美好東西歸為美國或西方的專利,偏不許中國人民享有?”(郭於華,2010)Huang and Zhang(2008)認為,意識形態論者將某些價值意識形態化,卻不去問當地人民對自己的福祉和“更好的世界”賦予了何種價值,而某些源自西方但也為中國人認可、且有利於促進其福祉的價值,就不能是東方人民尚未實現但認可的嗎?人類福祉和社會正義這些所謂西方社會工作的價值,難道就不是中國人民的追求嗎?對本身具有普適性的社會工作價值,卻強調其特殊性的“本土化”,這本身就是個偽命題。

(二)所謂文化關注:多元文化與選擇性關注

學者們試圖通過找到中國傳統文化與西方社會工作價值的衝突之處,以便證明價值本土化的必要性;也試圖找到二者的一致之處,以說明價值本土化的可能性。對傳統文化的關注成為本土化研究中的普遍現象(黃耀明,2012;黃曉莎、孫永軍,2010;付再學,2008;羅肖泉,2007;楊暉,2007;唐曉英等,2007)。就衝突之處而言,與西方盛行的個人主義相比,中國人強調“家文化”和差序格局下關係網路中的人,傳統倫理是家族本位、差序格局和群體主義(羅肖泉,2007)。“案主”不願向陌生人求助(王思斌,2001);服務物件會“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不顧關係網路外的互助;人情交換和關係扭曲社會工作的服務性、利他性(黃耀明,2012)……就一致之處而言,以儒家文化為代表的中國傳統精英文化中,包含著許多對理想社會的追求。“大同”、“仁愛”等觀念和社會工作價值觀中所主張的推進總體福利進步和實現個人潛能的提升不謀而合(王思斌、熊躍根,2004);“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亦是現代社會工作的服務追求(孫健,2009)。找到中西文化相互融通之處,對西方價值中不適用的部分和中國文化中不利推行服務的因素進行改造,實現社會工作價值本土化,似乎成為必然的選擇。對中國傳統文化的關注帶來了如下兩個問題:

第一,以文化差異為由進行的社會工作價值改造,就是價值本土化嗎?在支援價值本土化的論述中,既要強調其在中國文化中的不適應性,又要幫助弱勢群體、實現社會公平,要保持最初的專業價值觀與使命(陳紅莉,2010);既要建設不同於西方的“本土”社會工作,又要堅持以需要為本、以人為本這一“西方”的社會工作價值理念(彭華民,2010)。依筆者看來,這些論述不過在強調行動的價值即倫理的調適,依舊在重申對社會工作核心價值的堅守而已。

第二,中國傳統文化就等於中國文化嗎?中國文化本是複雜多元的,除了儒家,中國先秦時代有諸子百家,影響較大的還有道家、佛家、法家等。社會工作本土化究竟面臨著怎樣的中國文化環境?殷妙仲(2011)指出,除了上述傳統精英文化和常常與之矛盾的日常生活文化,政府的意識形態和市場經濟的消費文化也是中國文化環境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政府自上而下推動現代化,“發展才是硬道理”及推動經濟增長的實用主義、保證經濟增長的安定繁榮得到普遍宣揚和認可。為了刺激市場經濟的繁榮,消費不停地得到鼓勵和刺激,個人慾望、個人選擇和個人主義逐漸萌發,“對一直強調集體、抑制個人發展的中國社會來說,消費主義卻把個人從過去的集體主義中解放了。”

在社會工作面臨多元文化中,傳統文化得到片面關注,中西文化的差異被強調,社會工作本土化的必要性在差異並未得到明確論述的情況下得以建構;同時,中西方共同面對的發展主義、消費主義等國家和市場意識形態作為現實文化的組成部分卻被有意無意地忽視了。Yan 和 Cheung(2006)指出,在“本土化”這一重構背後,是代表不同利益的多元行動者的博弈,而行動者只會摘取對自己有益的元素加以強調。對文化的關注必須再邁出一步——進行“政治性”的分析,這樣我們才能理清代表不同利益的文化元素是如何被選中並進行互動和競爭的(Yan,2013)。

(三)治理與控制:社會工作價值本土化的政治邏輯

政府的推動是社會工作在中國大陸的發展的主要原因(史柏年,2011;陳紅莉,2010;王思斌、熊躍根,2004);政府則是看中了社會工作技術性手段對其實現政治治理目標的意義(Yan,2013;Leunget al.,2012;曾家達,2001)。在很多國家,政府將通過社會服務維持政權合法性和延續資本積累作為“功課”分派給社會工作,社會工作無可避免地成為維持既有秩序的社會控制工具(殷妙仲,2011)。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漸進入轉型社會,出現了貧富差距拉大、利益分化與衝突加重、人口老齡化等一系列新的社會問題;原來用來解決這些問題的行政性、半專業性的助人體系在市場化改革和社會轉型的背景下組織體系明顯弱化,在功能上也不再那麼有效(王思斌,2011),政府剛性管理手段的消極後果也促使其尋求新的工作方法與工作體制成為一種必要的政府選擇(馬志強,2010)。此時,政府提出“和諧社會”的目標,並“發現”社會工作在處理心理和人際關係方面的知識方法可以成為實現這一目標的技術手段(Leung et al.,2012),並可以與“本土社會工作”優勢互補、共同解決問題(王思斌,2011)。於是,從2006年提出“建立一支巨集大的社會工作者隊伍”開始,中央政府對社會工作的強勢推動得到地方響應,社會工作在中國走上了一條不同於歐美和港臺內生性發展的自上而下發展道路。內蘊其中的是“政府為體、社工為用”的中國邏輯,其中政府利益是推動社會工作發展的隱性邏輯(馬志強,2010)。Yan and Cheung(2006)考察了中國社會工作本土化中民政部與社會工作學者的分歧與博弈,並指出本土化是一個政治過程。政府、學者、服務物件、當地文化等要素所帶來的微觀權力關係變化,可被稱為社會工作本土化的.政治邏輯。在這一政治邏輯中起主導作用的是政府。

政府強力推進的中國社會工作被賦予了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的“特殊”使命(史柏年,2011)。維護穩定的社會環境本是社會工作的功能之一,但是,為何稱為“特殊”?這裡涉及社會工作維護的是什麼樣的社會秩序,如果既有社會秩序保護人的尊嚴和權利、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社工自然應該維護秩序並專注解決個人和家庭問題;問題在於,當個人困擾不只是情境性的,而是既有社會秩序製造了弱勢群體和他們的結構性問題,社會工作就不能僅僅是維護穩定。以“農民工”這個獨具中國特色的群體來看,發展主義和自由市場在鼓動農民走進城市的同時,又使用者籍這一行政壁壘阻止他們獲得“工人”身份和權利,通過製造“農民工”身份來滿足對廉價勞動力的需要。由此,農民工面臨勞動保護、養老、子女教育等一系列問題。既然在城鄉差距不斷擴大的情況下,像農民工這樣的社會群體的基本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社會工作怎麼能對這種結構性的問題視而不見,卻只是個體或家庭的層面對既有秩序修修補補呢?他們常常連基本的工資和工傷賠償都拿不到,甚至要在惡劣的環境下工作並付出生命的代價[3]——這樣損害人的基本權利和社會的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也是社會工作應該維護的嗎?社會工作理應對遭受困難的個人和家庭提供幫助,但給他們帶來困難、對他們並不公平的結構,難道不也是社會工作應該反思的嗎?

價值的抽離和方法的嵌入,即社會工作原有的價值觀基礎被抽離,理論、方法與技巧被保留和嵌入到我國原有社會工作之中(馬志強,2010),成為實現維護穩定、社會和諧目標的對策。社會工作對公平正義的結構性關注,被響應“本土”的“和諧社會”等口號替換,社工被派去安撫拆遷上訪戶、排查富士康可能跳樓的“危險分子”,不僅不再和弱勢群體站在一起,推動不公平社會結構的轉變,反而為虛假穩定站臺,成了地方政府利益導向行為的同謀。此外,社會工作強調自己是以人為本的“服務”行業,卻不是致力於為農民工預防或解決欠薪、工傷、超時工作和低薪等關係到基本權利的問題,而是為他們開絲網花小組、電腦學習小組,通過成員的溝通學習、相互支援和獲得愉悅,轉移他們的注意力,營造歌舞昇平的假象,其實是讓服務物件去適應環境而非正視環境本身的不合理,使弱勢群體成為損害自身權益之結構的認同者甚至固化者。如果一味高喊本土化,以“文化差異”為理由,以“本土化”為幌子,為所謂“中國特色”製造藉口,社會工作必然異化為社會控制的工具,加重不公平的社會制度給服務物件造成的傷害,社會工作將無法有效彌補社會變遷過程中結構性問題對服務物件(如農民工)利益造成的損失,從而失去服務物件的信任,乃至失去專業的立身之本。

這一方面警示我們,價值本土化論者可能恰恰根本就不明白、也無法堅守社會工作核心價值,才試圖忽略和扭曲它;另一方面,也啟示社會工作者必須對文化的政治意義保持敏感:“從當地文化出發”得到的本土社會工作價值,就一定是符合當地人民福祉的嗎?盲從於所謂當地社會文化可能導致社會工作者無視文化的不公平性和壓迫性意涵,反而維護其存在(Huang & Zhang,2008)。劉夢、張葉芳(2001)在對中國婦女自我概念的研究中發現,城市婦女比較關注子女,認為自己和丈夫是平等的;農村婦女則更多關注家庭和丈夫,可以為丈夫的面子犧牲自己,這是中國傳統文化對家庭的重視、對女性遵從權威的教育(其實毋寧說是規訓)所決定的。在此文化背景中理解婦女,他們認為,與案主自決相反,指導性原則才更加適用於中國女性案主。社會工作不去探討農村女性為何更少地關注“自己”和是否願意追求更多的平等和自主,而是試圖通過修改社會工作倫理原則,維護壓制女性自由平等的社會文化結構(Huang and Zhang,2008)。當社會工作盲目以“當地政治文化環境”為據開展服務,而不去反思文化本身給服務物件帶來的影響時,而不去挑戰文化本身時,就會滑向放棄人的福祉和社會公義的一端,異化為對結構性社會問題缺乏應對的工具理性手段,而不是一個有獨立價值立場、能夠因應社會情境以增進社會公平的專業。

  三、價值的實現:社會工作倫理在本土

上文討論了反對社會工作價值本土化的幾個理由:首先,價值是社會工作的核心和靈魂,在不同時空指導著社會工作者為人類福祉和社會正義而奮鬥,具有普適意義。其次,本土化研究中盲目、片面的文化關注是沒有確切依據和意義的,價值本土化的研究其實是在強調對核心價值的堅守。最後,在刻意忽略發展主義、消費主義等中西文化共性的背後,是政府強力推動下中國社會工作從微觀層面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而對不合理的社會秩序缺乏認識和介入這一政治邏輯,本土化則為社會工作異化為社會控制的工具提供了藉口——所謂的價值本土化,會對服務物件和社會工作有害。

那麼,社會工作價值面對本土化的呼聲,該何去何從?正如上文所述,筆者反對所謂“價值本土化”的論述,而出於本土化“滿足當地需求、解決社會問題”的初衷,認為行動的價值觀——社會工作倫理,才應該根據本土實踐予以調適。

(一)實現方式:回到本土化的起點

筆者對價值的強調並非等同於空談價值,所謂價值仍需有實踐效果來證明,否則就是一紙空談。價值本土化的意義在於探討其在不同社會的實現方式,而不是以本土化去否認價值[4],對“本土化”的意識形態化不可取。

我們已經知道本土化的初衷在於將社會工作價值、知識、技術應用於發現並滿足當地人民的真正需求,解決當地面臨的社會問題,從而實現人的福祉和社會公義,這是一種有價值指引的實踐行動。Fuicher(2003,轉引自拉爾夫、弗蘭克,2005)指出,如果本土化概念和理論不能用於促進社會工作實踐,社會工作是沒有未來的。價值的實現才能說是社會工作及其價值的本土化,這一過程只能在實踐中進行,實踐是本土化的唯一有效方法(羅觀翠,2007)

強調價值的實現也和社會工作本身的實務特徵有關。作為一門應用性社會科學,社會工作強調將理論與實務相結合,通過與受助物件在一起(with the client),以助人實踐和解決現實問題這一實務過程為核心,是一門強調doing的實用性學問。若我們真能在所謂本土化實踐中堅持價值指引的這一實用取向,自然不會看不起傳統的土辦法,而是會包容本土性社會工作,親近多元的民間(朱健剛、陳安娜,2013),實現現代社會工作和本土性社會工作良性互動的理想狀態(王思斌,2001)。

(二)除錯倫理:價值本土化的途徑

相對於抽象的價值觀,社會工作倫理則具有一定的實務性和操作性。Bloom指出,哲學上抽象的價值觀定義並不能真正對專業的從業人員有所幫助,問題的著眼點應該放到“表述成行動的價值觀”,即從價值觀衍生出來的倫理原則上(拉爾夫、弗蘭克,2005)。專業倫理為社會工作者提供了指引,以便把專業的價值轉化到專業實踐活動中,幫助考察實際選擇的對與錯。

社會工作倫理為價值和實務提供了銜接。有學者認為,中國社會工作從一開始就是學習西方,有很嚴重的照搬西方專業體系的傾向,這使得中國社會工作理論與本土實踐無法銜接,來自西方的社會工作在中國“水土不服”(陳紅莉,2010);在希臘,社會工作者發現他們的僱主(即國家)期待他們承擔一些違背國際倫理守則的任務,他們該怎麼辦呢?(loakimidis and Teloni,2011)地方情境的確會造成社會工作者的困擾,但是筆者認為這種“水土不服”或困擾也可能有另一種解釋,即恰恰是因為價值追求不明確,以及沒有將價值貫徹到實踐中去、出現價值追求和具體實踐之間的斷層——缺乏倫理守則的調適,才使得實踐失去價值的指引而找不到出路

筆者需再次澄清,很多對社會工作價值倫理的研究都把二者混同起來,實際上他們強調的依然是對價值的堅守和對倫理的調適。劉華麗(2004)提出了對倫理調適的意見:

在實踐中,我們要注意不能因為某些知識理念來自西方就不問青紅皁白地予以置疑,也不能因為它是源自傳統就全盤接受,而應本著社會工作的實務精神,服務於時代的發展與現實的需要,有目的、有意識、深思熟慮地進行創新,以期為社會發展和國人生活質量的改善做出貢獻。

也正是由於社會工作倫理涉及直接面對服務物件的選擇,也就必然涉及不同社會的人文背景,需要在實踐中逐條檢驗(證實或證偽)才能認同或否定,即將其放在實踐中檢驗、在檢驗中反思、再將反思應用於實踐,在這樣一個迴圈往復的過程中逐步建立本土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除非已有實踐顯示該條原則確實違反服務物件及更廣群體的利益才應被修改,或確實有利於促進人與環境的良性改變才應被認同。“可能”、“未必”等猜想[5](孫健,2009)雖確實“可能”出現,卻無助於建立適合本土情境的倫理守則。基於本土社會工作所開展的價值實踐,能夠跳脫簡單的“調整改變”,實現從西方中心到本土中心的轉變,建立一套涵化又緊扣核心價值的社會工作倫理。

(三)倫理原則本土化實踐舉例:專業關係與案主自決

迄今對社會工作倫理本土化的探討多集中於純理論的推理和猜想,基於實踐提出的倫理本土化少之又少。潘綏銘等(2012)以“單親家庭青少年社群禁毒康復模式”專案開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為基礎,探討了專業關係這一倫理原則本土化的問題。在與服務物件的接觸中,西方倫理守則禁止除專業關係——即相互信任的職業關係——之外的雙重和多重關係。但在中國“人際信任強於制度信任”、“人情關係優於職業關係”的背景下,僅建立“純粹的”專業關係就開展服務難以得到信任,有效的服務是不可能的。因此,就專業關係本土化而言,應提倡道義追求下的“專業關係+工作關係+朋友”的模式。

潘綏銘還認為社會工作需要不斷地反思自己的理念與價值目標,即社工必須要有“道義追求”:“如果僅僅在操作的、技術的、專業的層次上思考問題,那麼無論是全盤照搬還是全盤否定”,對專業實踐和知識發展均無益。

潘綏銘在實踐基礎上提出專業關係本土化的思考,並在價值層面進行反思,但筆者認為這些反思仍有值得探討之處。他調整“專業關係”是由於實踐難以進行的困境,卻立足於中西文化差異進行發生學解釋,強調“嚴格禁止雙重和多重關係”原則不適用於中國,卻忽視歐美對此亦早有爭論:超越專業關係的界限確實可能有害,但去臥床不起的當事人家中探望,或是參加當事人婚禮等重大的家庭活動,為什麼就不能是建設性的呢?(拉爾夫、弗蘭克,2005)在實踐中,正如《街角社會》在70年前所展示的,社工嚴格避免朋友關係,整日守在社群中心,街頭少年很少參加社工組織的活動;反倒是懷特與少年們混跡街頭,逐漸成了對幫派無所不知的核心成員。到底是由於中西文化差異需要專業關係的本土化呢,還是對專業關係的原有規定本就需要調整呢?

還有一個基於實踐提出倫理原則本土化的例子是上文提到的劉夢、張葉芳(2001),他們主張案主自決原則在中國不適用,本文已論述其不恰當性;但案主希望從權威人士那裡得到指導性意見又似乎是社會工作者面臨的普遍情況。此時,如何充分利用指導性原則的優勢進行價值介入,以便讓服務物件覺醒和認識到自己的自由選擇權利並做出選擇,才是案主自決這一原則本土化應該考慮的問題。

總之,社會工作倫理的調適與本土化只有在圍繞價值追求進行的社會工作實踐中,才能得以實現。可惜這種基於實踐調適某一倫理原則的研究少之又少,現有的研究對建立一套本土社會工作倫理的貢獻不大;既傳承社會工作對人的福祉和社會正義的價值追求,又為本土社會工作道德實踐提供基本指南,這樣的一套社會工作倫理,是值得我們為它的形成而奮鬥的。

  四、結語

本土化是社會工作領域一個甚為流行的概念,價值倫理層面的探討又佔了其中大部分。因為強調社會工作價值倫理的實踐目的而擔憂其適用性,這無可厚非;但通過片面關注強調中西方文化的不同之處、忽略中西方文化的共同之處,並將本土化意識形態化,以本土化之名然後聲稱要加以改變,則過於冠冕堂皇了。本土化不只是一種文化關注,更是一種政治過程;而一味從微觀層面追求穩定的政治邏輯這一政治邏輯,將引導社會工作本土化進一步忽略對不合理社會秩序的反思和改變,將社會工作異化為社會控制的工具,傷害服務物件和專業本身。因而需要“調整改變”的不是看似激進的社會工作價值,而是妨礙這一價值實現的社會秩序與制度安排。社會工作在中國本土化中的底線,正在於對專業價值的堅持和追求。

關於社會工作價值倫理本土化的討論若只停留於理論層面,又是沒有意義的。當務之急是建立一套基於基本價值和本土反思性實踐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希望本文反對社會工作價值本土化和支援倫理本土化的論述,能幫助大家釐清二者的區別與聯絡;相信今天的每一點實踐和反思,都將讓我們離理想中的本土社會工作倫理更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