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資格證>人力資源>

2023年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精選10篇)

人力資源 閱讀(1.31W)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2023年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2023年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精選10篇)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1

第一章 人事管理許可權

第一條 總經理確定公司的部門設定和人員編制、所有員工的任免去留及晉級,決定全體員工的待遇,負責全體職員薪資方案的制定、實施和修訂

第二條 門店經理的管理許可權和工作職責:

一、 協助總經理管理公司職員的任免、晉升、調動、獎懲等事宜。

二、 做好各門店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續。

三、 負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實施和修訂。

四、 負責公司各店面日常工作管理以及考勤管理。

五、 組織公司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工作。

六、 根據公司的經營目標、崗位設定制定人力資源規劃。

七、根據公司下達的銷售任務進行合理的安排,保證完成全年的各店鋪銷售任務

第二章 員工的招聘與管理

第一條 招聘原則: 公開招收、自願報名、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二條 聘用流程: 招聘計劃應聘人員填寫《個人簡歷表》面試安排店鋪進行實習 入職前培訓(介紹公司情況企業文化等)(合格者)分配店鋪或區域辦理相關手續(正式上班)

第三條 試用:導購員試用分二個階段:

1、實習導購試用期為10天,合格者晉升初級導購。

2、初級導購試用期為20天,合格者晉升為中級導購(試用期結束)。特別優秀者經過考核可以提前結束試用期。

一、 實習導購員試用期上班不足10天要求辭職,沒有工資。

二、 新職員在試用期間曠工一次或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三次)以上,公司有權利隨時解聘不計算工資。

三、 實習導購不參與銷售提成,工資按每天20元計算。初級導購日工資20元另加個人銷售提成。

四、 店長、領班根據新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公正地評分並寫出初核評語上交店面經理。

五、 店面經理根據新職員在試用期間的出勤情況以及店長領班的初核評語作出決定並通報總經理。

第四條 提前結束試用期:

一、 在試用期間,對業務素質、銷售技能、工作適應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別出色的新職員,店面經理可以報請總經理批准對此員工提前結束試用期轉為正式員工,並享受正式員工的`相關待遇。

二、 在試用期10-15天內,對明顯不適合某崗位或不適合錄用的職員,店面經理可以提前向總經理報請提前辭退試用職員。

第五條 員工錄用:被正式聘用的新職員,由人事負責人與其簽定《員工聘用協議》,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公司存檔,一份交新職員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資的起算日期自試用期滿之日計算。

第六條 勞動協議:《員工聘用協議》一年簽定一次。聘用期滿如不發生解聘和離職情況將繼續聘用。職員如不續聘,須在聘用期滿前十五天書面通知人事經理。(經理則要提前30天)

第三章 培訓機制

第一條 為提高員工的素質和業務水平,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各種形式的培訓。

第二條 員工的培訓分為職前培訓、在職培訓、專業培訓三種。

一、 職前培訓由店面經理(督導)、店長負責,內容為:

1. 公司簡介、人事管理規章的講解;

2. 企業文化知識的培訓;工作要求、工作程式、工作職責的說明;

3. 業務技能培訓;服務意識;禮貌用語的培訓。

二、 在職培訓:員工不斷的研究學習業務技能,店長領班應隨時施教,提高員工的能力;特別是淡場的培訓。

三、 視業務的需要,挑選優秀的員工參加培訓機構的專業培訓,回公司後將學習的內容傳授給其他同事。

第四章 工作守則和行為準則

第一條 工作守則包括

一、 每位員工都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處處以公司的利益為重, 為公司的發展努力工作。

二、 樹立服務意識,牢記“顧客至上”的原則,主動、熱情、周到的為顧客服務,努力讓顧客滿意。

三、 員工要具備創新能力,通過培養學習新知識使個人素質與公司發展保持同步。

四、 講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確效率是企業的生命,上級安排的任務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作出滿意的答覆。

五、 要有敬業和奉獻精神,滿負荷、快節奏、高效率是對所有員工提出的敬業要求。

六、 具有堅韌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氣戰勝困難、挫折。

七、 要善於協調,融入集體,有團隊合作精神和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分工不分家。

八、 要注意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正直無私的個人品質。

九、 明確公司的奮鬥目標和個人工作目標。

第二條 行為準則包括:

一、 職員應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盡職盡責、精誠合作、敬業愛崗、積極進取

二、 職員應服從公司的組織領導與管理,對未經明示事項的處理,應請示上級,遵照指示辦理;對不服從領導安排與管理的員工可以採取記大過、開除等懲罰辦法。

三、 職員應嚴格保守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等機密;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從事第二職業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四、 職員不得損毀或非法侵佔公司財物;

五、 服從上級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當意見應在事前陳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須協同辦理。

六、 儀表整潔,舉止端莊,行為檢點,談吐得體。切記每位員工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風貌的體現;

七、 公司內員工之間要團結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學習,溝通思想,交流感情;

第五章 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一條 薪酬

一、底薪:由基本工資與職務工資組成。

二、加班工資,按實際情況給予補休或者補薪。加班時間在2-6小時以內的加班工資按4元/小時計算(注:長白班人員加班工資按5元/小時),加班時間達6小時以上(含6小時)按5元/小時計算加班工資。

以下情況視為加班:

1. 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加班;(節假日工資次年3月15號發放)

2. 公司規定的加班時間超過二小時以上的(當月發放)

三、銷售提成:根據各門店的業務指標,確定提成標準。(具體見每月銷售任務)

四、導購之星獎勵:完成當月個人銷售指標且銷售額或數量排名第一者可獲得導購之星獎20元。

五、全勤獎勵:分月全勤獎勵、年度全勤獎勵。

1. 月全勤獎勵:當月出滿勤(未請事病假、無遲到早退、無曠工)者給予月全勤獎勵30元。

2. 年度全勤獎勵:連續四個季度出滿勤(未請事病假、無遲到早退、無曠工)給予年度全勤獎金100元。

第二條 節假日工資計算

元旦 1天 日均工資xx/天

春節 3天 日均工資xx/天

清明 1天 日均工資xx/天

端午 1天 日均工資xx/天

中秋 1天 日均工資xx/天

國慶節3天 日均工資xx/天

勞動節1天 日均工資xx/天

注:次年的3月15號發放以上節日工資

第三條:福利

一、 困難補助:職員個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難,可申請特殊困難補助,補助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 過節費:中秋節、端午節公司將發放適當的過節費或物品。

三、 員工生日:由公司相關人員安排,並出50元用於購買蛋糕等禮品以表慶祝。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2

第一條 協助總監組織、領導、管理人事系統工作,帶領團隊實踐公司“德、忠、實、勤”的企業文化,並對分管的工作承擔責任。

第二條 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層的要求,協助總監編制、調整公司組織機構,科學合理設定部門和崗位,分配部門及崗位的職能、職責。

第三條 協助總監組織、擬訂公司相關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體系,並組織全員學習和貫徹執行。

第四條 負責組織公司崗位職責的編制,不斷修訂、完善部門和員工崗位職責;貫徹、落實、督導全體員工學習、掌握並履行好崗位職責。

第五條 負責勞動法、經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公司的貫徹執行,擬定公司勞動合同,並組織全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協助總監完成人員招聘、錄用、任免和調配,()做好人員招聘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負責優秀人才(知名院校優秀畢業生、知名企業優秀人才及其他機關事業單位的優秀管理人才)的.招聘渠道開發與維護。

第八條 負責公司員工人事檔案、人事制度及其他人事管理資料的歸檔和管理。

第九條 負責執行公司培訓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業務需要,擬定年度、季度和月度人力資源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負責培訓團隊(教師團隊、院校、機關、協會、會議等資源)和培訓機構的組織、聯絡、建立和維護工作,提升員工培訓質量和水平,促進人力資源持續發展。

第十一條 負責公司各部門每月績效與任務考核、季度考評和員工年度評定工作,向總監和公司領導提出考核意見。

第十二條 協助總監貫徹執行公司薪酬與福利管理制度,負責員工薪酬與福利的日常管理事務。

第十三條 負責搞好考勤與薪酬、福利的核定工作。

第十四條 負責公司企業文化的宣傳、建設,組織員工宣誓,讓每位員工將企業文化“牢記在心中,落實在行動上”。

第十五條 負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及離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公司廉政制度,清正廉潔,杜絕腐敗。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公司機密。

第十八條 負責組織、編制公司每週/月工作計劃 ,負責檢查、跟蹤、反饋每項任務的執行情況,並按時提交考核意見,供總經理參考。

第十九條 完成上級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3

一.員工招聘

廣州XX國際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所有員工,除由房產公司和XX公司選派的人員外,其餘員工均向社會公開招聘。求職者必須通過嚴格考核審查後方能被取錄,求職申請者需帶備有關之檔案,包括:

1. 履歷書;

2. 學歷證明檔案;

3. 資質稽核證明(專業)及上崗證等;

4. 身份證及戶口簿影印件;

5. 近照三張;

6. 待業證/勞務證/退休證;

7. 由本公司指定之醫院體檢合格證。

二.試用期

1.新聘用的員工試用期一般為2―3個月,公司在此期間對該員工是否勝任應聘職位作出評估。

2.評估因素包括:工作表現、服務態度、工作能力及出勤率等。

3.如果評估結果達不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有權辭退該員工或延長該員工的試 用期。

4.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已被確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犯嚴重過失的,公司有權辭退該員工而不需作任何補償。

5.新聘用員工入職後,必須經過必要的崗前培訓,方可上崗。

6.試用期薪金一般按試用職位標準工資的70%―80%發放。

7.試用期內,員工或公司單方需解除合同的,必須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三.試用期滿

1.試用期合格的員工,公司將正式錄用。

2.試用合格者的錄用日期從試用開始之日起計算。

3.試用期滿的員工可享用公司指定的福利。

四.工作時間

1.根椐國家勞動法有關規定,員工每週工作時間為40小時,超過法定工作時間部分,將按日累計計發加班費或安排補休。各部門可根據工作性質需要自行規定工作班次或輪班,員工須按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

2.公司如因工作或業務需要,指定員工加班,除因員工有特殊情況經部門經理核准外,不得推絕,違者以曠工論處。

3.員工加班由部門經理核准,一般情況下安排補休。因特殊情況不能安排補休的,一律報行政人事部/副總經理/總經理(或受權人)批准後方可加班。

4.加班或超時工作須經部門經理批准,並報行政人事部備案,由部門經理或行政人事部安排補休或根據《勞動法》條例支付加班費。

5.各部門經理,如因工作需要,被安排於公休日當值,不得計加班費,但可適當安排補休。

五.個人資料

個人檔案資料由行政人事部接管和儲存,如個人情況有變化,應及時知會行政人事部,如未能將正確的資料呈報而引至日後自身權益損失的,公司將不予負責。

六.膳食安排

當值員工須按部門安排輪流用膳,每餐用膳時間45分鐘。

七.薪金

1.員工每月薪金於次月第八日發放,遇節假日則提前。

2.薪金計算的截止日期為每月最後一天。

3.員工工資計核辦法(公式):

3.1日薪酬:月薪/30天;

3.2小時薪酬:月薪/30天/8小時;

3.3加班或缺勤的增扣薪酬均依上述公式計核。

八.工資調整

公司將視乎業績狀況、員工工作表現及物價指數,考慮按年調整員工薪金。

九.加班工資

1.加班補工資:工作日超時加班=日薪酬(小時薪酬)×加班天數(小時)、節假日加班=日薪酬(小時薪酬×200%)[國家法定之十天為限]

2.加班補休:加班補休一律按1:1調補。

十.工服押金

員工在領取員工制服時須交納工服押金$300元,合同期滿或中途離職,在辦完有關手續並交回工服後,押金予以退回。

十一.升職及調職

1.當公司出現職位空缺時,公司會優先考慮內部提升適當人選,在沒有適當人選時才對外招聘。公司不斷的拓展會為員工晉升提供更多的機會,同時員工也應該為達到這個目標而不懈努力。

2.員工的晉升或調職,由部門經理向行政人事部推薦或提議,經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由行政人事部辦理有關手續。

3.員工晉升生效之日起的'首2―3個月為試用期,薪金按新聘崗位工資標準 80%計算,晉升前已代理該職位達二個月以上者,不再實行試用期。

十二.《勞動合同》的續訂、解除和終止

1.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由行政人事部辦理有關手續。

2. 《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提前解除,惟任何一方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3.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員工無正當理由不能完成合同所規定的工作任務

3.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期限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3.3員工被開除、除名、送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

3.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辭退的;

3.5公司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

3.6公司經營不需要,或合併、分立、停業。

4.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公司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員工身體健康;

4.2公司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4.3公司違反勞動保險法規、政策,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自行終止:

5.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5.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已經出現;

5.3員工經批准出境定居或自費出國留學;

5.4公司被依法撤銷、解散、宣告破產;

5.5因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使《勞動合同》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6.員工在任何情況下離職,必須在行政人事部辦理有關手續及清還所有 公司財物。若員工未能辦理上述手續,公司則有權扣留薪金、工服押金及檔案直至有關手續辦妥為止。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公正、公平、合理地處理人事爭議,維護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下列人事爭議:

(一)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和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第三條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地位平等,適用法律、法規、政策平等。

第四條處理人事爭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第五條人事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省、市、縣(區)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分別負責處理管轄範圍內的人事爭議。

上級仲裁委員會對下級仲裁委員會負有業務指導的責任。

第七條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人事爭議案件:

(一)省政府在寧直屬事業單位以及省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在寧事業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

(二)人事關係由省人事廳代管的中央、國家有關部門所屬駐寧事業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

(三)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人事爭議。

第八條設區的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人事爭議案件:

(一)其轄區內的人事爭議案件;

(二)省人事廳委託的國家、省有關部門所屬的在其轄區內的事業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

跨設區的市的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由被申請人住所地的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之間因受理權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政府人事部門指定受理。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有關方面負責人擔任。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案件受理、仲裁文書的送達、案件檔案管理、仲裁員的聘請、仲裁費用的收取與管理等日常工作,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設立在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可以聘請政府等有關部門的人員、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或兼職仲裁員。

第十三條仲裁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熟悉人事政策法規,有獨立辦案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條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兼職仲裁員參加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援。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可根據情況設立由工會組織代表、單位代表、職工代表三方組成的調解委員會,調解本單位的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工會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的主任由工會指定的代表擔任。各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指導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章申請和受理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按被申請人數遞交副本。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前款規定的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七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如果申請人、被申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八條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可以委託1-2名代理人代為參加人事仲裁。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必須明確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委託人變更其代理人的許可權或者解除委託代理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

第十九條當事人在3人以上,並且有共同理由,可以推舉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數由仲裁委員會確定。代表人在仲裁活動中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

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第四章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一條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以上(含3名)的單數仲裁員組成。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第二十二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從仲裁員名冊中確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組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並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仲裁員因迴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指定仲裁員。

第二十八條因迴避等原因重新組成仲裁庭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式是否重新進行。

第五章開庭和裁決

第二十九條仲裁應當公開開庭進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或者仲裁委員會認為不宜公開開庭的其他案件,不公開開庭。

對案情簡單、仲裁委員會認為不需開庭的或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可以書面仲裁。書面仲裁應當在全面、準確掌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客觀、公正地進行。

第三十條決定開庭處理的,仲裁庭應當於開庭前5個工作日內將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3日內書面申請延期開庭;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第二次開庭及以後開庭的通知期限由仲裁庭決定,並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三十二條仲裁庭開庭審理人事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仲裁庭紀律;

(二)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宣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並宣佈案由;

(三)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陳述,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對有關證據進行質證;

(四)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當庭辯論,並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五)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進行調解;

(六)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並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復庭,宣佈仲裁裁決;

(八)對當庭難以作出裁決或需要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佈擇期裁決。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庭認為需要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舉證,當事人在仲裁庭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舉證的,或者舉證超過規定期限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收集證據。仲裁庭向有關單位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證明材料,並有權向知情人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三十四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證據由仲裁庭認定並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裁決的根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第三十六條仲裁庭開庭應當製作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七條仲裁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仲裁庭對案件中所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第三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雙方當事人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

第四十條在仲裁裁決前,申請人撤回申請,仲裁委員會可以審理同意並予以結案。

第四十一條仲裁庭由3名(或者3名以上)仲裁員組成的,裁決前應當對仲裁案件進行評議,記錄人員應當製作評議記錄。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由1名仲裁員獨任的仲裁案件,裁決由仲裁員直接作出。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一般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製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第六章執行與監督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仲裁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擾仲裁活動,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檔案、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三)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對仲裁工作人員、仲裁參加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仲裁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且情節嚴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過程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四十九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在仲裁活動中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敲詐勒索、濫用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人事爭議的當事人蔘加仲裁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仲裁費用。收取仲裁費用的標準和辦法,由省人事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原由省人事廳釋出的《江蘇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蘇人通〔1998〕206號)同時廢止。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學院章程,規範學院人事管理,保障學院各類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依法辦學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院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第三條學院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院根據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教職員工比例。

第四條學院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設定內部組織機構和崗位,決定機構和崗位名稱、目標任務、崗位任職條件以及崗位的類別和等級。

第五條學院人事處是人事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全院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於學院具有事業單位編制的教職員工。

第二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七條學院新聘用教職員工,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學院公開招聘工作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時間進行。

第八條公開招聘按照如下程式進行:

(一)各學系、部處根據工作需要向人事處申報招聘計劃,明確招聘條件,人事處進行稽核,報經院長辦公會議審批後釋出招聘資訊。

(二)人事處收集和初步稽核應聘材料,組織應聘者進行面試,按照程式確定擬錄用人員,並將擬錄用名單報上級人事部門。

(三)完成上級人事部門和人事處規定的程式後,由人事處辦理入職手續。

第九條學院內部崗位人選進行競聘上崗,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競聘方案;

(二)公佈公示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資訊;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條學院內部崗位競聘工作在學院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原則上二~三年一次。

第十一條學院教職員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三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學院與教職員工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新進教職員工與學院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試用期(見習期)原則上為12個月。

第十四條教職員工在學院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學院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教職員工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學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教職員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學院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教職員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學院人事處,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教職員工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學院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第四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學院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教職員工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物件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考核結果作為調整教職員工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學院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對教職員工進行培訓。教職員工應當按照學院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三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五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四條教職員工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教書育人,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五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教職員工違學院規章制度的,學院責令其改正或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對違合同義務的教職員工追究違約責任;不符合任職要求的,學院可變更其崗位乃至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條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6個工作日的;

(七)一學期內發生2次以上一般教學事故,或者發生嚴重教學事故的、發生重教學事故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律的。

第二十八條處分分為警告、箭、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箭,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二十九條教職員工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可以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六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教職員工資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執行,實行學院績效工資方案。

第三十一條教職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二條學院及其教職員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教職員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教職員工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七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教職員工與學院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教職員工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六條負有學院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七條對學院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教職員工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違本辦法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人事處和其他部門負責人在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6

一、要自覺地執行《條例》中有關選任黨政領導幹部的原則、條件、程式、紀律等規定,營造富有生機和活力的用人機制。

二、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黨管幹部的原則;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的原則。

三、選拔任用領導幹部應堅持以下六條標準:

1、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立場堅定;

2、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有奉獻精神;

3、辦事公道,作風正派,不以權謀私,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4、能聯絡群眾、團結同志,熱愛黨務工作;

5、進取意識強,勇於開拓創新;

6、年紀輕,有文化、懂業務、會管理,具有開創工作新局面的能力。

四、選任中層以上幹部,嚴格按照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組集體討論決定、談話、任職的程式。

五、幹部的管理,應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其德、能、勤、績等全面嚴格考察,重點考察工作實績。每年定期進行考核。

六、幹部、職工的調進、調出,應經黨工委的`集體討論決定,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七、選任幹部和人事管理應遵守以下紀律:

(1)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工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的任免;

(2)不搞臨時動議決定幹部的任免;

(3)個人不能改變黨工委會集體討論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

(4)不準洩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5)不準在選任幹部工作中封官許願、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6)考察材料不齊全,時間不充裕不討論,不審批,不上報。

八、幹部的檔案管理,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縣處級領導幹部的檔案由組織部管理,科員以上的檔案由辦公室實施管理。及時將需要歸檔的材料按要求及時整理歸檔,做到不失、不漏。凡因工作需要,借閱人事檔案的,要主管領導批准並辦理借閱的有關手續。無關人員不準查閱幹部檔案。

九、做好乾部、職工的工資管理工作,按政策辦理幹部、職工的工資晉升等事項,做到及時、準確。

十、幹部職工請銷假:

1、凡因事不能上班須請假的,假期在一天內由本部室負責人批准。

2、請假二天以上的,由本部室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批准。

3、科以下人員請假由各部室批准,科領導請假由分管領導批准。

4、凡請假期兩天以上,均要填寫《請假報告表》,按規定審批,並將請假報告表呈送辦公室備案。

5、凡請假離開市區的一律由委領導批准。

6、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來不及填寫請假單的,領導批准後可由所在部室填寫請假單,交辦公室備查。

7、凡是工委集體活動或學習開會等,因事請假的由各部室領導負責向主持活動或會議的領導報告。

8、休假期滿後,應按批假程式向有關領導銷假。

9、凡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本人當年工休假者,當年不得享受工休假。

10、幹部職工請探親假、生育假、工休假、婚喪假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7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其次條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實施。在公司主管領導的指導下,行政人事部詳細負責下列工作:

1、負責人力資源規劃的制定;

2、負責人員聘請、培訓、考核工作;

3、負責公司勞動用工制度、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與實施;

4、負責辦理員工社會保險事宜;

5、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公司從業人員職級劃分如下:高階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中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主要工程技術人員。

一般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業務主管、一般技術人員。助理職員,包括各部門從事一般工作的員工。一般員工包括:一般職員、技術工人、普工、後勤工人等。第四條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設立堅持“因事設崗原則”,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崗位獲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條公司人員編制數額按公司經營運作的.須要制定,並在每年年度起先前定編,經總經理和董事會核批後實施,堅決杜絕因人設崗,人浮於事的現象。其次節任用

第六條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安排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務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第七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閱歷予以派任。

第八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式如下:

(一)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二)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核准後任免。

(三)一般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後提名報總經理核准後任免。

(四)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須要,必需增加人員,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一般管理人員以下崗位經主管人事副總經理核准,中級以上崗位經總經理核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

第九條新進人員面試或測驗合格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試用3個月,期滿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現突出者,可視狀況縮短其試用期。

第十條新進人員應先辦理背景調查,並按學歷及實際工作實力任用。

第十一條除公司正式職員外,本公司可按業務須要聘僱臨時人員,其待遇、工作時間及工作條件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輯有案,尚未銷案者;

(四)參加黃賭毒者(正式員工在合同期內有此行為,一經發覺馬上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六週歲者;

(十)公司負責人,不合於公司法規定者。第十三條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果欠佳,或品德不良,或發覺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實者,可隨時停用。新進人員在報到後,試用起先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員工履歷表;

(二)提交學歷證件、身份證影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點醫院體格檢查證明;

(四)提交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無證明書者應供應有關查詢電話及地址);

(五)供應經濟擔保並與擔保人簽定擔保合同書,擔保人應保證被擔保人服務期間行為、財物及平安等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七)簽訂保密協議、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書及崗位聘任協議。

第二節服務守則

第十四條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列載,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工作,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8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人事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阜寧縣教育局人事管理規定》的要求,制定我校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2、學校決定調整工作崗位的教職工,應服從分配,按時上崗,否則從通知之日起以曠職論處。

3、育齡女職工在備孕、懷孕前以及預產期必須提前告知計生專幹,便於學校統籌安排。

二、考勤

1、學校全體教職工均系考勤物件,由專人負責考勤工作。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中途離崗。遲到、早退按每4次折算成一天事假計入績效工資考核。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准假後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職論處。因公外出,亦要調好課務,填好調課表報教導處存檔,並及時告知考勤人員。

4、嚴禁教師間擅自調課。擅自調課,經學校查實的,原任課教師和代課教師各罰款每節課50元。

5、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職論處。

6、學校的“半日研修”、集中學習、例會等集體活動,均進行正常的考勤,無故缺席一次罰款20元。周前會無故缺席的,一次罰款50元;履行正常請假手續的,一次罰款20元。

7、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優、評先、職稱評聘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均需安排好自己的課務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託他人辦理或事後補假。

2、請假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由校長批准;一個月以上的,由校長簽註意見後,報教育局批准。

3、教職工每學期請假5天的(含病事假)不扣款;超過5天的,按每天80元扣款。病事假達兩個月的,除扣款外,扣發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4、無故不上班按曠職處理,每天扣款120元。連續曠職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職時間超過30天,按勞動合同處理。

5、根據xx年最新《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取消晚婚晚育假。

⑴、婚假: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教職工可准假7天。

⑵、女職工的產假及其配偶的'護理假:女職工的產假執行國家規定準假128天(包含寒暑假和雙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同時男方護理假15天。

⑶、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准假15天;懷孕於4個月流產的准假42天。

6、本人直系親屬死亡的,可給3天的喪假。

7、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職論處。

注:本細則由校議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9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未經學校許可,不準搞第二職業。

2、全體教師必須服從上級和學校的管理,自覺做到依規辦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級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遵紀守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崇尚科學,反對邪教。

3、學校內部教師人事調整,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教師的專長和表現,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討論決定,人事調配實行一次性討論,一經討論確定,原則上不得變動,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要經過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4、實行教師人事考評和末位淘汰制,每學期對教師的各方面表現進行一次業績考評,考評結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隊,末位的實行待崗;考評結果作為教師評聘、評優、評先、考核的重要依據。

5、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根據教師的平時的表現和業績考評結果,由領導班子根據核定編制員額和崗位的需要,確定聘任教師的名單,各教師與學校簽定聘任協議。

6、全體教師必須從大局出發,服從學校分工,按學校分工認真搞好本職工作,想方設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從分工的,視情節輕重,在學年度業績考評“思想表現”和“工作態度”中扣分。

7、建立教師工作檔案,健全教師業務檢查評比制度,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進行檢查,並作好記錄,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每學期由學校考評小組作出公平的評價。

8、各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各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樹立高尚的師德師風,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學能力,認真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完成學校佈置的各項任務,想方設法在各自的崗位上做出成績,為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而努力奮鬥。

二、考勤

1、學校全體幹部、教師職工均系考勤物件,由校委會負責考勤工作。逐日記載出勤情況,按日統計,彙總公佈。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中途離崗。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准假後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組室負責人或考勤員。

4、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工論處。曠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應的`工資外,停發當月獎勵工資。

5、教職工的集體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教職員工,按國家規定享受寒暑假。

7、凡本校教職工,無故連續曠工一個月,或累積一個月者,以自動離職處理。

8、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選、職稱評定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工作之後,方可離開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或事後補假。

2、請假時間在1—xxx節課以內,本人空課者,由教務處主任批准;一天副校長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校長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長簽註意見後,報教委批准;中層以上幹部,一律由校長批准。

3、教職工請假,一月內事假累計xxx天、病假xxx天以上者扣發全部考勤獎;一學期事假累計xxx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學期考勤獎;事假在一個月,病假兩個月以上者,停發請假期間的職務工資。

4、請長期病假者,從第三個月起,按社會發展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5、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准假三天,實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xxx天。

6、女職工的產假按計劃生育暫行規定辦理。

7、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三日的喪假。

8、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工論處。

四、獎懲

1、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罰,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經過一定評議、審議手續,並公之於眾。

2、校級先進工作者,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長授予榮譽稱號。單項獎勵隨時進行。先進工作者評定比例一般為xxx%-xxx%左右,表彰先進,堅持德、勤、能、績綜合評定。須由群眾評議推薦,組室申報,校長審批。

3、給予教職工處分,必須慎重,應由學校組織調查,取得確鑿證據後,根據錯誤程度和本人認識態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討論,形成初步意見後,由學校校委會決定。記過以上處分,需經主管部門批准。

4、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

5、所有獎勵和警告以上的處分,均記入個人和學校檔案。

6、凡符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為集體,對不良行為敢於鬥爭,事蹟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教學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於開拓,善於創新試驗,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校學生,對後進學生加倍愛護,在幫助後進學生轉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參加競賽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

(7)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並做出顯著貢獻者。

(8)服務及時周到,態度和藹可親,質量令人滿意,效益好者。

(9)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貢獻和先進行為者。

7、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處罰。

(1)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職守,玩乎失職,造成損失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3)違法亂紀,賭博成性,酗酒成風,打仗,挑撥是非造成不良影響者。

8、依據上述情形輕重與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或工資、賠償損失、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職、降薪、開除留用、開除等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處理。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10

一、為了使學校人事管理走向合同化、規範化、法制化,逐步建立有效的人才競爭和激勵機制,促使人員流動能進能出、職務崗位能上能下、工資待遇能高能低,從而全面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和辦學效益,學校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實施《聘用合同制》。

二、實施聘用制的原則: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聘用的原則;競爭上崗原則。

三、實施聘用制的範圍:學校在編教職員工;新接受和新調入的、中專畢業生和其他人員。

四、聘用的條件:

1、受聘者必須具備崗位所規定的學歷、資格和達到職後培訓所規定的要求。

2、受聘者必須具備教育工作者應具有的'職業道德。

3、受聘者必須適應學校工作各項要求,能勝任工作,保證質量。

4、受聘者必須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按工作規範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受聘者必須履行學校規定的各項義務。

5、受聘者必需按照市教及區教育局檔案規定的工作量,堅持正常工作。

6、受聘者必須接受學校的考核,在聘用期內考核為合格以上等級,方可連續聘用。

五、違約責任:學校與聘用人員一經簽訂聘用合同,即受到法律約束。學校和受聘人均應嚴格履行聘用合同制的`有關規定,不能擅自解除或變更;如違約,則按《合同法》有關條款辦理。

六、爭議的處理:學校成立由黨、政、工和教工代表組成的人事爭議調解小組,按有關法律條例規定行使人事爭議的調解職能;人事爭議當事人應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調解小組提出調解請求,調解不成,當事雙方應在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內,向上級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裁決。

七、聘用期限:學校從崗位需求實際出發,按教師的考核等第、骨幹教師的認定等第、崗位的性質與教師簽訂聘用期限,一般聘用期限為一年。

八、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應按《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