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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場所監管需要頂層設計

期貨從業 閱讀(2.08W)

導語: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工作正在大刀闊斧地推進。與此同時,規範統一清理整頓中的司法標準,適時對政府檔案一些爭議性條款進行修訂完善,加強對各類交易場所監管頂層設計的呼聲也不絕於耳。

交易場所監管需要頂層設計

眾所周知,這些年的交易場所清理整頓,都是依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的“國辦發[2011]38號”和“國辦發[2012]37號”兩個檔案(下稱38、37號文)進行的。毫無疑問,當時38、37號文的出臺時機以及精神是完全正確的。

從實踐來看,兩份檔案出臺後的這六七年時間,各類交易場所數量沒有因清理整頓而減少,反而出現了爆炸式增長。僅就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而言,據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大宗商品市場流通分會統計,2012年僅大宗商品類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場)超過400家,到2016年年底則增至1231家。同時,這一時期也是各類交易場所不規範事件的爆發期,業界普遍認為,繼續加強對各類交易場所的清理整頓勢在必行。同時,在實踐層面,38、37號文不但遭遇到了司法解釋、司法執行層面“法度不一”的尷尬,也嚴重損害了檔案本身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對這兩個檔案有關內容進行修改,或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替代這兩份檔案,成為迫切需要。

當下,大宗商品貿易和傳統商業電商化特徵越來越明顯,中國也面臨爭取全球大宗商品定價中心這一千載難逢的機會。如何消除市場對清理整頓的疑慮和恐懼,釐清監管與執法標準,促進期現市場發揮各自優勢,構建完善的商品市場體系和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更好地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國民經濟發展,成為擺在監管層和行業面前的急迫問題。

  [1] 關於“去標準化”的爭論

38、37號文的出臺,對當時各類交易場所諸多亂象的治理,無疑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而從實踐來看,各類交易場所不減反增,各種亂象與風險愈發滋生蔓延,檔案初衷與執行效果出現了背離。

38、37號文指出當時市場面臨的問題是:“一些交易場所未經批准違法開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有的交易場所管理不規範,存在嚴重投機和價格操縱行為;個別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捲款逃跑等問題。”顯然,檔案切中了要害。但如何嚴懲這些違法違規行為,卻開出了這樣的“藥方”:“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如今仍按這個“藥方”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幾乎要“一刀切”,業界恐慌可想而知。

對此,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鬍俞越認為:“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標準化合約是期貨市場特點,但不是期貨市場的專利。”標準化是各行各業發展的趨勢。以廣西糖網為例,在“兩個檔案”出臺前的2009年,全國80%以上的糖廠和經銷商通過廣西糖網完成食糖品種的標準化交收,並將食糖流通週期縮短了6天,噸糖購銷成本降低了15元,每年為企業減少數億元的購銷費用。因此,業界認為,商品標準化、標準化合約不是區分現貨和期貨的標準,也不是違法亂紀的必然條件。治理金融風險與“去標準化”,不能生硬聯絡在一起。

  [2] 關於“集中競價”的爭論

集中競價(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是網際網路電子資訊科技手段,並不是金融工具的本質。38、37號文明確規定,除期貨交易外,其他任何交易場所不得采用這一方式進行交易。對此,有專家認為,交易場所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不是“集中競價”資訊科技造成的,如果不能連續交易,那就不是交易場所,而是純粹的電子商務平臺了。

電子交易平臺是人類通過大資料促進資訊對稱、節約成本的新技術。電子撮合、集合競價,能更快地發現哪個商家要賣貨,哪家在買貨,哪個價位交易最合理,促成交易加速完成,可節約大量成本。兩個檔案規定,“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限制交易時間可以限制投機,對行情的波動雖然具有減緩作用,但對交易市場來說等於變相停牌5天。而國際大宗商品交易每天是不停歇的,讓國內交易者等5天后再做出反應,價格波動將使國內企業面臨巨大風險。當下,國家下這麼大力氣進行供給側改革,就是要解決市場經濟框架下市場失靈的問題。禁止“集中競價”和交易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勢必造成“資訊扭曲和不對稱”,對已步入“深水區”的經濟改革而言有因噎廢食之嫌。

從國際市場發展經驗來看,標準化、集中化、電子化、金融化源自於企業經營的實際需求,是時代進步的必然趨勢。評判市場創新的是非,應從商品市場服務商品流通的本質出發,以其是否真正有利於提高商品流通效率、降低企業成本與庫存、暢通企業融資渠道為依據,並非交易場所運用了現代資訊科技,就一定給市場增加風險,危害社會。

  [3] 關於市場割裂的問題

去年5月,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在第十三屆上海衍生品市場論壇上說:“中國現在正面對‘一生一次’的機會,成為全球大宗商品定價中心。”“我國建設國際大宗商品定價中心面臨千載難逢的良好機遇,全世界沒有另外一個大國具備這樣的良好機遇,抓不住這個機遇就要犯歷史性的錯誤。”

期貨與現貨兩個市場,相互促進、密不可分。現貨市場是期貨市場執行與發展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期貨市場能調節和引導現貨市場的發展。38、37號文的一些內容把期貨和現貨兩個市場割裂開來,不準現貨交易場所搞標準化交易,倉單不一樣兩個市場就不能互換。

而期貨、現貨兩個市場不能向上、向下發展形成一個期現結合的、高效的聯動機制,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必打折扣。

目前,現貨大宗商品市場和期貨市場自身的侷限,已影響到兩個市場的做大做強,培育和完善現貨商品交易市場對促進期貨市場的發展非常有必要。如何打通期貨和現貨市場的最後“一公里”,實現期貨與現貨、場內與場外的互聯互通,亟須自上而下共同推進問題的解決。

目前市場反映的期現結合問題,主要是市場仍不能滿足企業風險管理的'多元需求,期貨標準化產品無法對應現貨市場多樣性和分散型交易特點,倉單交易、定價服務、統一結算、衍生品定價遭遇瓶頸……另外,國家層面在全力推進自貿區建設,自貿區內的交易場所應是開放的,若按照38、37號文來管理,不僅內部受到束縛,外部更無法延展,不能與國際市場接軌,無法為供給側改革助力。

  [4] 關於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38、37號文是投資維權者常持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同類案件判決結果不一致的情況,困擾著司法機關、律師、交易平臺、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成了我國司法制度和監管制度的尷尬之一。如上海發生的投資者與某交易中心的經濟糾紛處理,出現了公安機關認為不是刑事案件,法院認為某交易中心及其會員單位採用了38號文禁止的標準化合約交易,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又如,南京市某法院在審理同一性質的案件時,不認為單純的標準化合約交易涉嫌刑事犯罪,並指出,某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儘管具有38號文所指的標準化合約交易的特徵,但沒有法律規定該模式予以禁止,而判交易中心勝訴。

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法官劉黎明把審理交易場所的法律文書放到網上,表達不安:同案不同判,損害了法院和法官形象,給審判工作帶來巨大壓力。當事人某一方面主張未得到其預期的滿足時,就傾向性地認為裁判不公,進而延伸性地推斷存在徇私枉法的行為,因而不斷上訪、鬧訪、投訴、纏訴,不僅影響到了司法形象,也給審判工作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

同案不同判,一方面有悖於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灼傷大眾的法治信仰;另一方面,也損害了兩份檔案的權威性與嚴肅性。期貨日報曾刊發過身為大學教授、交易所老總和律師的楊波博士《如何正確理解38號、37號檔案關於商品交易的禁止性規定》一文,用兩個版的篇幅,試圖向公眾詮釋清楚這兩個檔案在執行和實踐層面的疑慮和困惑。

還有一種現象也需引起重視。近幾年,少數所謂的“維權律師”和“維權公司”,把38、37號文當成了致富的敲門磚,左右通吃。一些“投資者”在一些交易平臺建A、B倉,以虧了錢的倉找碴兒,把38、37號文當成了“維權武器”,野蠻維權甚至圍攻交易平臺和政府部門,造成社會的不穩定。這也造成了部分平臺及投資者在利益沒有得以體現時,對兩份檔案及司法判決頗有微詞。

  [5] 抑制市場亂象急需頂層設計

世界金融發展的歷史充分說明,滿足社會需求是金融創新的動能,但金融行業也是風險聚集之地。因此,在金融業發展過程中有一個永恆的話題,即“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關係”。如何監管又不制約交易平臺的創新,業界提出了不少建議。

  其一,可運用區塊鏈技術護航創新與監管。

區塊鏈技術已經成熟,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和不可篡改性,能為監管機構對市場進行監管提供極大便利。所有交易資料由系統自行見證記錄,無需資料採集,無需企業上報,在免去監管成本的同時也保證了資料來源的準確性。

即便只是區塊鏈技術增信這一簡單功能,只要運用得當,就可以為市場帶來巨大的進步。如果能夠保證交易中的每個環節都是真實、準確、可追溯、可查證、不可偽造的,那麼市場的公信力將會有一個質的飛躍,無論對市場發展還是市場監管都是好事。這對於提高交易效率,提升中國在國際大宗商品交易領域的話語權,有著十分積極的作用。

其二,儘快建立中國版的“監管沙盒”。

目前,我們迫切需要既能解決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的制約,又能控制風險的雙贏制度設計。這方面,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於2015年11月首創的里程碑式“監管沙盒”,可資鏡鑑。

所謂“監管沙盒”,本質上是一個監管試驗區,由主管機構專門創造出隔離開的安全試驗空間。在這個空間內,金融企業可以測試其創新的金融產品、服務、商業模式和營銷方式。監管者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嚴防風險的前提下,通過主動合理地放寬監管規定,減少金融創新的規則障礙,從而實現金融創新與有效管控風險的雙贏局面。

“監管沙盒”被認為有助於減少金融創新產品面世的時間和成本,同時也增強了監管對創新的適應性。中國已具備了“監管沙盒”的基礎條件,對於部分創新力活躍、風控能力強、經營規範的交易平臺,可允許其在監管邊界內開展創新試點。這樣一來,對所有企業標準一致,只要達到標準即允許測試,是相對公平的。我們可以根據真實資料及客戶意見改進專案,以此切合客戶需要,並將專案風險控制在一定範圍內。這對防止分業監管與跨界經營的制度性錯配,實施主動式、包容性監管及夯實可持續發展基礎、防範技術風險、淨化生態體系,有著積極意義。

  其三,急需建立統一的結算制度。

目前,除期貨、證券等交易平臺外,國內眾多區域性、行業性的交易場所缺乏統一的強制性結算規定,可能導致客戶資金被挪用、侵佔,同時也會導致交易平臺與交易商合謀操縱市場的現象時有發生。縱觀國外、國內交易平臺,統一結算制度是市場安全執行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說是所有交易平臺安全執行、風險防控的“牛鼻子”。因此,國內急需建立強制性的結算制度,加強監管。目前,我國已經成立了多家區域性、行業性的結算平臺,實行強制的統一清算機制是大勢所趨。

其四,成立統一的監管主體。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新出現的各類交易場所驟增。由於我們缺少對這些新生事物的認識,更缺少可資借鑑的管理經驗,五六年前出臺的38、37號文,顯然預測不到新型交易平臺的交易品種、交易模式帶來的法理衝突與監管空白,“沒人管、沒法管”一度成了交易場所不得不面對的尷尬現實。

例如,近一兩年突然湧現的大資料交易所、數字交易中心如何監管,成為公眾關心的問題。事實是,我們還沒有對資料、數字交易中的各種資訊進行清晰界定,可能出現大資料、數字交易中的洩露、非法使用個人資訊等行為。

還有,比如各地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線上、線下業務跨度大,難以明確單一監管主體。有的金融交易場所繫第三方中介角色,有的系第四方登記備案角色,有的服務範圍有區域限制,有的不存在區域限制。跨地域經營問題不解決,就會出現政策套利的情形,把原本那些跨地域通過區域股權交易中心發行私募債的企業推向交易平臺,進而使風險大量堆積在交易平臺。此外,這些交易平臺的類資產證券化品種的歸口管理也是一個問題。

統一有效監管的缺失,導致一些交易平臺活在灰色地帶,造成了既百花齊放又魚龍混雜的局面。針對這樣的困局,成立一個類似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的超級監管機構,或許是可行選擇。

其五,抓住“咽喉”倒逼交易場所守規矩。

治理交易場所亂象叢生還得抓問題的關鍵,疏堵結合,並加大對責任主體的追責處罰。一些服務各類交易場所的軟體供應商,長期遊離於監管之外,由於競爭激烈,往往唯利是圖,為沒有政府批文的交易場所的瘋狂氾濫提供技術支援;或聽命於有批文的交易所,為沒有報備、超範圍經營的業務和品種進行“無土栽培”。再如,沒有卡住銀行結算支付這個“咽喉”。銀行不準給沒有省級批文的交易所、不準給有省級批文但沒有報備的品種和交易模式的交易場所提供銀行介面和服務,違者一定要加大追責處罰力度。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遏制亂象,倒逼交易場所守規經營。

其六,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一家交易市場亂不亂,有什麼小動作,瞞不過行業。充分調動行業的自律與監管作用,有時比政府監管還有效。

  [6] 呼喚新法促進經濟發展

汽車問世的時候,人們對之又愛又怕。1865年,為防止汽車“危及公共安全”,英國議會通過的《機動車法案》規定:每輛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必須由3人開,其中一人必須步行在車前50米外並不斷搖動一面紅旗開道,且速度不能超過每小時4英里。這個以馬車時代的思維方式制定的機動車監管法案,結果是扼殺了英國成為汽車大國的機會,被後人稱為“紅旗法案”。

我國電商興起的時候,因網店出現假冒偽劣商品,一度有人呼籲“滅了它”。2008年,國家工商總局出臺49號令,加強了監管,不過卻保留了最重要的自由口子:任何自然人在網上提交真實身份,就可以從事網上經營活動。這項規定在當時可謂石破天驚,卻成就了我國的電商傳奇。2017年3月19日,《人民日報》頭版頭條報道是這樣點評的:以阿里巴巴為代表的新實體經濟正在迅速崛起,集團去年合計納稅238億元,帶動平臺納稅至少2000億元,相當於4000家大型商場的銷售體量,創造了超過3000萬個就業機會。

時代在前進,技術在進步。加強頂層設計統籌,適時對一些制約市場發展的檔案、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完善,不要使它成為“紅旗法案”,對推進我國的各類交易市場的法治建設和經濟長遠發展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