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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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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市場監管職能,規範市場交易行為,建立良好的市場交易秩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市場監督管理所職責

第二條 農貿市場巡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經營主體、場內各種交易行為進行巡迴檢查,規範交易行為,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經營行為的管理方式。

第三條 農貿市場巡查以日常巡查為主,當在巡查中發現較大問題或根據上級要求,可組織針對性的專項檢查。

第四條 農貿市場巡查物件為市場主辦者、場內經營者及市場內交易行為。巡查的重點是市場主辦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明確市場主辦者管理責任,以巡查促管理,建立“市場管理、部門監管、經營自律、社會監督”的市場管理體系。

第五條 農貿市場巡查人員由基層市場監督管理所根據崗區劃分確定,由該機構指派工作人員擔任。有條件的分局(所)可以成立專門的巡查小組。

分管市場的分局(所)長為市場巡查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統籌本分局(所)農貿市場巡查方案的制定、組織實施、資料錄入、材料歸檔、總結上報等工作。

崗區管理工作人員為執行崗區農貿市場巡查的直接責任人,在分管分局(所)長的指導下開展巡查。

第六條 各地應實行巡查人員資訊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醒目位置公佈巡查人照片、姓名、工號、崗位職責、聯絡電話、監管要點、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七條 農貿市場巡查實行痕跡管理。巡查後應向被巡查單位反饋書式巡查意見,指出問題,限定整改期限,由被巡查單位簽收確認。

第八條 農貿市場巡查內容按監管職責分為監管事項和抄告事項。

農貿市場巡查監管事項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查處的行為。具體包括:

1、 市場主辦單位和場內經營者經營資格是否合法;

2、 市場內經營者是否按規定亮照經營;

3、 市場主辦單位是否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是否明確食品經營者安全管理責任,是否履行報告制度;

4、 市場內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是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檔案,是否建立進貨臺帳;

5、 市場內自產自銷食品經營者是否建立進銷貨臺帳;

6、 市場內食品經營者是否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貯存、銷售散裝食品;

7、 市場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是否標明法定事項;

8、 市場內是否存在“三無”、過期、變質食品;

9、 市場內是否存在國家明令禁止上市的物品和禁止性行為;

10、 市場內是否存在亂堆亂放、佔道經營現象;

11、 市場內是否有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及計量違法行為;

12、 其他法律、法規賦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事項。

第九條 農貿市場巡查抄告事項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查處的發生在農貿市場內的行為和事項。具體包括:

1、 市場門前流動攤點、佔道經營管理;

2、 市場設施安全管理;

3、 市場消防安全管理;

4、 市場內商品明碼標價管理;

5、 市場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6、 市場內肉類及其製品、禽類及其製品的檢疫防疫;

7、 市場內治安糾紛處置;

8、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

第十條 農貿市場巡查應以監管事項為重點,巡查人員巡查時如發現市場記憶體在監管事項應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如發現存在抄告事項,則履行抄告義務,由市場監管局以市場監管抄告函的形式告知相應管理部門。如相應管理部門接到抄告函後

提出聯合、綜合、協助管理等配合請求,出函單位應按監管職能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巡查人員巡查時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證件,履行職責時要依法行政、文明管理。

第十二條 巡查人員巡查時對違法事實確鑿、具有法定依據、情節簡單、輕微的違法違規行為,可當場告知當事人如何接受處理。

第十三條 市場巡查人員巡查時,對發現的須立案查處的,應立即向上級報告,及時處置。

第十四條 巡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整改、取消評優、調離巡查崗位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1、 不按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玩忽職守;

2、 包庇縱容違法經營行為;

3、 不遵守工作紀律,濫用職權,粗暴執法,有損隊伍形象的;

4、 不按規定程式實施強制措施、處罰,越權處罰;

5、 因主觀過失、監管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

6、 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時,不及時或者不履行應急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為積極引導市場經營戶文明經營、規範經營,營造出“市場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環境。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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