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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試三卷《民事訴訟法》模擬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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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項選擇題

2015年司法考試三卷《民事訴訟法》模擬試題

1.法院對於訴訟中有關情況的處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

A.甲起訴其子乙請求給付贍養費。開庭審理前,法院依法對甲、乙進行了傳喚,但開庭時乙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說明理由。法院裁定延期審理

B.甲、乙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甲在前往法院的路上,胃病發作住院治療。法院決定延期審理

C.甲訴乙離婚案件,在案件審理中甲死亡。法院裁定按甲撤訴處理

D.原告在訴訟中因車禍成為植物人,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沒有確定的期間,法院裁定中止訴訟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延期審理、缺席判決、中止訴訟、訴訟終結和撤訴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據此可知,A項屬於缺席判決的情況,而非延期審理的情況。因此,A項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據此可知,B項中的當事人甲因胃病發作住院而無法出庭應訴的屬於《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第(一)項規定的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的情況,法院決定延期審理沒有錯誤。因此,B項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三)項規定,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終結訴訟。據此可知,C項中的情況屬於訴訟終結的情況,而非按撤訴處理的情況。因此,C項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二)項規定,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訴訟中止。因此,D項正確。

2.關於民事審判程式與民事執行程式的關係,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

A.民事審判程式是確認民事權利義務的程式,民事執行程式是實現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程式

B.法院對案件裁定進行再審時,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C.民事審判程式是民事執行程式的前提

D.民事執行程式是民事審判程式的繼續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民事審判程式與民事執行程式的關係。

審判程式是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程式,執行程式是實現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程式。因此,A項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據此可知,法院對案件裁定進行再審時,應當裁定中止執行,而非終結執行。因此,B項錯誤。

執行程式是保證審判程式的任務得以實現的有力手段,但是執行程式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首先,經審判程式處理的民事案件並非必然經過執行程式;其次,執行程式所適用的案件不只限於審判程式處理的案件範圍。例如:公證機關製作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書等,如需要執行的,也由法院適用執行程式進行執行。因此,執行程式既不絕對地依賴於審判程式而存在,也非審判程式的必然延續。因此,CD項錯誤。

3.甲公司訴乙公司合同糾紛案,南山市S縣法院進行了審理並作出駁回甲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甲公司未提出上訴。判決生效後,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證據申請再審。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甲公司應當向S縣法院申請再審

B.甲公司應當向南山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

C.法院應當適用一審程式再審本案

D.法院應當適用二審程式再審本案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2款規定,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據此可知,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應向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因此,A項錯誤,B項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本案中,再審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是原一審的上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情況,應該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因此,C項錯誤,D項正確。

4.林某訴張某房屋糾紛案,經某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後,林某沒有上訴,而是於收到判決書20日後,向省高階法院申請再審。期間,張某向中級法院申請執行判決。省高階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遂指令作出判決的中級法院再審。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高階法院指令再審的同時,應作出撤銷原判決的裁定

B.中級法院再審時應作出撤銷原判決的裁定

C.中級法院應裁定中止原裁判的執行

D.中級法院應適用一審程式再審該案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再審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因此,A項錯誤,C項正確。

《民訴意見》第201條規定,按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或提審的案件,由再審或提審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決、裁定中確定是否撤銷、改變或者維持原判決、裁定;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書送達後,原判決、裁定即視為撤銷。據此可知,原審判決需要等再審法院對案件審理完後,針對具體案情來作出相應的判決或裁定,因此,本案不一定是裁定撤銷原判決。另外,如果在審理過程中達成了調解協議,再審案件可能以調解書的方式結案,此種情況下原判決自調解書送達後視為撤銷,不需要作出撤銷原判決的裁定。因此,B項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本案中,原生效判決是一審作出的,且是中院作出的,原中院進行再審不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再審,應該按照一審程式進行審理。因此,D項正確。

5.甲公司因遺失匯票,向A市B區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間,乙公司向B區法院申報權利。關於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對乙公司的申報,法院只就申報的匯票與甲公司申請公示催告的匯票是否一致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權利歸屬的實質審查

B.乙公司申報權利時,法院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庭調查與辯論

C.乙公司申報權利時,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D.乙公司申報權利成立時,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

答案:AD

解析:本題考核公示催告制度。

《民訴意見》第231條規定,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應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並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察看該票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因此,A項正確,BC項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民訴意見》第230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利害關係人在申報期屆滿後,判決作出之前申報權利的,同樣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因此,D項正確。

  不定項選擇題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區法院受理了黎明麗(女)訴張成功(男)離婚案。7月13日,升湖區法院向張成功送達了起訴狀副本。7月18日,張成功向升湖區法院提交了答辯狀,未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8月2日,張成功向升湖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稱其與黎明麗已分居2年,分別居住於A市安平區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區法院以申請管轄權異議超過申請期限為由,裁定駁回張成功管轄權異議申請。後,升湖區法院查明情況,遂裁定將案件移送安平區法院。安平區法院接受移送,確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此案。

安平區法院在案件開庭審理時組織調解。

黎明麗聲稱:2005年12月,其與張成功結婚,後因張成功有第三者陳佳,感情已破裂,現要求離婚。黎明麗提出,離婚後兒子張好帥由其行使監護權,張成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現雙方存款36萬元(存摺在張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

張成功承認:2005年12月,其與黎明麗結婚,自己現在有了第三者,36萬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離婚,同意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不同意支付張好帥撫養費,因其是黎明麗與前男友所生。

黎明麗承認:張好帥是其與前男友所生,但在戶籍登記上,張成功與張好帥為父子關係,多年來父子相稱,形成事實上的父子關係,故要求張成功支付撫養費。

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在隨後的庭審中,黎明麗堅持提出的請求;張成功對調解中承認的多數事實和同意的請求予以認可,但否認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張好帥撫養費。黎明麗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安平區法院作出判決:解除黎明麗、張成功婚姻關係;張好帥由黎明麗行使監護權,張成功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存款雙方平分,生活用品歸個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法院根據調解中被告承認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實,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張成功存在過失。請回答問題。

1.關於本案管轄,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項第95題)

A.張成功行使管轄異議權符合法律的規定

B.張成功主張管轄異議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

C.升湖區法院駁回張成功的管轄異議符合法律規定

D.升湖區法院對案件進行移送符合法律規定

答案:BCD

【考點】管轄權異議

解析:選項A錯誤,選項C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本案中,張成功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後才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因此,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因張成功提出異議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裁定駁回其管轄權異議。

選項B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題中,被告張成功的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應由其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經常居住地是A市安平區,即本案應由安平區人民法院管轄。

選項D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本題中,受理案件的升湖區法院在受理後發現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應當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移送給安平區法院。

2.關於本案調解,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項第96題)

A.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先行調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

B.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如不先行組織調解,將違反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

C.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在當事人同意情況下可以再次組織調解

D.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未再次組織調解違法

答案:ABC

【考點】法院調解

解析:選項A、B正確。《簡易程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本案是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安平區法院在審理本案時適用的是簡易程式,應在開庭審理時對本案先行調解。

選項C正確,選項D錯誤。《調解規定》第六條規定,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據此可知,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在當事人同意情況下可以再次組織調解,而非必須進行再次調解,法院未再次進行調解的也不違法。

3.對黎明麗要求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的請求,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項第97題)

A.法院可以根據黎明麗的請求,裁定追加陳佳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B.如張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

C.無論張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都是錯誤的

D.如陳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

答案:C

【考點】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據此可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條件之一是“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謂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將受原告和被告間訴訟結果的影響,從而使權利義務有所增加或減少。在本案中,陳佳與黎明麗與張成功之間離婚案件的處理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無論哪方勝訴對其權利義務都沒有任何影響。因此,她不屬於本案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院不能通知其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4.下列雙方當事人的承認,不構成證據制度中自認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項第98題)

A.張成功承認與黎明麗存在婚姻關係

B.張成功承認家中存款36萬在自己手中

C.張成功同意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

D.黎明麗承認張成功不是張好帥的親生父親

答案:ACD

【考點】自認

解析:自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案件事實予以承認。自認制度適用案件的範圍是有限的,身份關係案件中與身份關係相聯絡的事實不能適用自認制度。在有關身份關係的案件中,如涉及收養關係、婚姻關係等案件,涉及身份關係的事實主張不能因為對方當事人的承認而免除其證明責任。因為身份關係的案件涉及人身權利,這是當事人自己不能任意處分的。本題中,選項A、C、D中提到的事實是與身份關係相聯絡的事實,不能適用自認制度。

5.下列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根據的選項是( )。(2011年卷三不定項第99題)

A.張成功承認與黎明麗沒有其它財產分割爭議

B.張成功承認家中36萬存款在自己手中

C.黎明麗提出張成功每月應當支付張好帥撫養費1500元的主張

D.張成功在調解中承認自己有第三者

答案:AB

【考點】免於證明的事實

解析:選項A、B正確。張成功對黎明麗提出的有關財產的事實予以了承認,根據自認制度,法院可以將其作為判決的根據。

選項C錯誤。黎明麗提出張成功每月應當支付張好帥撫養費1500元,張成功對其主張並沒有認可,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選項D錯誤。《證據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據此可知,張成功為達成調解協議,在調解過程中對自己有第三者的承認,不可以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6.關於法院宣判時應當向雙方當事人告知的內容,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項第100題)

A.上訴權利

B.上訴期限

C.上訴法院

D.判決生效前不得另行結婚

答案:ABCD

【考點】宣判

解析:選項A、B、C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選項D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