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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授是否應兼職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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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法學教育、研究的教師是否應該兼職做律師?這一在法律界爭論數年的話題,如今又起波瀾,成為一些法律界人士熱議的話題。最近一段時間,記錄下法律界人士對這一話題的不同看法。

法學教授是否應兼職做律師

  支援方: 利於律師整體水平提升

“兼職律師的教師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案例,更能洞察法律適用中的關鍵環節,使教學更具有針對性。同時,豐富的內容積累也使得教學更加真實、生動,讓學生能夠更好地理解知識。”西南政法大學多名法學教授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據重慶市律協統計,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重慶市有兼職律師427人,佔總數的4.99%。兼職律師主要由政法院校的教授與社科院的法律相關專業研究員組成,大部分是教授。

重慶市司法局律公處處長彭建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法學教授兼職律師,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律師隊伍的壯大與整體水平的提升。在律師制度建立之初,我國律師只有200餘人,不能滿足社會對律師數量的需求,讓法學教授兼職律師,能增加律師數量,緩解供需不平衡的矛盾,這也是兼職律師制度施行的一個原因。

重慶市律協主席韓德雲的觀點與此不謀而合。他告訴記者,“法學教授是否應該兼職律師,要看整個律師服務市場的供給,律師的數量和質量是否能滿足需求”。不過,他同時亦表示,“這個標準不好判定”。

在記者採訪的樣本中,有32%的受訪者贊成法學教授兼職律師,在這一人群中,法學教授可謂“主力軍”。

2007年,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吳越曾寫過一篇博文,題為“憑什麼允許法學教授當律師?新律師法得失談”。而今面對記者,吳越表示,這麼多年過去了,情況發生了變化,他的觀點也發生了變化。

吳越說:“教授兼職需要經過學校同意,學校也有對教師教學科研的各項考核指標。教授如果把兼職當主業是不能通過學校考核的。當初反對教授兼職律師,主要是有的人確實不以教學為重。”

吳越認為,法學教授有著自身的工作和收入,經濟壓力相對較小,更能關注一些專職律師不願關注的問題。同時,法學教授往往更珍惜自己的名譽和身份,能為社會提供更優質的法律服務。

 反對方: 有違公平影響司法公正

在記者的採訪中,大約有52%的受訪者明確表示不贊成法學教授兼職律師。這些受訪者的反對原因主要有三:教授的天職是教書育人和治學,從職業倫理講應該專注於此;教授作為公共知識分子應該相對超脫、中立;教授兼職兼薪律師有損公平。

2007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王新環博士曾撰文《法學教授不宜兼職律師業務》。10年過去,如今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王新環仍不改當初的觀點,並透露他正準備再撰寫一文重申此觀點。

“學者一旦名利纏身,學問距離終結不遠。”王新環說,“教授是被社會寄予厚望的精英人群,民眾把對知識的信任與尊重集中到教授身上,民眾希望當社會典型性事件發生時,教授能作為超脫、中立的人群站出來發表言論。有些學者言論有失公允,究其原因,背後往往可以揪出兼職的尾巴。”

律師呂良彪與王新環的觀點不謀而合。“追求一個‘大師輩出、學者尊嚴立世’的偉大時代,是知識分子共同的歷史使命。”呂良彪認為,今天的個別知識分子已經喪失了其作為知識分子的使命感,紛紛“爭名於朝”或“爭利於市”,陷入名利場而遠離學術。

“我上大學時的民法老師是知名教授又是知名律師,一學期大部分時間都是他帶的學生給我們上課,連最後期末考試都是叫學生來劃重點,因為他的業務太忙了。”重慶法官小徐用親身經歷點出了教授兼職律師不利於教學的事實。

除此之外,多數反對者認為法學教授兼職做律師有違公平。重慶某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談及此話題時斬釘截鐵,“堅決反對,因為魚和熊掌不可兼得”。

這用王新環博士的`話來解釋,就是“教授兼職律師,實則是一方面享受政府提供的盛宴,一方面又通過兼薪獲得夜宴”。

多數反對者認為,法學教授如果兼職做律師,他們除了享受有保障性的工資性收入外,還享受著律師所不具備的職業尊榮、社會地位、單位福利、職業保障等非貨幣收入。兼職牟利,這恰恰是一種不公平。

一名律師告訴記者,有個別法學教授利用自己“教授”的身份招攬生意,對外揚言法官是自己的學生。在他看來,這種行為頗有權力尋租的嫌疑,影響司法公正。

  折中方: 建議納入公職律師範疇

一場爭論,見仁見智,誰也無法說服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國家對此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據瞭解,國際上允許有之,禁止有之。德國等禁止公立大學法學教授兼職律師;美國、韓國等則允許法學教授兼職律師,但後者私立大學是大學構成主體。於是,就有人提出,中國的大學多是公立大學,所以法學教授不宜兼職律師。

支持者認為法學教授兼職律師可以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有利於教學,反對方則認為現在高校的“雙導師制”就能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即同時讓實務部門的人員如律師、法官、檢察官等來兼任導師。

關於律師隊伍整體水平得到提高的說法,呂良彪認為站不住腳。“就案件裁判而言,法官、仲裁員群體的實務操作專業水準往往高於教授群體。”他說,“我們不能為追求所謂‘專業水準’而犧牲法治應有之原則,公職人員原則上不得兼營商業事務牟取利益,這是法治社會的共識。”

重慶某大學的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大學教授兼職律師需要學校批准,如果該教授在學校還擔任領導職務,那麼他要獲准做兼職律師會比普通教師更難。對於兼職與教學的關係,相信學校可以把好關。

即便能處理好兼職與教學的關係,吳越也特別談到教授在代理案件時應該有所選擇,多做公益性案件。他舉例說自己曾經拒絕了為環境侵權案的加害方做辯護。

呂良彪認為,公立大學法學教師可以撰寫文章、出具法律意見、代理公益性案件並獲取相應報酬,但不宜直接代理商業性案件或收費過高的刑事、行政案件。

有的受訪者提出了折中的解決之道,建議將法學教授納入公職律師範疇,也可考慮將法學教授列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