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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商法真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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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案件會使我們對知識點理解起來更容易,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商法真題,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司法考試商法真題及答案

案情:2012年4月,陳明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綠色食品開發,註冊資本為200萬元。公司成立半年後,為增加產品開發力度,陳明擬新增資本100萬元,併為此分別與張巡、李貝洽談,該二人均有意願認繳全部新增資本,加入陳明的公司。陳明遂先後與張巡、李貝二人就投資事項分別簽訂了書面協議。張巡在簽約後第二天,即將款項轉入陳明的個人賬戶,但陳明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等手續。2012年11月5日,陳明最終完成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公司註冊資本變更為300萬元,陳明任公司董事長,而股東僅為陳明與李貝,張巡的名字則未出現在公司登記的任何檔案中。

李貝雖名為股東,但實際上是受劉寶之託,代其持股,李貝向公司繳納的100萬元出資,實際上來源於劉寶。2013年3月,在陳明同意的情況下,李貝將其名下股權轉讓給善意不知情的潘龍,並在公司登記中辦理了相應的股東變更。

2014年6月,因產品開發屢次失敗,公司陷入資不抵債且經營無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受理後,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陳明尚有50萬元的出資未實際繳付;第二,陳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婦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卻一直以公司財務經理的名義,每月自公司領取獎金4萬元。

問題: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產申請前,張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陳明主張權利,主張何種權利?為什麼?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產申請後,張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張權利,主張何種權利?為什麼?

3.李貝能否以自己並非真正股東為由,主張對潘龍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為什麼?

4.劉寶可主張哪些法律救濟?為什麼?

5.陳明能否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50萬元出資的繳付?為什麼?

6.就葛梅梅所領取的獎金,管理人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正確答案】 1.根據案情交代,即陳明是以自己名義與張巡簽訂協議,款項也是轉入陳明個人帳戶,且張巡並未登記為公司股東,故在張巡與公司之間:第一,張巡並未因此成為公司股東;第二,張巡與公司之間不存在法律關係。因此張巡不能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鑑於投資協議僅存在於張巡與陳明個人之間,張巡只能向陳明主張違約責任,請求返還所給付的投資以及相應的損害賠償。

2.根據問題1的結論,張巡與公司之間不存在法律關係,故而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張巡也不得將其對陳明的債權,視為對公司的債權,向管理人進行破產債權的申報。

3.依《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3款,李貝雖為名義股東,但在對公司的關係上為真正的股東,其對股權的處分應為有權處分;退一步說,即使就李貝的股東身份在學理上存在爭議,但在《公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1款股權善意取得的規定下,李貝的處分行為也已成為有權處分行為,因此為保護善意相對人起見,李貝也不得主張該處分行為為無效。

4.鑑於劉寶僅與李貝之間存在法律關係,即委託持股關係,因此劉寶也就只能根據該合同關係,向李貝主張違約責任,對公司不享有任何權利主張。

5.股東的出資義務,不適用訴訟時效(《公司法解釋(三)》第19條第1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陳明主張50萬元出資義務的履行時,其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來予以抗辯(《破產法》第35條、《破產法解釋(二)》第20條第1款)。

6.根據《破產法》第36條,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負有追回義務;再根據《破產法解釋(二)》第24條第1款,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所獲取的績效獎金屬於非正常收入範圍,故而管理人應向葛梅梅請求返還所獲取的收入,且可以通過起訴方式來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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