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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訴訟》2017考點:裁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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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稱為裁定管轄。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內容吧。雖然說司法考試還有一段時間,但是我們要開始進行復習工作了喲。

司法《行政訴訟》2017考點:裁定管轄

  一、移送管轄

這是指受訴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之後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其要件是: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經決定受理,即訴訟程式已經開始但未審結。在審查起訴期間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不產生移送問題;如果受訴人民法院已經對案件作出生效判決,也不發生移送管轄的問題。

2.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必須移送。

3.受到移送的法院認為自己也無管轄權的,不能再次移送。這時可能發生消極的管轄權爭議,應當由共同的上級法院解決。上一級法院在未作出決定以前,該行政案件仍由受移 送的法院管轄。

4.必須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訴法院合議庭提出移送意見,報經法院院長批准之後裁定。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5.法院在裁定移送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規定當事人對移送裁定有上訴權。

  二、指定管轄和移轉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法院決定將行政案件交由下級法院管轄的制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有兩種情況:

1.由於特殊原因,有管轄權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轄權。所謂特殊原因,是指導致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及時審結案件的情況。包括:(1)事實原因。由於自然災害、戰爭、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事實。(2)法律原因。如法院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2.法院之間發生管轄權爭議。同級法院之間發生爭議,應當互相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法院決定管轄。

移轉管轄又稱管轄權轉移,是指基於上級法院裁定,下級法院將自己管轄的行政案件轉交上級法院審理,或者上級法院將自己有管轄權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級法院審理。這裡需要注意的是:

1.轉移的法院與接受的法院之間應當具有審級關係。沒有上下級審級關係的法院之間不能移轉管轄。

2.移轉管轄的理由由法院裁量,但必須出於訴訟公正、效率的目的。例如:(1)案件審理難度大。下級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發現案情複雜、難度大,自己力所不及等,可以請求移轉管轄。(2)為了排除地方干擾因素。(3)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訴權。

3.行政訴訟法對移轉管轄的程式沒有規定。應當認為,移轉管轄涉及當事人的訴權,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且允許當事人上訴。 一段時間以來,由於行政審判受到了一些行政機關直接或間接的干預,影響了行政審判的公正性,為此《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除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把一些行政案件納入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適當提高行政訴訟的審判級別外,還充分利用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解決這一問題。根據規定,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啟動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

第一,當事人啟動。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以案件重大複雜為由或者認為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可以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二是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對上述兩種情形,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是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要求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依法處理;二是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三是決定自己審理。後兩種情形屬於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

第二,基層人民法院啟動。基層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決定。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由報請的人民法院審理,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決定自己審理。同樣,後兩種情形屬於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

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啟動。中級人民法院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決定自己審理,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上述情形適用於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如果中級人民法院和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參照上述情形處理。

同時,對上述指定管轄裁定有異議的,不適用管轄異議的規定。

  三、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轄權方面的異議。對此,《行訴法解釋》第10條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在理解本條規定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提出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的權利。只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提出。

2.管轄權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訴法院提出。

3.異議書應當說明理由。

4.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接到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出。

5.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送達各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