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的訴訟。在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提供詳細的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共同訴訟概述
(一) 概念: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包括二人)的訴訟。
(二) 特徵:
1.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本質特徵
2. 同一訴訟程式中進行訴訟
(三) 制度的作用
1. 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2. 實現訴訟經濟
二、必要共同訴訟
(一) 概念: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須合併審理並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訴訟。
(二) 特徵(構成條件):
1.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的多數當事人
2. 訴訟標的是共同的
3. 法院必須合併審理,並在裁判中合一確定訴訟標的,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作出內容相同的裁判
(三) 型別:
1.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1) 實體法上的處分權或管理權須由全體權利人共同行使
2) 實體法上的形成權須由全體權利人共同行使或對數人共同行使
2.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1) 可以選擇共同起訴,也可以選擇單獨起訴;
2) 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區別在於數人選擇分別起訴,也不發生當事人不適格問題;
3) 典型狀況:連帶之債
(四) 產生原因:
1. 共同訴訟人對訴訟標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
2. 基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訴訟人之間才產生了共同的訴訟權利或義務,如共同侵權
(五) 司法解釋的規定:
掛靠:實際經營者與營業執照業主不一致;企業法人分立;個人合夥涉訟;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繼承遺產的訴訟;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共同財產涉訟;連帶責任保證。
(六)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追加:對原告→追加為共同原告;對被告→缺席審判,甚至拘傳。
(七)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內部關係:承認原則,依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是否為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來決定其效力。但是上訴的效力例外。
三、普通共同訴訟
(一) 概念: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當事人也同意合併審理的訴訟。
(二) 特徵:
1.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
2. 有數個訴訟請求
3. 可分之訴
(三) 構成要件
1. 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就同一種類訴訟標的的案件向同一法院起訴
2. 歸同一法院管轄,適用同一訴訟程式
3. 合併審理符合共同訴訟的目的
4. 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
5. 當事人同意合併審理
(四) 普通共同訴訟人之間的關係
1. 訴訟行為均對本人產生效力,而不會影響到其他共同訴訟人
2. 一個共同訴訟人可作為其他共同訴訟人的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