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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國家司法考試大綱有什麼變化

司法考試 閱讀(1.87W)

引導語: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主要變化的科目有憲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其他科目考點上基本沒有變化,只是新增法律法規或者修訂法律法規。以下是本站小編分享給大家的2017國家司法考試大綱有什麼變化,歡迎閱讀!

2017國家司法考試大綱有什麼變化

 2017年將在數個試點考場採取部分試卷計算機答題方式。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主要變化的科目有憲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其他科目考點上基本沒有變化,只是新增法律法規或者修訂法律法規。具體而言:

 憲法新增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就職宣誓考點。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新增法律援助條件考點,刪除法官的等級、法律援助物件、法律援助機構考點。

經濟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新增和修訂了部分法律、法規。

法理學、憲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大綱中對某些考點的內容作了完善和調整。

刑法:法律法規部分新增若干司法解釋,刪除部分司法解釋和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六章(辯護與代理)刪除代理詞的基本格式與寫法,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一章有部分考點變化,法律法規部分刪除部分規定和新增部分規定意見。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司法賠償範圍新增違法採取先予執行措施的賠償,法律法規部分刪除某司法解釋和新增某司法解釋。

民法:根據《民法總則》重新調整、完善了考點。新增兩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8.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修正)(2017.2.20)

  商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整體變化不大,2017年考試大綱對部分考點進行了完善,刪除了部分考點。

科目2016年大綱2017年大綱
位 置內 容位 置內 容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無變化
法理學第一章第四節 當代中同法的正式淵源(憲法 法律 行政法規 行政規章 地方性法規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第一章第四節 當代中國法的正式淵源(憲法 法律 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第一章 第七節 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滅(法律事實、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第一章 第七節 法律關係的產生 、變更與消滅(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
第二章 第一節 立法 立法和立法體制(立法許可權當代中國的立法體制)立法原則(合憲性與合法性原則 科學立法原則 民主立法原則 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立法程式(法律議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審議 法律的表決和通過 法律的公佈)第二章 第一節 立法 立法和立法體制(立法許可權當代中國的立法體制) 立法原則(合 憲性與合法性原則 科學立法原則民主立法原則) 立法程式(法 律議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審議 法律的表決和通過 法律的公佈)
第三章 第三節 法的現代化(法的現代化的含義 法的現代化的動力來源 法的現代化的型別) 當代中國法的現代化的歷史程序與特點第三章 第三節 法的現代化(法的現代化的標誌 法的現代化的動力來源 法的現代化的型別) 當代中國法的現代化的歷史程序與特點
第四章 第三節 法與政治的一般關係(政治對法的作用 法對政治的作用) 法與政策的聯絡法與政策的區別(意志屬性、規範形式、實現方式、調整範 圍、穩定性與程式性程度等方面的區別) 法與國家(法與國家的一 般關係)第四章 第三節 法與政治的一般關係(政治對法的作用 法對政治的作用) 法與政策的聯絡法與政策的區別(意志屬性、規範形式、實施方式、調整範 圍、穩定性與程式性程度) 法與國家(法與國家的一般關係)
中國法制史無變化
外國法制史無變化
憲法

新增考點: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就職宣誓

第三章 第五節 特別行政區的概念和特點 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特別行政區政府 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

第三章第五節

特別行政區的概念和特點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特別行政區

的政治體制(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

律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就職

宣誓

第五章 第六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大的性質和地位 地方各級人 大的組成和任期 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 地方各級人大的會議制度 和工作程式 專門委員會和調查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地位、組成和任期地方各級 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權利 地方人大代表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性質和地位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任期和領導體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第五章第六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大的性質和地位地方各級人大的組成和任期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地方各級人大的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式專門委員會和調査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地位、組成和任期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權利地方人大代表的義務對地方人大代表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性質和地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任期和領導體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經濟法

考點無變化

修訂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國際法無變化
國際私法第六章 第一節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概念和特點(國際民商事爭議的概念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特點)國際民商事爭議的型別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方式(協商 調解 仲裁 司法訴訟 替代爭議解決方式)

第六章 第一節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概念和特點(國際民商事爭議的概念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特點)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型別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方式(協商 調解 仲裁 訴訟 替代爭議解決方式)

新增法律法規:

1.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

國際經濟法第七章 第三節 國際融資法概述(國際貸款 國際證券融資 國際融資租賃)國際貸款協議的種類及共同性條款 國際融資擔保(國際融資的信用擔保 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第七章 第三節 國際融資法概述(國際貸款 國際證券融資 國際融資租賃) 國際貸款協議的種類及共同性條款 國際融資擔保(國際融資的信用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
新增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修訂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新增考點:法律援助條件(法律教育網整理) 刪除考點:法官的等級、法律援助物件、法律援助機構
第一章 第一節 司法的概念 司法的功能 司法制度的概念 司法制度的範圍 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審判獨立與檢察獨立 司法改革司法考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第一章 第一節 司法的概念和特徵 司法的功能 司法制度 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 審判獨立與檢察獨立 司法改革司法考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 教育 網整 理)
第一章 第二節 法律職業的概念 法律職業的特徵 法律職業道德的概念 法律職業道德的特徵(法 律教育 網整理)第一章 第二節 法律職業的概念 法律職業的特徵 法律職業道德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章 第三節 法官的條件與任免 法官的權利與義務 法官的考核與培訓 法官的等級 法官的獎勵和懲戒 法官的辭職與辭退 法官的保障與退休第二章 第三節 法官的條件與任免 法官的權利與義務 法官的考核與培訓 法官的獎勵和懲戒 法官的辭職與辭退 法官的保障與退休
第三章 第四節 檢察官職業道德的概念和特徵 檢察官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忠誠 公正 清廉 文明)第三章 第四節 檢察官職業道德的概念和特徵 檢察官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忠誠 為民 擔當 公正 廉潔)
第四章 第二節 律師的概念 律師執業條件 申請律師執業證書的程式 律師宣誓制度 律師的業務範圍 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律師執業的基本原則(法律 教育網整理)第四章 第二節 律師的概念 律師執業許可條件 申請律師執業許可的程式 律師宣誓制度 律師的業務範圍 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律師執業的基本原則(法律教育網整理)
第四章 第七節 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法律援助物件 法律援助範圍 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申請和審查 法律援助實施第四章 第七節 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法律援助範圍和條件 法律援助申請和審查 法律援助實施
(法律 教育網 整理)修訂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3.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 4.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5.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刑法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刪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21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

新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7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

刑事訴訟法第六章 辯護與代理 第四節 刑事代理

第六章 辯護與代理

第四節 刑事代理

刪除:

代理詞的基本格式與寫法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第一節 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的法律依據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第一節 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的概念與功能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適用的案件範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式的關係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的特有原則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分案處理原則 不公開審理原則 及時原則 和緩原則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的方針與原則

教育、感化、挽救方針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的原則(教育為

主、懲罰為輔原則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原則 分案處理原則 審理不公開原則與保密原則 全面調查原則 社會參與原則)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第三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的特點 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準確出生日期 由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承辦 訴訟工作的全面性和細緻性(社會調查報告制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別的訴訟權利(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嚴格限制強制措施的適用 區別對待的起訴政策(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相對和緩的辦案方式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第三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制度與程式的具體規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制度的具體規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

序的'具體規定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刪除: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

新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資料若干問題的規定

( 法 律教 育 網整理)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章 司法賠償 第二節 司法賠償範圍第二十章 司法賠償 第二節 司法賠償範圍 新增: 民事、行政司法賠償範圍(違法採取先予執行措施的賠償)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刪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新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律 教育網 整理)

民法第一章第二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第一章第二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則、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第一章第三節

新增考點:民事權利的行使

第一章第四節物與有價證券

第一章第四節民事權利客體

新增考點:人格利益、無體財產、其他民事權利客體

新增第五節民事責任(原來屬於第三節)

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民事責任的分類(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其

他責任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緊急救助行為)、因保護他****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民事責任、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競合、民事責

任的優先適用(法律 教育網 整理)

第二章第一節

第二章第一節

刪除公民的概念

第二章第三節 住所(住所與居所、住所的法律意義)監護人的設立(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委託監護)

第二章第三節 新增考點:監護人資格的撤銷

監護人的設立(法定監護、意定監護)

第二章第四節

第二章第四節 新增考點: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係

第二章第五節

第二章第五節 刪除考點:個人合夥

第三章第一節

第三章第一節 刪除考點: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對法人重新分類((民法學上的分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

第三章第二節

第三章第二節 新增考點:法人的章程

第三章第三節 法人機關 法人機關的概念、法人機關的型別(意思機關、執行機關、代表機關、監督機關)、法人與法人分支機構

第三章第三節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組織機構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法人組織機構的概念和型別

(意思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法人的分支機構

第三章第四節

第三章第四節

新增考點:法人的成立的要件

第三章第五節 法人聯營

第三章第五節 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的概念和特徵、非法人組織的型別、非法人組織的設立、非法人組織民事責任的承擔

第四章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四章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型別(法 律教 育 網整理)

第四章第二節

第四章第二節

新增考點: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表示的解釋

刪除考點:意思表示瑕疵

第四章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第四章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和生效

第四章第五節 無效民事行為

第四章第五節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總則》修改相應知識點的名稱

第四章第六節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型別(重大誤解、顯示公平、乘人之危、欺詐、脅迫)、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果(撤銷權、變更權、除斥期間)第四章第六節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型別(重大誤解、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致顯失公平)、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效果(撤銷權的概念、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第五章第二節 濫用代理權之禁止(濫用代理權的概念、濫用代理權的型別)

第五章第二節

代理權的濫用(自己代理雙方代理)

第六章第一節第六章第一節

刪除考點: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第六章第二節 期限

第六章第二節 期間

第十三章第二節(法 律教育網 整理)

第十三章第二節

刪除考點:締約過失( 法律教育 網整 理)

第十七章第一節

第十七章第一節

新增考點:締約過失責任

第十九章第一節

第十九章第一節

刪除考點:違約責任的形式

第十九章第二節 締約過失責任

第十九章第二節 違約責任的形式

第二十章第五節

第二十章第五節

新增考點: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四章第五節

第三十四章第五節

刪除考點:侵權責任中連帶責任的承擔

新增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3.15);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8.6);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修正)(2017.2.20)

商法第一章第一節

第一章第一節

新增考點:公司法的性質

刪除考點:公司法的強制性與任意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章第二節

第一章第二節

刪除考點:股東的出資

第一章第五節

第一章第五節

刪除考點:會計事務所的聘請與解聘

第一章第八節

第一章第八節

刪除考點:公司終止的概念和原因

第一章第十節

第一章第十節

新增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徵

刪除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與股權確認

第二章第一節 合夥的特徵、合夥的型別

第二章第一節

刪除考點:合夥與公司的比較

更改考點:合夥的概念與型別

第二章第三節 第三節普通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二章第三節 第三節普通合夥企業的財產與損益分配

新增考點:合夥的利潤分配與虧損負擔

第二章第四節合夥事務的執行方式、合夥事務的議決程式、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議決事項、合夥人的忠實義務(競業禁止、交易禁止、其他損害行為的禁止)(法 律教 育網整 理 )

第二章第四節

合夥事務的執行方式、合夥事務的執行規則、合夥事務的決議(決

議程式、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決議事項)、競業禁止

第二章第八節

第二章第八節

新增考點:表見普通合夥

刪除考點:有限合夥企業債務的清

償、入夥、退夥

第四章第一節

第四章第一節

新增考點: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管轄與司法保護

刪除考點: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徵

第六章第一節

第六章第一節

新增考點:票據的功能、票據法的特徵

第六章第二節

第六章第二節

刪除考點:票據時效(法 律教 育網整理)

第六章第三節

第六章第三節

刪除考點:票據抗辯的事由

第九章第五節

第九章第五節

刪除考點:船舶租賃合同的概念與種類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第十一章第一節

第十一章第一節

新增考點:保全的申請和裁定保全的擔保

刪除考點:保全的程式(法 律教育網 整理)

刪除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11日)法發〔2008〕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