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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三卷仲裁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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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健康發展,制定了仲裁法。大家跟著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案例吧。

司法考試三卷仲裁法案例分析

 一、2003年7月,上海市奧傑健身房與廣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規定:“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由仲裁機構仲裁”。2003年9月,雙方發生爭議,奧傑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上海市的仲裁委員會遞交了仲裁申請書,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絕答辯。同年11月,雙方經過協商,重新簽定了一份仲裁協議,並商定將此合同爭議提交該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事後奧傑健身房擔心廣州市仲裁委員會實行地方保護主義,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請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起訴時未說明此前兩次約定仲裁的情況,法院受理此案,並向健身器械公司送達了起訴狀副本,該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辯狀。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健身器械公司敗訴,被告不服,理由是雙方事先有仲裁協議,法院判決無效。問:

(1)買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否有效?請說明理由。

(2)爭議發生後,雙方簽定的協議是否有效,為什麼?

(3)原告奧傑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訴訟正確與否,為什麼?

(4)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是否正確,為什麼?

(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訴理由是否正確,為什麼?

答:(1)買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因為《仲裁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並未指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屬於內容不明確,因此該仲裁條款無法履行,是無效。

(2)爭議發生後,雙方重新簽訂的仲裁協議是有效的。因為《仲裁法》第18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奧傑健身房與健身器械公司重新簽訂的仲裁協議指明瞭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因此是有效的。

(3)奧傑健身房向人民法院的起訴是不正確的。《仲裁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重新簽定的仲裁協議是有效的,因此奧傑健身房的起訴是不正確的。

(4)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是合法的。因為《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案中,奧傑健身房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健身器械公司又應訴答辯了,因此應當視為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5)被告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因為在法院受理該案後,被告未提出異議,且應訴答辯,則人民法院的審理和判決都是有效的。

 二、甲市A縣的劉某與乙市B區的何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何某位於丙市C區的一套房屋。合同約定,因合同履行發生的一切糾紛,應提交設立於甲市的M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之後,劉某與何某又達成了一個補充協議,約定合同發生糾紛後也可以向乙市B區法院起訴。

劉某按約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卻遲遲不按約定辦理房屋交付手續,雙方發生糾紛。劉某向M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何某履行交房義務,M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員組成期間,劉某、何某各選擇一名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員任首席仲裁員組成合議庭。第一次仲裁開庭審理過程中,劉某對何某選擇的仲裁員提出了迴避申請。劉某申請理由成立,仲裁委員會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員參加審理。第二次開庭審理,劉某請求仲裁程式重新進行,何某則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主張仲裁協議無效,請求駁回劉某的仲裁申請。

經審查,仲裁庭認為劉某申請仲裁程式重新進行、何某主張仲裁協議無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繼續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何某在30日內履行房屋交付義務。因何某在義務履行期間內拒不履行房屋交付義務,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何某則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問題:

1.劉某、何某發生糾紛後依法應當通過什麼方式解決糾紛?理由是什麼?

2.劉某提出的迴避申請和重新進行仲裁程式的申請,何某提出的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分別應由誰審查並作出決定或裁定?

3.如何評價仲裁委兩次直接指定仲裁員的做法?理由是什麼?

4.劉某可以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何某可以向哪個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5.如法院認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應當如何處理?理由是什麼?

6.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劉某、何某可以通過什麼方式解決他們的糾紛?理由是什麼?

答:1.根據本案情況,當事人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因為雙方的仲裁協議無效。但劉某向M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異議的,仲裁協議有效,當事人可通過仲裁解決糾紛。

2.仲裁員的迴避應當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重新進行仲裁程式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3.仲裁委員會兩次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員是錯誤的。因為只有當事人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或者在規定期間內沒有選定仲裁員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才能指定仲裁員。

4.(1)劉某應當向乙市中級法院或丙市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對仲裁裁決的申請執行,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2)何某應當向甲市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的撤銷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5.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應裁定中止撤銷程式;仲裁庭拒絕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間內開始仲裁的,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式。

6.仲裁裁決被撤銷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也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因為,一方面原仲裁協議和管轄協議都是無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決被撤銷後,原協議即已失效,只能重新達成協議方能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