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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立民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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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在民法總則的編纂過程中,包括基本原則在內的基本規定,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總則的開篇就為整部法律確立了價值方向與根本依據。如何理解這些最基本的原則與制度?

如何確立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總則所宣示的基本原則是如何確立的?

尹田:長期以來,我國民法理論逐漸形成“平等”“公平”“等價有償”“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公序良俗”以及“民事權利保護”“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的理論歸納和立法表達。其中除“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之外,其他各項基本原則均為1986年民法通則所採納。

後來,民法通則所規定的“等價有償”原則以及民事活動“不得破壞國家經濟計劃”以及“遵守國家政策”等內容,被1999年3月頒佈的合同法所淘汰。以合同法對民法基本原則的清理作為基礎,此次民法總則全部採納了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其他基本原則,同時還增設了“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內容。

  此次民法總則確立的基本原則中,首次在民法立法中採用了“公序良俗”的表達,這一變化帶來了什麼不同?

尹田:民法理論上,“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公序良俗與意思自治兩大原則,共同構成了民事主體行為規範的基本支撐點:意思自治原則確定了民事主體最大限度的意志自由及行動自由,公序良俗原則則是對當事人意志自由之邊界的標示。

在我國民法通則及其他民事法律中,“公序良俗”一直被表述為“公共秩序”與“社會道德”。然而,在表達民法基本原則時,以“善良風俗”替換“社會道德”,意味著公序良俗原則中的“善良風俗”不能等同於“社會道德”。

儘管善良風俗源於道德秩序,但善良風俗只是對部分道德秩序的“裁剪”,而並非將整個道德秩序都通過善良風俗的適用而被納入法律秩序之中。因此,善良風俗來源於道德秩序,但其目的不是為了直接保護道德秩序。相對於“社會道德”的.多元性、模糊性和不確定性,民法上的“善良風俗”具有更為嚴謹和準確的特點。以“善良風俗”替換“社會道德”,有助於對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則的正確理解和適用。

  在民法總則的基本規定中正式確認“習慣”為裁判依據,這是為什麼?

尹田:在民法傳統理論和立法例上,將“習慣”乃至“法理”作為民法的淵源具有悠久的歷史。此前立法之所以始終難以將“習慣”吸納進來,原因主要在於“習慣”具有模糊性。在既有“好習慣”也有“壞習慣”的情況下,難以把握能夠作為民事裁判依據的“習慣”的確定標準。

但是,隨著法治的進步和立法司法理念的更新,如今“習慣”尤其是商事習慣,已經成為裁判民商事糾紛案件的重要依據,且為立法和司法解釋所確定。在有關物權法、買賣合同、民間借貸等各項司法解釋中,“交易習慣”已被作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重要裁判依據。

與此同時,在處理農村(尤其是邊遠山區或者落後地區)發生的財產關係和因婚姻、親屬關係而發生的各種民事糾紛中,傳統習俗或者民間生活習慣也產生了重要的調節作用。據此,將“習慣”寫入民法總則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具有重要的突破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