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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知識點:基金管理人內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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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基金管理人內部治理的監管大家有了解多少嗎?下面yjbys考試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基金從業知識點:基金管理人內部治理,歡迎瀏覽。

基金從業知識點:基金管理人內部治理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管理人內部治理的法定基本原則,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當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發生衝突時,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

  二、對基金管理人內部治理結構的監管

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是保證公開募集基金穩健執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必要條件。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確保基金管理人獨立運作。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規章對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治理結構都有詳細的規定。建立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的基本途徑是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建立長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完善監督和內控機制,確保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地行使職權,審慎高效地運作基金,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三、對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

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2)未依法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擅自干預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營活動。

(3)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4)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有上述行為或者股東不再符合法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責令其轉讓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權。上述股東、實際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權前,中國證監會可以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根據《國務院關於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成為基金管理公司實際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2)淨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淨資產的50%。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風險準備金制度

為了增強基金管理人的風險防範能力,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準備金。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準備金予以賠償。中國證監會2013年釋出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準備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於風險準備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投資運作以及監督管理有更為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