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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知識點:公開募集基金的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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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知識點:公開募集基金的發售

  1、基金的發售條件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發售公開募集基金應符合下列條件和要求:

①基金募集申請經註冊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②基金份額的發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託的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③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目前公佈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檔案。這些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④對基金募集所進行的宣傳推介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法律規定的公開披露基金資訊禁止行為。

  2、基金的募集期限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准予註冊檔案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6個月開始募集,原註冊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重新提交註冊申請。基金募集不得超過中國證監會准予註冊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

  3、基金的備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准予註冊規模的80%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准予註冊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l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4、募集基金失敗時基金管理人的責任

投資人交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無法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不生效,也即基金募集失敗。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①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交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