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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汽車因質量原因被退回 2016年起將可退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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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國內因質量原因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車船,就可以申請退還相關的車船稅。記者1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微博]就此釋出了《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

企業汽車因質量原因被退回 2016年起將可退車船稅

新政規定,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質量原因,車船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同時,地稅機關與國稅機關應當協作,在納稅人因質量原因發生車輛退貨時,國稅機關應當向地稅機關提供車輛退貨發票資訊,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此外,稅務機關、保險機構、代徵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信部公佈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減免稅政策。對不屬於車船稅徵稅範圍的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應積極獲取車輛的相關資訊予以判斷,對其徵收了車船稅的應當及時予以退稅。

另外納稅人在車輛登記地之外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註明已收稅款資訊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或保費發票,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徵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已經徵收的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