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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7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考務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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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7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考務工作通知

 浙江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關於做好

  2017年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考務工作的通知

  浙職技鑑〔2017〕5號

各市及縣(市、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管理)中心、省屬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關於做好2017年全國統一鑑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鑑發〔2017〕1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於做好2017年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辦發〔2017〕 22號)要求,現將我省2017年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考務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鑑定申報

(一)報名及資料稽核時間:

1.全國統一鑑定報名時間:3月20-29日、9月9-24日;

面審(初審)時間:3月20-31日、9月9 -26日;

複審時間:4月1-5日、9月26-30日。

2.全省統一鑑定報名時間:3月20-29日、6月19 -28日、9月9-24日;

面審(初審)時間:3月20 -31日、6月19 -30日、

9月9-26日;

複審時間:4月1日-5日、7月1日-4日、9月26日-30日。

考生個人登入浙江職業技能鑑定線上報名系統 註冊報名,報名時需如實填寫個人資訊,確保無誤,資訊上報後,將不予修改。

(二)統一鑑定報名資訊彙總:各市鑑定中心、省屬單位按職業、等級填寫《國家職業資格全國、全省統一鑑定報名人數彙總表》、《2017年全省統考職業操作技能考核、綜合評審工作計劃表》(見附件4)分別於4月6日、7月6日、10月10日前以書面(蓋章有效)和電子郵件報省鑑定中心。

(三)統考職業一年之內有且只有一次補考機會,單科合格成績保留一年。

(四)全國統考職業中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二級、心理諮詢師二級、電子商務師、理財規劃師考核採用上機考。心理諮詢師二級考核原則上安排在週六(5月20日、11月18日),如遇考場、裝置等特殊情況,由省鑑定中心作統籌調整。各職業、等級鑑定方式詳見《全國統一鑑定考核方案》(附件1)、《全省統一鑑定考核方案》(附件2)。

 二、考務要求

(一)重視統考工作。各地要積極貫徹政府職能轉變和職業資格改革與清理規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統一鑑定,周密考務方案,加強規範管理,確保鑑定質量,提高職業資格鑑定公信力。

(二)嚴格資格審查。參加全國、全省統考的考生必須符合國家職業標準、省廳檔案等規定的申報條件與要求。各市鑑定中心按屬地原則稽核考生報名及評審材料原件,核實考生材料的真實有效、落實考生承諾制。資格審查實行“誰審查,誰負責”工作制,責任到人。

(三)規範考點設定。原則上每個市設1個統考點。各地按照相對集中、有效管理原則,選擇設施、裝置條件充分,具有職業資格類考試承辦能力的機構作為統考點。各職業(工種)技能操作類考核在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站)開展。

(四)加強考務管理。嚴格考務人員培訓,熟悉考核要求,確保題卡正確使用、試卷拆裝準確。嚴格試卷保密,規範保密場地管理,確保試卷運送、保管、分發等各環節絕對安全。嚴肅考試紀律,採取視訊監控等手段監督考試過程,確保考核質量。考務管理按屬地管理關係建立責任制,逐級簽訂考點協議,明確工作責任。

(五)強化安全意識。注重資訊保安,提高網路與資訊保安防護能力,對上機考試的機房、計算機、網路等做好安全保密檢查;加強考務安全,對考生及工作人員重申安全教育,注意交通、人身、財產等安全。建立現場應急制度,確保考試平穩進行。

 三、其他事項

1.規範統考鑑定收費。各級鑑定機構應嚴格按浙價費[2002]230號、評審費按浙價費[1997]108號<(1997)財綜28號>檔案規定執行鑑定收費。根據最終核定報名人數,各市鑑定中心按統考職業50元/人交省鑑定中心;省屬單位按省統考職業160元/人、其餘職業/等級按學生80元/人、社會130元/人交至省鑑定中心。各職業技師、高階技師綜合評審費以“誰評審,誰收取”原則發生。

為確保考生在考前5天實現准考證線上列印,請各機構分別於5月13日、7月14日、11月11日前完成全國、全省職業技能鑑定費的繳納。

2.規範鑑定教材與考試用書。統考職業配套資料參見附件3。

3.聯絡方式:

統考工作: 嚴姝、姚治宇 0571-85214338、85213805

財務工作: 吳靜靜、潘安婷 0571-85216501

教材工作: 王一荃 0571-85117626

浙江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