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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局釋出2017電子導遊證換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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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日前,國家旅遊局印發《關於換髮電子導遊證等相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記者獲悉,今年4月,國家旅遊局將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配發一批示範卡套及空白卡片,各地需積極開展“導遊身份標識”的列印和配發。

國家旅遊局釋出2017電子導遊證換髮事項

在2017年6月30日前,在全國範圍內完成電子導遊證換髮,過渡期內電子導遊證與IC卡導遊證並行使用。

《通知》指出,3月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遊主管部門使用“系統管理員”賬號登入“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按照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導遊證核發許可權,開通本行政區域內旅遊主管部門、承擔導遊註冊職能的行業協會的管理員許可權;向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發放“系統登入賬號”,並組織培訓各旅行社熟練掌握平臺相關功能操作;組織動員導遊登入平臺,完成導遊個人資訊核對、電子導遊證申請。

關於換髮主要流程,《通知》明確,導遊可下載“全國導遊之家”APP申領電子導遊證,也可登入網站“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進入“導遊入口”線上申領電子導遊證,旅遊主管部門稽核完畢後,導遊可在APP上獲取電子導遊證。屬於“無導遊資格證、導遊資格證與身份證資訊不匹配、導遊資格證編碼規則與國家旅遊局統一規則不符”等情形的人員,無法換髮電子導遊證。如確屬資訊錄入有誤等客觀原因的',導遊在平臺上個人資訊確認過程中,向所屬旅遊主管部門提出資格稽核申請,線上完成相關基本資訊錄入並上傳導遊資格證圖片,經所屬旅遊主管部門稽核通過後,導遊可以繼續在平臺進行電子導遊證申請流程。如導遊身份資訊、導遊等級、語種資訊與平臺初始顯示不一致,導遊應線上提交變更申請及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經所屬旅遊主管部門稽核通過後,繼續進行電子導遊證申請流程。導遊提出申領電子導遊證申請後,由承擔導遊註冊職能的行業協會、與導遊簽訂勞動合同的旅行社完成導遊資訊核實確認,並由具有導遊證核發許可權的旅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工作。

關於導遊人員從事領隊業務問題,《通知》指出,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的統一部署和《旅遊法》修訂精神,取消領隊資格審批。領隊實行備案管理制,旅遊主管部門不再對領隊從業予以行政審批。修訂後的《旅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從事領隊業務,應當取得導遊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遊從業經歷,並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取得出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2016年12月,國家旅遊局對《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進行適應性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導遊人員從事領隊業務的條件,具體為:取得導遊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取得相關語言水平測試等級證書或通過外語語種導遊資格考試,但為赴港澳臺地區旅遊委派的領隊除外;具有兩年以上旅行社業務經營、管理或者導遊等相關從業經歷;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取得出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電子導遊證換髮工作,及時完善導遊基礎資訊,通過資訊化手段加強動態管理,嚴格遵守換證工作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