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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檢員的權利和應該履行的責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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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報檢員的權利和應該履行的責任義務

1、對於進境貨物,報檢員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內辦理報檢,並提供抽樣、檢驗的各種條件後,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在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內檢驗完畢,並出具證明。如果由於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貨物超過索賠期而喪失索賠權的,報檢員有權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2、對於出境貨物,報檢員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時間,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交納檢驗檢疫費後,有權要求在不延誤裝運的期限內檢驗完畢,並出具證明。如因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而耽誤裝船結匯,報檢人員有權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報檢員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檢疫結果有異議時,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向原機構或其上級機構申請複驗。

4、報檢員如有正當理由需撤銷報檢時,有權按有關規定辦理撤檢手續。

5、報檢員在保密情況下提供有關商業單據和運輸單據時,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給予保密。

6、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濫用權力、徇私作弊、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報檢員有權依法提出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義務責任

1、報檢員負責本企業的進出口貨物報檢申請事宜。

2、報檢員有義務向本企業的領導傳達並解釋出入境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通告及管理辦法。

3、報檢員須依法按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履行登記或報檢所必需的程式和手續,做到報檢的期限和地點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規定,申請證單填寫正確、詳細,隨附證單齊全。

4、報檢員有義務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供進行抽樣和檢驗、檢疫、鑑定等必要的工作條件,例如必要的工作場所、輔助勞動力以及交通工具等。配合檢驗檢疫機構為實施檢驗檢疫而進行的現場驗(查)貨、抽(採)樣及檢驗檢疫處理等事宜;並負責傳達和落實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的檢驗檢疫監管措施和其他有關要求。

5、報檢員有義務對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貨物加強批次管理,不得錯發、漏發致使貨證不符。對入境的法檢貨物,未經檢驗檢疫或未經檢驗檢疫機構的許可,不得銷售、使用或拆卸、運遞。

6、報檢員申請檢驗、檢疫、鑑定工作時,應按規定繳納檢驗檢疫費。

7、報檢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擅自塗改、偽造或變造檢驗檢疫證(單)。

8、對於進境檢疫物報檢必須做到:經批准後提供隔離場所,辦理檢疫審批,配合檢疫程序,瞭解檢疫結果,適時做好除害處理,對不合格貨物按檢疫要求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做退運、銷燬等處理。

9、對於出境檢疫物報檢員必須做到:配合檢驗檢疫機構,掌握輸入國家(地區)必要的檢疫規定等有關情況,進行必要的自檢,提供有關產地檢驗資料,幫助檢驗檢疫機構掌握產地疫情,瞭解檢疫結果,領取證書。

10、對於入境不合格貨物,應及時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通報情況,以便整理材料、證據對外索賠。對於出境貨物要蒐集對方對貨物的反應(尤其是有異議的貨物),以便總結經驗或及時採取對策,解決糾紛。

11、報檢員辦理報檢業務須出示“報檢員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受理無證報檢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