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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報檢員考試資料:入境報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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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境貨物報檢單的填制

2015報檢員考試資料:入境報檢

報檢單位須加蓋報檢單位印章,並準確填寫本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或註冊登記的程式碼。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完整、準確、清晰、不得塗改。

1.編號:電子報檢受理後自動生成,在受理回執中自動反饋。

2.報檢單位:填寫報檢單位的全稱。

3.報檢單位登記號:填寫報檢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或註冊登記的程式碼。

4.聯絡人:填寫報檢人員姓名。電話:填寫報檢人員的聯絡電話。

5.報檢日期:檢驗檢疫機構實際受理報檢的日期,由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人員填寫。

6.收貨人:填寫外貿合同中的收貨人。應中英文對照填寫。

7.發貨人:填寫外貿合同中的發貨人。

8.貨物名稱(中/外文):填寫本批貨物的品名,應與進口合同、發票名稱一致,如為廢舊貨物應註明。

9.H.S編碼:填寫本批貨物的商品編碼。以當年海關公佈的商品稅則編碼分類為準。

10.原產國(地區):填寫本批貨物生產/加工的國家或地區。

11.數/重量:填寫本批貨物的數重量,應與合同、發票或報關單上所列的貨物數/重量一致,並應註明數重量單位。

12.貨物總值:填寫本批貨物的總值及幣種,應與合同、發票或報關單上所列的貨物總值一致。

13.包裝種類及數量:填寫本批貨物實際運輸包裝的種類及數量,應註明包裝的材質。

14.運輸工具名稱號碼:填寫裝運本批貨物的運輸工具的名稱和號碼。

15.合同號:填寫對外貿易合同、訂單的號碼。

16.貿易方式:填寫本批貨物進口的貿易方式,根據實際情況選填一般貿易、來料加工、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邊境貿易、無償援助、外商投資、對外承包工程進出口貨物、出口加工區進出境貨物、出口加工區進出區貨物、退運貨物、過境貨物、保稅區進出境倉儲、轉口貨物、保稅區進出區貨物、暫時進出口貨物、暫時進出口留購貨物、展覽品、樣品、其他非貿易性物品、其他貿易性貨物等。

17.貿易國別(地區):填寫本批進口貨物的貿易國別(地區)。

18.提單/運單號:貨物海運提單號或空運單號,有二程提單的應同時填寫。

19.到貨日期:填寫本批貨物到達口岸的日期。

20.啟運國家(地區):填寫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國家或地區。

21.許可證/審批號:需辦理進境許可證或審批的貨物應填寫有關許可證號或審批號。

22.卸畢日期:填寫貨物在口岸卸畢的實際日期。

23.啟運口岸:填寫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口岸。

24.入境口岸:填寫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進境時首次停靠的口岸。

25.索賠有效期至:按外貿合同規定的日期填寫,特別要註明截止日期。

26.經停口岸:填寫本批貨物啟運後,到達目的地前中途曾經停靠的口岸名稱。

27.目的地:填寫本批貨物預定最後到達的交貨地。

28.集裝箱規格、數量及號碼:貨物若以集裝箱運輸應填寫集裝箱的規格,數量及號碼。

29.合同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填寫在合同中特別訂立的有關質量、衛生等條款或報檢單位對本批貨物檢驗檢疫的特別要求。

30.貨物存放地點:填寫本批貨物存放的地點。

31.用途:填寫本批貨物的用途。根據實際情況選填種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動物、實驗、藥用、飼用、其他。

32.隨附單據:按實際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單據,在對應的“□”上打“√”或補填。

33.標記及號碼:填寫貨物的標記號碼,應與合同、發票等有關外貿單據保持一致。若沒有標記號碼則填“N/M”。

34.外商投資財產:由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受理人員填寫。

35.報檢人鄭重宣告:由報檢人員親筆簽名。

36.檢驗檢疫費:由檢驗檢疫機構計費人員填寫。

37.領取證單:由報檢人在領取證單時填寫實際領證日期並簽名。

  (二)入境報檢的要求

入境貨物應入境前或入境時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達站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入境的運輸工具及人員應在入境前或入境時申報。

入境報檢時,應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並提供合同、發票、提單等有關單證。

下列情況還應按要求提供有關檔案:

(1)凡實施產品強制性認證、衛生註冊、或其它需審批稽核的貨物,應提供有關證明

(2)實施品質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品質證書或質量保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加附成交樣品;以品級或公量計價結算的,應同時申請重量鑑定。

(3)報檢入境廢物時,應提供國家環保部門簽發的《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和經認可的檢驗機構簽發的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書,以及深圳檢驗檢疫局各分支機構簽發的《入/出境廢舊物品檢驗檢疫預申報證》等。

(4)申請殘損鑑定的,還應提供理貨殘損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事故記錄或海事報告等證明貨損情況的有關單證。

(5)申請重(數)量鑑定的,還應提供重(數)量明細單,理貨清單等。

(6)貨物經收、用貨部門驗收或其它單位檢測的,應隨附驗收報告或檢測結果以及重量明細單等。

(7)入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需按規定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應提供有效《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和輸出國官方出具的檢疫證書正本(半制動物皮張、遠洋捕撈的海產品除外);《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第二聯須經深圳檢驗檢疫局動檢處或植檢處稽核備案。

(8)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報檢時,應提供貨運單和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出具的檢疫證書;運輸動物過境時,還應提供動物過境許可證。

(9)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輸入禁止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必須提供國家質檢總局簽發的特許審批證明《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10)入境特殊物品的,應提供國家進口批文和有關證明、檢驗證書等,以及深圳檢驗檢疫局衛生檢疫處簽發的《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