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海關行政裁定是指海關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應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申請,依據有關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與實際進出口的活動有關的海關事務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內容吧。
一、海關行政裁定的概述 (由總署或其授權機構做出裁定,總署統一對外公佈)
(一)含義和適用
1、含義:進出口前,做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解釋。
(二)適用:
(1)商品的'歸類; (2)原產地的確定;
(3)禁止進出口措施和許可證件的適用;
(三)作用(略)
二、海關行政裁定製度的基本內容
程式:申請、受理、審查、裁定 3(初審)+15(受理決定)+60(做出解釋) /+10(補充資料)
1、申請
(1)申請人:必須是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可自行申請也可委託申請。
(2)申請時間:擬進出口的3個月前。
(3)申請:一份申請只包含一項海關事務。不得就同一項海關事務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交行政裁定的申請。
2、受理:直屬海關3個工作日進行初審,總署或其授權機構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申請人補正資料時間為10個工作日。
不予受理情形:
a、 超出行政裁定適用範圍的
b、 申請不符合形式要求、時間要求及限制規定的
c、 與實際進出口的活動無關
d、 就相同海關事務,已有行政裁定做出或其他明確規定的。
3、審查:當申請人主動提供資料或樣品做補充時,應說明原因,由受理機構決定是否採用。
終止審查:申請人規定期限內未提交資料,影響裁定作出時。
4、裁定:60日內作出。如受到補充材料,從補充日重新算起。書面通知申請人,總數統一對外公佈。
5、法律效力:行政裁定與海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但對以往行為無溯及力。
6、申請的撤回與終止審查:
撤回:由申請人在作出裁定之前書面申請提出。
7、行政裁定的撤銷與失效:
失效:當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影響到裁定效力,原裁定自動失效。
8、異議審查:對行政裁定提出異議,由海關總署對行政裁定作出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