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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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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我國海關已經建立起一套包括報關單證稽核、進出口貨物檢驗、對侵權貨物的扣留和調查、對違法進出口人進行處罰以及對侵權貨物進行處置等環節在內的完善的智慧財產權執法制度。

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制度

  一、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概述

  (一)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的含義

智慧財產權,概括地說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於腦力勞動創造完全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受的專有權利,因此又稱智力成果權。

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則是指海關依法禁止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貨物進出口的措施,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措施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中被稱為智慧財產權的邊境措施。

  (二)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的範圍

略。

  (三)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的模式

略。

  (四)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的作用

1.通過保護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來履行我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應盡的義務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一個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對外開放的格局逐漸形成,中國與世界各國在科技、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日益頻繁。為給開展國際科技、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和提供有利的條件,我國通過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又具有中國特色的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法律制度,以及嚴格遵循《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的各項規定,從而全面履行了我國在雙邊協議中承諾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

2.通過保護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來規範進出口秩序

隨著國家逐漸放開對進出口經營權和進出口商品經營品種的限制,越來越多的企業可以直接從事進出口貿易,這對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產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一些企業為搶佔市場,不惜採取低價競銷和冒用他人註冊商標的手段大肆進出口侵權商品。針對在對外貿易中侵犯智慧財產權比較嚴重的狀況,國家通過立法授權海關在進出境環節保護智慧財產權,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從而有效地規範了進出口秩序。

  二、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的備案

略。

  (二)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及提供擔保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或者接到海關就實際監管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智慧財產權而發出書面通知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並按規定提供相應的擔保。

1.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的扣留申請(海關依申請保護)

(1)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檔案。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並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應當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檔案。有關智慧財產權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還應當隨附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證明檔案及證據。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①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等;

②智慧財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資訊;

③侵權嫌疑貨物收貨人或發貨人的名稱;

④侵權嫌疑貨物名稱、規格等;

⑤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境的口岸、時間、運輸工具等;

⑥侵權嫌疑貨物涉嫌侵犯備案智慧財產權的,申請書還應當包括海關備案號。

(2)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證據。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時,除填具申請書外還應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視訊記憶體在的證據。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提交的證據,應當能夠證明以下事實:

①請求海關扣留的貨物即將進出口;

②在貨物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專用權的商標標誌、作品或者實施了其專利。

(3)請求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擔保。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提出的申請不符合規定或者未按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駁回其申請並書面通知智慧財產權權利人。

2.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接到海關發現侵權嫌疑貨物通知的扣留申請(海關依職權保護)

(1)海關書面通知智慧財產權權利人。

海關對進口貨物實施監管,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及在海關總署備案的智慧財產權且進出口商或者製造商使用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情況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可以要求收發貨人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的智慧財產權狀況和提交相關證明檔案。

收發貨人未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貨物智慧財產權狀況,提交相關證明檔案或者海關有理由認為貨物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智慧財產權的,海關應當中止放行貨物並書面通知智慧財產權權利人。

(2)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回覆及其扣留申請。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在接到海關書面通知送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予以回覆:

①認為有關貨物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智慧財產權並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申請;

其扣留申請辦法與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的扣留申請相同。

②認為有關貨物未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智慧財產權或者不要求海關扣留的,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

經海關同意,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可以檢視有關貨物。

(3)請求扣留貨物的擔保。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在接到海關發現侵權嫌疑貨物通知後,認為有關貨物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智慧財產權並提出申請,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

①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

②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於人民幣2萬元;

③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4)請求扣留貨物的總擔保。

①總擔保適用範圍。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根據規定請求海關扣留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貨物的,可以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

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專用權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經海關總署核准可以向海關總署提交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為其向海關申請商標專用權海關保護措施提供總擔保。

自海關總署核准其使用總擔保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在接到海關發現侵權嫌疑貨物通知後,請求海關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專用權的進出口貨物的,無須另行提供擔保,但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未按規定支付有關費用或者未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海關總署向擔保人發出履行擔保責任通知的除外。

②總擔保的申請及隨附材料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申請使用總擔保,應向海關總署提交“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總擔保申請書”,並隨附已獲准在中國大陸境內開展金融業務的銀行出具的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申請總擔保承擔連帶責任的“總擔保保函”和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上一年度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發生的倉儲處置費的清單。

③總擔保的金額。

總擔保的金額應相當於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上一年度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發生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之和;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或者倉儲處置費不足人民幣20萬元的,總擔保的保證金資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

④總擔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擔保事項發生期間。

總擔保保函的有效期是指作為擔保人的銀行承擔履行擔保責任的期間,即總擔保保函簽發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擔保事項發生期間是指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申請時無須另行提供擔保的期間,即自海關總署核准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 日。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將放行貨物。

  (三)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的調查處理

1.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並制發通知和扣留憑單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並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並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檢視海關扣留的貨物。

2.海關對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調查

海關依職權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屬於主動採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措施,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應當依法對侵權嫌疑貨物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收發貨人和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應當對海關調查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海關對依申請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不進行調查,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需要就有關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可以請求有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提供諮詢意見。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與收發貨人就海關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達成協議,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隨附相關協議,要求海關解除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除認為涉嫌構成犯罪外,可以終止調查。

3.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1)海關對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不能認定貨物是否侵犯有關智慧財產權的,

應當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收發貨人。

海關不能認定貨物是否侵犯有關專利權的,收發貨人向海關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後,可以請求海關放行貨物。海關同意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並書面通知智慧財產權權利人。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就有關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海關放行貨物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的影印件。

(2)對海關不能認定有關貨物是否侵犯其智慧財產權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海關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協助扣押有關貨物書面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扣押通知或者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放行有關貨物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