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裁定是指海關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應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申請,依據有關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與實際進出口的活動有關的海關事務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搜尋整理的海關行政裁定的步驟是什麼,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更多精彩內容請及時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海關行政裁定
一、海關行政裁定概述
(一)含義(瞭解)
(二)適用範圍:(重點)
1、進出商品的歸類
2、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3、禁止進出口的措施和許可證件的適用
4、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適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關事務
(三)作用(瞭解)
二、海關行政裁定製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裁定製度程式
1、海關行政裁定的申請
(1)申請人:應當是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
(2)申請的期限和方式(重點)
①應當在貨物擬進口或出口的3個月前向海關總署或者直屬海關提交書面申請。
②一份申請只包含一項海關事務。
③申請人不得就同一項海關事務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交行政裁定申請。
(3)申請書的主要內容(瞭解)
(4)提交申請書及其他申請資料的要求(瞭解)
(5)商業祕密的'保護(瞭解)
2、海關行政裁定的受理
應當由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機構受理。
(1)初審
(2)資料移送
自接受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移送海關總署或總署授權機構。
(3)受理機構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
海關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掌握(參見教材482頁)
3、海關行政裁定的審查
審查機構應為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機構。
4、海關行政裁定的作出(重點)
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裁定。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重點)
行政裁定與海關規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關境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對於裁定生效前已經辦理完畢裁定事項的進出口貨物,不適用該裁定。
(三)行政裁定的撤消與失效
1、海關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關行政裁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中的相關規定發生變化,影響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動失效。
2、海關行政裁定撤銷(由總署撤銷)
(1)原行政裁定錯誤的
(2)因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檔案不準確或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銷的
(3)其他需要撤銷的情形
海關總署撤銷的行政裁定對已經發生的進出口的活動無溯及力。
(四)異議審查
進出口的活動的當事人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並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行政裁定持有異議的,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複議的同時一併提出對行政裁定的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