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徵收從價稅時審查估價的應稅價格,是憑以計徵進出口貨物關稅及進口環節稅稅額的基礎。下面是貨物的完稅價格的相關內容介紹。
一、我國海關審價的法律依據
1、含義: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徵收從價稅時審查估價的應稅價格,是憑以計徵進出口貨物關稅及進口環節稅稅額的基礎。
2、海關審價的法律依據(分為三個層次)
(1)法律層次:《海關法》
(2)行政法規層次:《關稅條例》
(3)部門規章層次:《審價辦法》、《徵管辦法》
二、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重點)
(一)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審定:
估價方法:有6種
1、成交價格法
2、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方法
3、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方法
4、倒扣價格方法
5、計算價格方法
6、合理方法
這6種方法必須依次使用。經海關同意,倒扣價格方法和計算價格方法可以顛倒使用。
1、進口貨物成交價格法:(重要考點,理解掌握)
(1)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並應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2)成交價格:
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按有關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成交價格不完全等同於貿易中實際發生的發票價格,需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3)成交價格的調整因素(非常重要的考點)
★計入因素(也叫計入專案):
①除購貨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經濟費用
佣金分為:購貨佣金和銷售佣金
購貨佣金也叫買方佣金,不計入完稅價格。而銷售佣金(賣方佣金)要計入完稅價格。
②與進口貨物作為一個整體的容器費
③包裝費
④協助的價值
⑤特許權使用費
⑥返回給賣方的轉售收益
上述所有專案的費用或價值計入到完稅價格中,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①由買方負擔
②未包括在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中
③有客觀量化的資料資料
★扣除專案(不計入完稅價格的專案)
進口貨物的價款中單獨列明的下列費用:如果成交價格中已經包含這些專案,則將其從成交價格中扣除。如果成交價格中沒有包含這些專案,則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①廠房、機械、裝置等貨物進口後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②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③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④為在境內複製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⑤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
★(4)、成交價格本身須滿足的條件(重要考點)
成交價格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否則不能適用成交價格方法
①買方對進口貨物的處置和使用權不受限制
②貨物的價格不應受到導致該貨物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因素的影響
③賣方不得直接或間接的從買方獲得因轉售、處置或使用進口貨物而產生任何收益,除非該收益有具體量化的`資料。
④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係不影響價格。
2、相同或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
不能夠採用成交價格方法,按照順序考慮採用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方法。
(1)“相同貨物”:
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生產的,在物理性質、質量和信譽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貨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異允許存在。
“類似貨物”:
指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生產的,雖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卻具有相似的特徵、相似的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並且在商業中可以互換的貨物。
(2)時間要素
指“相同貨物”或“類似貨物”必須與進口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指:進口貨物接受申報之日的前後各45天以內。
(3)運用
首先應用和進口貨物處於相同商業水平、大致相同數量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應優先使用同一生產商生產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3、倒扣價格法
(1)概念:倒扣價格法是以進口貨物、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第一環節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扣除境內發生的有關費用來估定完稅價格。
(2)用以倒扣的上述銷售價格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記憶)
①在被估貨物進口時或大約同時,將該貨物、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銷售的價格
②按照該貨物進口時的狀態銷售的價格
③在境內第一環節銷售的價格
④向境內無特殊關係方銷售的價格
⑤按照該價格銷售的貨物合計銷售總量最大
(3)倒扣價格方法的核心要素
①按進口時的狀態銷售
②時間要素
③合計的貨物銷售總量最大
(4)倒扣價格方法必須的倒扣專案:(記憶)
①在境內第一環節銷售時通常支付的佣金或利潤和一般費用
②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之後的運保費。
③進口關稅以及在境內銷售有關的國內稅。
④加工增值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