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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報關員考試貨物原產地的確定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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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報關員考試貨物原產地的確定輔導

  一、進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一)原產地規則定義:

一國(地區)為確定貨物的原產地而實施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

(二)原產地規則類別:

從適用目的的角度劃分,原產地規則分為兩大類:優惠原產地規則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1、優惠原產地規則

是指一國為了實施國別優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是以優惠貿易協定通過雙邊、多邊協定形式或者由本國自主形式制訂的一些特殊原產地認定標準,因此稱為協定原產地規則。

2、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是指一國根據實施其海關稅則和其他貿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國立法自主制定的原產地規則。也叫“自主原產地規則”。

(三)原產地認定標準:

1、優惠原產地認定標準

(1)完全獲得標準(參見教材P278。)

(2)從價百分比標準(重要考點)

我國簽署的各項優惠貿易協定主要的從價百分比標準是:

①《亞太貿易協定》 (6個國家簽定:孟加拉國、印度、寮國、韓國、斯里蘭卡、中國)

※非成員國原產的原材料等總價值不超過該貨物的55%

即:成員國的材料要達45%及以上,則認定原產國為受惠國

※原產於孟加拉國的貨物,非成員國的原材料不超65%

即:孟加拉國及協定成員國的材料的比例達到35%及以上,則認定原產國為孟加拉國。

②《中國—東盟合作框架協議》

(東盟成員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汶萊、越南、寮國、緬甸、柬埔寨)

※非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的材料、零件不超過60%

即:原產於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產物的成分佔40%及以上;並且最後的工序是在成員方境內完成,則認定原產國為東盟成員國

③CEPA香港、澳門

要求港澳產品的增值標準為30%及以上,則原產地為香港、澳門

④《中巴自貿協定》

※要求貨物巴基斯坦原產成分不小於40%,則原產地為巴基斯坦。

※製成品中原產於中國、巴基斯坦的成分累計不低於40%,則進口的貨物原產地認定為巴基斯坦

⑤特別優惠關稅的原產地規則

※受惠國對非該國原材料進行製造、加工後的增值部分不小於所得貨物價值的佔40%

⑥《中智自貿協定》

※非成員國的原產材料小於60%;

即成員國的原產材料要達40%及以上,則認定原產國為受惠國

(3)直接運輸標準

2、非優惠原產地認定標準

(1)完全獲得標準內容(參見教材288,熟悉)

(2)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

兩個及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或製造的貨物,以最後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製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

①稅則歸類改變:指產品經加工後,在《進出口稅則》中四位數一級的稅則歸類已經改變,

②製造或者加工工序:指在某一國家(地區)進行的賦予製造、加工後所得貨物基本特徵的主要工序。

③從價百分比是:是指一個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製造、加工後的增值部分,佔所得貨物價值的30%及其以上。

(四)申報要求(瞭解)

1、《亞太貿易協定》規則

除了要提交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交政府指定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作為報關的隨附單證。

2、《中國—東盟合作框架協議》規則

進口的時候向申報地海關申明該貨物適用“中國—東盟協定稅率”,並提交政府指定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作為報關的隨附單證。

3、CEPA香港規則和CEPA澳門規則

納稅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申報海關申明該貨物適用零關稅稅率。並提交符合CEPA項下規定的有效原產地證書作為報關的隨附單證。

4、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

應主動向海關申報適用中巴自貿協定稅率。並在有關貨物進境報關時向海關提交巴基斯坦指定的政府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

5、“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項下受惠進口貨物

應當主動向進境地海關申明有關貨物享受特別優惠關稅。並提交出口受惠國原產地證書籤發機構簽發的由該國海關於出口時加蓋印章的原產地證書。

6、《中智自貿協定》

※進口時申明貨物適用中智自貿協定稅率。並提交智利外交部國際經濟關係總司在貨物出口前簽發的或者出口後30天內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

※價格不超過600美元且不屬於為規避有關規定而實施的貨物,免交原產地證書。

(五)原產地證明

1、適用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1)《亞太貿易協定》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一個原產地證書只適用於一批進口貨物,不可多次使用。

※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交原產地證書的,由海關依法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貨物徵稅放行後,納稅義務人自貨物進境之日起90日內補交原產地證書的,經海關核實,對按原稅率多徵的部分應予以退還。

(2)《中國—東盟合作框架協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一個原產地證書只適用於一批進口貨物,不可多次使用。

※原產地證書應當自東盟國家有關機構簽發之日起4個月向我國境內申報地海關提交,經過第三方轉運的,提交期限延長為6個月。

※原產於東盟國家的進口貨物,如果產品的FOB價不超過200美元,無須要求我國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進口方)提交原產地證書。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對有關產品原產於該出口成員方的宣告。

※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交原產地證書的,由海關依法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貨物徵稅放行。東盟成員國的貨物,應當在貨物裝運之日起1年內補發,且在原產地證書上註明“補發”字樣。經海關核實,對按原稅率多徵的部分應予以退還。

(3)CEPA的原產地證明書

※一個原產地證書只適用於一批進口貨物,不可多次使用。

※海關因故無法進行聯網核對的,應納稅義務人書面申請並經海關稽核同意後,按照適用的最惠國稅率或者暫定稅率徵收相當於應繳納稅款等值保證金後先予以放行貨物,辦理進口手續。

海關應當自該貨物放行之日起90天核心定其原產地證書的真實情況,根據核查結果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或者保證金轉稅手續。

(4)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所用文字為英語

※應在貨物出口前或出口時,或實際出口後15日內簽發。

未能在規定的日期簽發的,進口貨物收貨人可以向申報地海關提交在貨物裝運之日起1年內簽發的註明“補發”字樣的原產地證書。

如果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者毀壞,在該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內,向原簽證機構申請簽發經證實的原產地證書真實複製本。

※除不可抗力外,原產地證書應當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向我國境內申報地海關提交,如果經過第三方轉運的,提交期限延長為8個月。

(5)“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期為自簽發之日起180日,A4紙印製,所用文字為英文

※應提交正本及第二副本

※海關對證書的真實性產生懷疑的,可向受惠國海關或發證機構提出核查要求,並要求其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90內予以答覆。在上述期限內為收到答覆,則不得享受特別優惠關稅稅率。

(6)中國—智利自貿區原產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所用文字為英語,並加蓋有“正本(ORIGINAL)”字樣的印章。

※原產地證書的自簽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

※海關對證書的真實性產生懷疑的,可向智利有關部門提出核查要求。在提出核查請求之日起6個月,海關未收到智利有關部門核查結果,則不得享受關稅稅率優惠待遇。

2、適用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瞭解)

(1)對適用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進口商品的要求

(2)對適用最終保障措施的進口商品的要求

(六)對原產於臺灣地區的部分進口鮮水果、農產品實施零關稅

※對原產於臺灣地區15種進口鮮水果實施零關稅。

※對原產於臺灣地區19種進口農產品實施零關稅。

(七)原產地預確定制度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正當理由,可以向直屬海關申請對其將要進口的貨物的原產地進行預確定。

※提交申請書,並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2、能說明將要進口貨物情況的有關檔案資料

3、說明該項交易情況的檔案材料

4、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資料

※海關應在收到原產地預確定書面申請及全部資料之日起150天內作出原產地預確定決定。

※已作出原產地預確定決定的貨物,自預確定決定作出之日起3年內實際進口時,與預確定決定貨物相符,且原產地確定標準未發生變化的,海關不再重新確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

  二、稅率適用

(一) 稅率適用原則

1、進口稅率

基本原則是“從低適用”,特殊情況除外。

(1)原產於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WTO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定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來源:考試通

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上述之外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2)適用最惠國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

適用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從低適用稅率;

適用普通稅率的進口貨物,不適用暫定稅率。

對於無法確定原產國(地區)的進口貨物,按普通稅率徵稅。

(3)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關稅配額內的,適用關稅配額稅率;關稅配額以外的,其稅率的適用按其所適用的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4)(5)(6)(8)參見教材P288(瞭解)

(7)執行國家有關稅率減徵政策時,首先應當在最惠國稅率基礎上計算有關稅目的減徵稅率,然後根據進口的原產地及各種稅率形式的適用範圍,將這一稅率與同一稅目的特惠稅率、協定稅率、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進行比較,稅率從低執行。但不得在暫定最惠國稅率基礎上再進行減免。

2、出口稅率適用原則

出對於口貨物,在計算出口關稅時,出口暫定稅率優先於出口稅率執行。

(二)稅率實際運用(重要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