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資格證>報關員>

國際貿易術語相關案例分析

報關員 閱讀(4.23K)

導語:關必須由具有報關資格並經海關注冊登記的“報關單位”辦理。報關單位的報關員須經海關培訓和考核認可,發給報關員證,才能辦理報關手續。下面小編帶著大家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案例吧。

國際貿易術語相關案例分析

1.有一批貨物以 CIF 倫敦價格條件出口,由賣方投保一切險及戰爭險加罷工險。船未到倫敦前,船方獲悉倫敦港正在罷工,不能靠岸卸貨,乃將應卸倫敦貨物卸至下一個 港口 。後來倫敦罷工結束,貨物又從該港運往倫敦,增加運費 2200 英鎊,這筆費用由誰負責?並說明理由。

答:這筆費用應由進口人自己負責,因為按 CIF 價格,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後,交單即交貨,已完成交貨任務,可不負責。承運人按提單背面條款大都規定如因罷工而使船舶及貨物不能到達目的港及 /或在目的港卸貨,承運人有權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 港口 卸下貨物,運輸合同應認為已經履行。保險公司對罷工險負責的損失只限於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不賠。而因 港口 工人罷工無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貨,轉到另一個港口卸貨所引起增加的運輸費用屬於間接損失。

2.我國某出口公司向法國出口貨物一批,合同中的貿易 術語 是 CIF M ARSEILLES,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裝運港裝船,但貨船離港後不久便觸礁沉沒。次日,當賣方憑提單、保險單以及發票等有關單據通過銀行向買方要求付款時,買方以無法收到合同中規定的貨物為由,拒絕接受單據和付款。我方應該如何處理?

答:本案買賣雙方訂立的是 CIF 合同。CIF 合同的含義是賣方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一切責任、費用和風險。2000通則在 CIF 解釋中的第 B5 款規定: “買方負擔貨物越過裝運港的船舷後一切貨損貨差的風險。”因此,貨船在途中沉沒造成的貨物損失應由買方負擔,買方應接受所有單據並且按合同規定支付全部貨款。在接受單據後,買方可以憑單據向保險單載明的承保人 (保險公司)索賠,通常可以獲得相當於貨物價值(CIF 價)1.1倍的賠償。

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 FOB 合同。合同中規定: “1990 年3月裝船,如果買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運貨物,賣方同意保留 28天,但買方應負擔按現行費率計算的倉租、利息和保險費。”結果,在賣方的反覆催促下,買方所派船隻才於 5 月5日到達指定裝運港,賣方於是拒絕交貨並向買方索取包括 28天倉租、利息與保險費在內的損失。這樣做有沒有道理?

答: FOB 的含義是由買方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派船並抵達指定裝運港。2000通則關於 FOB 解釋的第 B5 款指出:“如果他(買方)所派的船隻不能按期抵達或無法載貨……則應負擔從約定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間屆滿的日期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被適當地撥歸於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開,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確定為本合同的貨物為限。”本案買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派船,理應賠償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即使合同中不作規定也應如此。當然,買方有權追究賣方有無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存入指定的碼頭倉庫或在賣方自己的倉庫內指定了一批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作為等待裝船的貨物。若賣方沒有這種履行合同的行為,買方則無賠償的必要。如果賣方在 4 月28日前已將貨物售出,買方也無需賠償。

4.我某出口公司與外商按 CIF 某港口即期 L/C 方式付款的條件達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 L/C 均規定不準轉運。我方在 L/C 有效期內將貨物裝上直駛目的港的班輪,並以直運提單辦理了議付,國外開證行也憑議付行提交的.直運提單付了款。承運船隻駛離我國途經某港時,船公司為接載其他貨物,擅自將我方託運的貨物卸下,換裝其他船舶繼續運往目的港,由於中途耽擱,加上換裝的船舶裝置陳舊,使抵達目的港的時間比正常直達船的時間晚了兩個多月,影響了買方對貨物的使用。為此,買方向我出口公司索賠,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運提單,而實際是轉船運輸,是弄虛作假行為。我方有關業務員認為,合同用的是“到岸價”,船舶的艙位是我方租訂的,船方私自轉船的風險理應由我方承擔。因此,按對方要求進行了理賠。你認為我方這樣做是否正確?為什麼?

答:我方的做法是錯誤的,根本不應理賠。因為:(1)我方已按合同和 信用證 的規定將貨物如期裝上直達班輪並提供了直達班輪提單,賣方的義務已經履行。(2)按 CIF 條件成交,貨物在裝運港裝上駛往目的港的船舶時風險即轉移。貨物何時到達目的港,是否到達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轉船的風險概由買方承擔,而與賣方無關。在分析本案時應注意以下三點:(1)按 CIF 價成交的貿易合同屬於 “裝運合同”而不是“到貨合同”。賣方只要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就完成了交貨任務,也就是 shipment= delivery,在此之後如貨物滅失、損壞、遲交以及費用增加等等風險,均由買方承擔。(2)我方提供的是直達提單。至於貨物在運輸途中承運人援引提單上的 “自由轉船條款”而將貨物換裝他船時,無需徵得託運人的同意,所以買方指責賣方弄虛作假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3)承運人援用 “自由轉船條款”,不應該是無條件的,而應該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其條件必須合理,否則不能援用。例如,船在中途某港發生故障,不能繼續航行時,船方可將貨物轉船。如僅僅為了承運人自身的利益而將貨物轉船,以致造成貨損、貨差、遲交等損失,則承運人就要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

5.某合同出售一級大米 300 噸,按 FOB 條件成交,裝船時貨物經公證人檢驗,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條件,賣方在裝船後已及時發出裝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於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影響。當貨物到達目的港時,只能按三級大米的價格出售,因而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差價損失。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賣方對該項損失是否負責?為什麼?

答:賣方對此項差價損失不需負責。因為:按照國際商會 《INCOTERM S2000》的解釋:“FOB 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買方必須自該交貨點起,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按本例的情況,賣方已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將貨物在約定的裝運港裝上買方租派的船隻上,自裝船越過船舷之時起,貨物的風險已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在運輸途中部分大米受到海水浸泡,致使品質受到影響,這是屬於風險損失範圍,與賣方的交貨品質無關。事實上,貨物在裝船時,已驗明品質是符合合同規定的條件的。因此,按照 FOB 條件的解釋,賣方不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