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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單證國際貿易結算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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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中,越來越多的進出口商選擇匯款與保函相結合的方式,因為其不僅可節約成本、加快收款時間,而且還可以通過保函所提供的銀行信用,合理、有效地平衡、分攤交易風險。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外貿單證國際貿易結算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外貿單證國際貿易結算知識

  發展成果

  發展一:信用證業務合規管理意識增強

根據UCP600第2條款關於“信用證是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的規定,在信用證實務中,開證行、保兌行、被指定銀行承擔付款責任的前提,是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單據。顯然,單據是信用證運作機制的一個核心內容。因此,長期以來,國際商會、銀行、進口商、出口商、法律司法人士等對信用證業務的關注點都更多地集中在如何根據信用證條款、UCP的相關適用條款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來確定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是相符單據。

在過去的一年裡,為了進一步防範虛假貿易或利用構造貿易進行不當套利,有效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等犯罪行為,銀行與監管機構均進一步加強了對信用證業務的合規管理,不僅強化了對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盡職調查,而且仔細稽核信用證所涉及的基礎交易,包括海關資料核查、提單核查、通過銀行資料系統進行敏感資訊篩查等。我國人民幣匯率雙向浮動的巨集觀匯率政策以及銀行和監管機構共同採取措施對貿易背景真實性實施的嚴格審查,有效地制止了企業利用進口跟單信用證進行不當套利,確保了進口貿易能夠真實反映實體經濟的執行情況,維護了金融秩序,淨化了與進口貿易相關的金融生態環境

  發展二:銀行見索即付保函(包括備用信用證)業務快速增長

銀行見索即付保函,是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立的保證檔案,一旦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保函條款和條件的單據,保函開立行即須履行其付款的確定承諾。備用信用證和銀行見索即付保函在性質和操作層面基本相似,只是適用的國際慣例和法律有所差異。銀行保函項下,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一般是表明申請人在哪些方面違反了基礎關係項下義務的受益人宣告,且按照《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758)第15條款,“該宣告可以在索賠書中做出,也可以在一份單獨簽署的隨附於該索賠書的單據中做出,或在一份單據簽署的指明該索賠書的單據中做出”。因此,與跟單信用證項下一般會要求提供發票、裝箱單、運輸單據、保險單據等相比,銀行見索即付保函所要求的單據比較簡單,所涉及的單據不符點糾紛也相應比較少,操作成本比較低,交易效率則比較高。

在國際貿易中,越來越多的進出口商選擇匯款與保函相結合的方式,因為其不僅可節約成本、加快收款時間,而且還可以通過保函所提供的銀行信用,合理、有效地平衡、分攤交易風險。特別是隨著我國“一帶一路”戰略的逐步推進,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能力將不斷對外擴充套件,將會為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業務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

  發展三:信用證與保函實務、國際慣例與法律融合的研究

長期以來,我國進出口企業和銀行十分重視對國際慣例和規則的學習和研究,包括《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等。隨著在解決國際貿易結算糾紛方面不斷積累的實踐,我國企業和銀行愈加認識到學習和研究國外信用證法律、保函法律、貨物買賣法律等的重要性。在國際商會中國委員會的積極支援與推動下,我國企業、銀行以及學術界在過去的一年裡已著手啟動新維度研究專案,將實務操作、國際慣例與規則與相關法律融合在一起,積極進行專題、動態回顧與分析,以助力我國的進出口商和銀行更有效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未來趨勢

縱觀國際貿易的發展歷史,國際貿易結算方式的發展經歷了從現金結算到非現金結算,從“交貨”付款到“交單”付款以及從基於商業信用結算到基於銀行信用結算的歷程。而從這一發展歷程中我們可以看到,實現貨幣收付的安全與高效、降低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以及平衡買賣雙方的風險負擔,是國際貿易結算髮展的核心與主旋律。展望國際貿易結算髮展的未來趨勢,以下四個方面值得我們關注,並需要我們採取更多的行動。

  趨勢一:電子信用證業務是必然之路

電子信用證是指利用電子技術等先進科技技術開展信用證全流程業務,是從電開信用證、電子通知信用證、電子交單、電子審單及至電子付款的全流程電子化運作。信用證早期是以紙質材料通過信函方式開立的;隨著通訊技術的發展,信用證的開立逐步通過電報、電傳方式開立,如今信用證幾乎都是通過SWIFT(環球同業銀行電訊協會)系統開立的。

目前在電子信用證全流程運作過程中,最薄弱的環節是電子交單。國際上已建成的一些第三方系統平臺,如BOLERO(Bill of Lading Electronic Registry Organization)系統、ESS(Electronic Shipping Solutions)系統、TSU(Trade Services Utility)系統和TRADECARD、CCEWEB、CARGODOCS等,都在積極推動電子交單。以BOLERO系統為例。該平臺以網際網路為基礎,支援包括進出口商、銀行、保險公司、承運人、運輸行、港務機構、海關和檢驗機構等傳輸、交換、核查電子單據與資料;同時,客戶可以通過權利註冊申請實現貨物所有權的`線上轉讓,銀行可以通過該平臺進行開證、信用證通知、審單等。中國很多知名的公司都已加入BOLERO系統,如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中國海運、中國五礦、中化、寶鋼等。

當前,推動電子信用證的全流程運作的關鍵並不是技術與共識的問題,而是要重點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一是修訂與完善EUCP。國際商會分別於2002年和2007年相繼釋出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關於電子交單的附則》的EUCP1.0版本和EUCP1.1版本,用以指導和規範電子交單與電子審單。但即使是EUCP1.1版本,總體來說也非常簡單,不能解決電子信用證全流程運作所面臨的問題,因此,儘快豐富和完善EUCP十分必要。

二是防範單據偽造與變造。與紙質單據不同,在電子信用證項下,由於所有單據的繕制與提交都是通過電子資訊方式,因此單據的偽造與變造變得非常容易。如果根據UCP600第34條關於“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充分性、準確性、內容真實性、虛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對單據中規定或新增的一般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的規定,那麼在電子信用證全流程運作中,防範單據偽造與變造就成為勢必要解決的問題。

  趨勢二:匯款或託收方式與銀行信用相結合

前文提到的匯款與託收,是基於商業信用而使用的結算方式。相比信用證而言,這兩種結算方式更加簡單,操作成本相對更低,但是對進口商和出口商的風險分配是不均衡的。例如:在貨到付款的結算方式項下,進口商收到貨物後可能由於財務困難而不能付款;在承兌交單的結算方式下,進口商獲得單據提取貨物後,在承兌到期日可能因現金短缺而無法付款。因此,將匯款或託收方式與銀行信用相互融合的結算方式或將成為新的發展方向。具體有三個發展方向:

方向一,匯款與銀行見索即付保函(包括備用信用證)相結合。

方向二,託收與銀行保付相結合。銀行對以進口商為付款人的票據進行保付,當進口商不能按時付款時,由提供保付的銀行進行付款。

方向三,銀行付款責任(Bank Payment Obligation,BPO)。在以賒銷為基礎的匯款方式下,根據國際商會(ICC)釋出的《銀行付款責任統一規則》(Uniform Rules for Bank Payment Obligation, URBPO),當通過貿易服務平臺(Trade Service Utility,TSU)產生的資料相匹配後,由一家銀行(通常是買方銀行)向另一家銀行(通常是賣方銀行)發出了一項不可撤銷的在特定日期的付款承諾。這種新型結算方式的核心是將匯款方式與銀行付款責任相結合。在BPO項下,銀行無需再開立信用證,受益人無需準備單據並提交單據給銀行,銀行也無需稽核發票、裝箱單、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等;買賣雙方的銀行需要做的就是通過貿易服務平臺(Trade Service Utility,TSU)進行核心資料匹配。一旦資料相符,買方銀行即承擔付款責任,並在約定的特定日期進行付款。BPO極大地減少了單據的繕制時間、傳遞時間和稽核時間,從而可更有效地減少單據的不符點糾紛。鑑於這種結算方式的原理與信用證的原理相似,有同仁預測,銀行付款責任(BPO)的結算方式有朝一日會取代信用證結算方式。

在BPO的發展與推廣過程中,需要關注以下三點:其一,核心資料的真實性。與信用證項下的電子交單不同,在BPO的運作機制下,銀行僅是進行核心電子資料的匹配,因而這些核心資料該如何採集、如何傳遞以及如何保證這些資料的真實性與時效性就成為關鍵。只有清晰、合理地界定賣方及賣方銀行、買方及買方銀行以及相關被指定方的權利與義務,上述問題才能得到妥善解決。其二,貨物所有權的線上轉移。在國際貿易中,無論選擇哪種結算方式,買賣雙方都需要實現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在BPO項下,如何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及時轉讓並控制貨物所有權是至關重要的安排。其三,不斷、及時修訂與完善《銀行付款責任統一規則》。儘管《銀行付款責任統一規則》已在全球範圍內實施,但是該規則尚未經過實踐的考驗,特別是考慮到《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已經歷近百年的發展過程,幾經修改直至UCP第600號出版物,仍存在一些爭議之處的情況。

  趨勢三:強化合規管理與盡職調查

根據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和國際慣例與規則,在處理信用證和見索即付保函時,銀行不會越過單據表面而介入單據所涉及的基礎交易,而僅僅是稽核信用證和保函所要求的單據,並對相符交單進行付款,除非知曉存在單據欺詐或基礎交易欺詐;而在託收和匯款方式項下,銀行提供結算服務時甚至不會稽核與貿易相關的單據,如發票、運輸單據、保險單據等。但是進口商和出口商是銀行所服務的客戶、是銀行業務往來的交易對手,本著“審慎與盡職調查”的原則,銀行必須詳細調查進口商和出口商的合法經營範圍、交易能力與生產能力、貿易背景的真實性與合規性,以積極防範、有效制止虛假貿易、構造貿易;同時,要堅決杜絕為與洗錢和恐怖主義活動相關的貿易提供結算服務。

  趨勢四: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髮展前景廣闊

2015年10月8日,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一期)成功上線執行。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可以為境內外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和離岸業務提供資金清算、結算服務,是重要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金融基礎設施。目前,人民幣已經成為中國第二大跨境支付貨幣和全球第四大支付貨幣。有理由相信,隨著人民幣在對外直接投資、對外專案貸款等方面越來越廣泛的使用,隨著與人民幣匯率及利率相關的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將有越來越多的進出口商在其國際貿易中使用人民幣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