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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務師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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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法案例

國際商務師案例分析

甲長期擔任A公司的業務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許可權。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興隆,新老客戶遍及世界。由於甲公司的董事長嫉妒甲的才能,無理解僱了甲。甲懷恨在心,於是在遭解僱一個月後,繼續假冒A公司的名義從老客戶B公司處騙得貨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則以甲假冒公司名義為由拒絕付款。B公司堅持認為在其與甲做生意期間,他並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僱,並且也未收到關於A公司已解僱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 公司仍應對甲的無權代理行為負責。雙方相持不下,對簿公堂。問:

(1)按照國際商法的代理法原則,A公司是否要為甲的無權代理行為負責?

(2)甲是否也要承擔責任?

  答案:

(1)這是個委託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權後,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代理關係的消滅是否對第三人生效的問題。英美法和大陸法的許多國家法律普遍認為,它取決於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知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託人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反之,委託人則應負責,以保護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由於B公司對A公司與甲之間在交易前已終止代理關係並不知情,故有權要求A公司對甲的無權代理行為負責。

(2)甲的行為從商法的角度來看是無權代理行為。在確定了A公司對B公司的付款責任後,甲要向A公司承擔還款的責任。如果A公司不承擔對B的付款責任,則甲應向B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從另一角度上說,甲騙得貨物逃之夭夭,若構成詐騙,則同時要負刑事責任。

  案例2案情:

2000年1月,香港藝人阿非(甲方)與大陸某藝術傳播公司(乙方)簽訂《演藝經理人合同》(此合同為乙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規定甲方委託乙方作為其所有演藝事業的獨家及全權經理人及代理人,合同地區為中國大陸地區。根據合同的規定,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再自行或委託任何第三人作為其演藝事業的經理人或代理人。合同有效期為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合同還規定,乙方享有獨家權利,將合同期由原合同期延長至包括續約期。乙方須於2004年10月 31日前書面通知甲方行使此續約權。合同規定的續約期為2005年1月至2009年12月。根據合同,乙方應對甲方進行宣傳、培訓並尋找演藝機會。合同約定,任何合同糾紛應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簽訂後,乙方積極為甲方尋找到一些演出機會。在原合同期內演出過一些電視劇、電影並參與了一些電視文藝節目。甲方演出收入和廣告收入有所增加,在大陸具有一定知名度。

2004年10月,乙方依據合同規定行使獨家續約權,提出將合同的期限延續至2009年12月。甲方不同意續約,並提出提前解除合同,雙方發生爭執,乙方提起仲裁,要求裁定甲方繼續履行合同至2009年12月,否則應賠償違約損失500萬元(按五年應得收益計算)。

雙方爭執點:

1、合同中的單方續約權是否違反了合同自由原則。

  相關法律:

《合同法》: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