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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報關員考試高頻知識點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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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報關員考試高頻知識點歸納

一、海關關於加工貿易報核的基本規範

摘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

第四章加工貿易貨物核銷

第三十條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並且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後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第三十一條經營企業報核時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單耗等情況,並且按照規定提交相關單證。

經營企業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向海關報核,單證齊全、有效的,海關應當受理報核。

第三十二條海關核銷可以採取紙質單證核銷、電子資料核銷的方式,必要時可以下廠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銷。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第三十三條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准予內銷的有效批准檔案,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徵收稅款並且加徵緩稅利息,另有規定的除外。

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經營企業因故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退運出境的,海關憑有關退運單證核銷。

第三十五條經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六條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

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對遺失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核銷。

第三十七條對經核銷結案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向經營企業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第三十八條經營企業已經辦理擔保的,海關在核銷結案後按照規定解除擔保。

第三十九條加工貿易貨物的手冊設立和核銷單證自加工貿易手冊核銷結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條加工貿易企業出現分立、合併、破產、解散或者其他停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並且辦結海關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封存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自貨物被封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報告。

 【作業實施】

案例匯入

××××(深圳)有限公司加工手冊C53074 × ×××× 1,在經營有效期內進行了若干進出口業務及其他保稅加工相關業務,現需要辦理報核手續。

C53074××××× 1加工貿易手冊備案資料:

1.備案成品表

2.備案原料表

3.申報單耗表

在規定期限內,合同履行完畢,成品出口、原料進口及相關業務情況:

本教材以此為例,介紹加工貿易手冊報核業務操作。

 一、報核准備

(一)手冊資料統計

1.報關單資料統計

調閱所有與本手冊相關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並進行統計。統計內容主要包括: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份數;進、出口貨物總金額;分類統計成品的總數量和原料總數量。

經統計彙總,本案例中具體情況見表2—4—6和表2—4—7。

2.計算成品耗用原料數量

計算公式為:

原料耗用量=核算總數×單耗/(1-損耗率)

邊角料數量=原料耗用量×損耗率

各成品的耗料與邊角料的計算結果見表2—4—8。

各成品的耗料及邊角料的彙總數量見表2—4—9。

3.計算原料料件剩餘數量

計算公式:

料件剩餘數量=進口總數量(前本手冊轉入+本手冊進口)+深加工轉入數量一料件放棄數量一內銷數量一復出數量一產品總耗用量

各項原料進口及使用情況計算彙總見表2—4—10。

(二)剩餘保稅貨物的處理

經過統計手冊各項資料後,得到手冊的保稅貨物剩餘數量,這些剩餘的保稅貨物需要作相應的處理,以使手冊進出平衡後,向海關進行手冊報核。

1.剩餘料件處理

手冊剩餘料件處理可有以下幾種方式:

(1)結轉至下一本手冊。憑下一本加工貿易手冊向海關申報“餘料結轉”,把剩餘料件轉至下一本手冊繼續使用。

(2)退運出境。憑加工貿易手冊向海關申報餘料退運出境手續。

(3)內銷處理。請參見本篇第二單元加工貿易貨物內銷部分。

(4)放棄處理。向海關申請剩餘料件放棄。海關同意放棄的,企業根據海關稽核意見

辦理相關手續。由銷燬機構作銷燬處理或者變賣處理。企業按“移交處置表”上批註的銷燬日期、銷燬地點以及銷燬情況,在15日內完成全部放棄貨物的銷燬工作,並向海關提供銷燬貨物清單、銷燬報告及銷燬過程的全程錄影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