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所列的“提運單號”欄,主要是填報這些運輸單證的編號。 報關單的填寫是報關員水平測試中的重要一環。
(一)含義
提運單號是指進出口貨物提單或運單的編號,該編號必須與運輸部門向海關提供的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包括數碼、英文大小寫、符號、空格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所列的“提運單號”欄,主要是填報這些運輸單證的編號。主要包括:
1.提單(海運提單)號
提單,是貨物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貨物後簽發給託運人的一種證件。
提單號是指水路運輸的承運人編排的號碼,便於承運人通知、查閱和處理業務。提單號一般在提單的右上角。
2.運單號
運單,是貨物運單的簡稱,是貨物運輸的承運人簽發的承認收到貨物並同意負責運送至目的地的憑證,同時也是規定託運和承運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契約。運單主要包括火車和航空器運輸的貨物運單。
(1)鐵路運單號
鐵路運單是鐵路運輸部門的承運人簽發給貨物託運人承認收到貨物並同意負責運送至目的地的憑證,並規定了託運和承運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契約。
鐵路運單號是指鐵路運輸承運人在運單上編排的號碼。
(2)航空運單號
航空運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航空公司的運單,稱總運單;另一種是航空貨運代理公司簽發的運單,稱為分運單。
航空運單號是由航空運輸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運單據上編排的號碼。
3.海運單號
海運單,是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將貨物交付給單證所載明的收貨人的一種不可流通的單證,因此又稱“不可轉讓海運單”。
海運單號是指海運單的承運人編排的號碼。
(二)填報要求
1.一份報關單隻允許填寫一個提運單號。一批貨物對應多個提運單時,應分單填報。本欄目填報的內容必須與艙單電子資料一致。
2.實際進出境的.不同運輸方式的填報要求:
(1)水路運輸: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如有分提單的,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分提單號。
(2)公路運輸:免予填報。
(3)鐵路運輸:填報運單號。
(4)航空運輸:填報總運單號+“_”(下劃線)+分運單號,無分運單的填報總運單號。
(5)郵件運輸填報郵運包裹單號。
3.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免予填報。
4.進出境轉關運輸貨物不同運輸方式的填報要求:
(1)進口報關單“提運單號”欄應填報為:
①水路運輸:直轉、中轉填報提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②鐵路運輸:直轉、中轉填報鐵路運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③航空運輸:直轉、中轉填報總運單號+“_”+分運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④其他運輸方式,本欄為空。
⑤以上各種運輸方式進境貨物,在廣東省內用公路運輸轉關的,填報車牌號。
(2)出口報關單“提運單號”欄應填報為:
①水路運輸:中轉填報運單號;非中轉免予填報;廣東省內轉關貨物提前報關的填報車牌號。
②其他運輸方式:廣東省內轉關貨物提前報關的填報車牌號;其他地區免予填報。
5.採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的“提運單號”欄應填報歸併的集中申報清單的進出起止日期[按午(4位)月(2位)日(2位)。年(4 位)月(2位)日(2位)]。如2009年1月15日至2009年2月4日,應填報為:2009011520090204。
適用“擔保驗放”措施的適用AA類管理的企業,海關未接受進El艙單電子資料的情況下,允許企業進口報關單申報時,其“提運單號”欄為空,但在海關放行環節應補錄提運單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