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職業>招標師>

2016年招標師考試合同管理考點之擔保合同

招標師 閱讀(8.29K)

參加招標師考生的考生在備考時,必須熟悉考試的試題特點,明確備考方向和重點,有針對性地制定備考計劃。下面是YJBYS小編為考生整理的2016年招標師考試合同管理考點之擔保合同,供大家參考學習,預祝考生備考成功。

2016年招標師考試合同管理考點之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的概念及種類

  (1)擔保合同的概念

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確保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2)擔保合同的種類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其中留置屬於法定擔保,無須簽訂合同,故擔保合同種類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定金合同四種。以下就四種擔保合同及保函作以分別論述。

  1) 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協議。根據保證方式的不同,保證合同可以分為一般保證合同和連帶責任保證合同。一般保證合同是指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合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合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除具備擔保合同的一般特點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① 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在保證合同中債權人享有擔保債權卻無需向保證人支付對價,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卻不能從債權人處獲得報酬,因此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當然,保證人願意承擔保證責任必定有一定的原因,有的保證人會從債務人處獲得一定的報酬, 但是債務人並非保證合同當事人,故該種給付行為並不影響保證合同屬於無償合同的性質。

② 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保證合同屬於比較典型的諾成合同,其成立無須保證人交付財產,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其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合同。抵押合同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①抵押物的法定性。《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可以抵押的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的種類,以及禁止抵押的財產。根據《擔保法》、《物權法》有關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 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禁止抵押的財產包括: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② 抵押權生效的法定性。根據《物權法》第187條、188條、189條的規定,抵押權生效的情形分為以下兩種:一是抵押權自登記時生效: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二是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生效: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以及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③ 抵押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擔保法》第38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物權法》第185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因此,根據《擔保法》和《物權法》,抵押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3) 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而簽訂的協議。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質押物不同,質押合同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型別。質押合同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① 質押合同標的物具有特定性。質押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將質押物轉移於質權人佔有,因此出質物必須是能夠移動和交付的,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規定,質押合同的標的物包括動產和權利。

② 質押合同需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根據《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以及《物權法》第210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因此質押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③ 質押權生效的法定性。質押合同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但這兩類質押合同生效時間是不同的。對於動產質押,質押權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對於權利質押,主要細分為:(一)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二)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三)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四)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 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而訂立的擔保合同。定金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①定金罰則法定性。根據《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種規定被稱為定金罰則。

② 定金合同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一致性。定金合同中約定的交付定金一方必然是主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收受定金的必然是主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此定金合同的當事人和主合同當事人是一致的。而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是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中,抵押人和質押人可以是主合同債務人也可以是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③ 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擔保法》第90條規定,定金合同自定金合同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當事人僅簽訂定金合同而未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並不生效,主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主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無權根據定金合同主張適用定金罰則或者其他相關權利。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 44號)第119條的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與定金合同約定的數額不一致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即以實際交付的數額為準。

④ 定金合同是雙向擔保合同。與保證合同、質押合同、抵押合同僅為主合同一方當事人實現其債權擔保不同,根據定金罰則,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主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主合同義務的須雙倍返還定金,即定金合同具有雙向擔保的功能。

⑤ 定金合同的擔保能力相對較弱。在保證合同中,債權人往往僅接受具有清償主債務能力的保證人,而在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中,抵押物或者質押物的價值往往要等於或者大於主債務數額。但是在定金合同中,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 44號)第121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因此定金合同的擔保能力相對較弱。

  5)保函

保函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幵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範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保函的實質為保證擔保。

根據兌付條件的不同,保函一般分為見索即付的保函和有條件的保函。根據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758)的規定,見索即付的保函指由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機構或個人以書面形式出具的憑提交與承諾條件相符的書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規定的任何類似單據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證書或無論如何命名或敘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諾。有條件保函是指保證人向受益人付款是有條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規定的條件時,保證人再予以付款的承諾。

在我國,保函的相關規則包括以下內容:①各商業銀行對保函業務的規定;②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③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3號]);④《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⑤《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⑥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

  H 2工程建設常見擔保

鑑於建設工程投資規模大、建設週期長,實踐中常採用工程擔保的方式來規避風險,其中較為常見的擔保種類具體如下:

  (1) 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是指在工程專案招標投標中,招標人為保證投標人在投標截止後不撤銷投 標檔案、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等,要求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檔案時一併提 交的擔保,包括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招標人認可的其他合法擔保形式,其中 常見的投標保證金形式為銀行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