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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裝置監理師考試合同知識點

裝置監理師 閱讀(3.06W)

裝置監理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根據裝置監理合同獨立執行裝置工程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合同的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2017年裝置監理師考試合同知識點

  裝置工程服務合同

委託人的權利:1、選定“第三人”並與其訂立、變更合同的決定權。2、對專案實施計劃、設計變更、工作變更的審定批准權。3、對監理人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對總監理工程師有權提出更換的建議。4、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需經委託人同意。5、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有關監理人員,要求承擔相應賠償。6、有權要求監理人彙報監理工作並提交《專用條件》約定的監理報告。

委託人應當授予監理人以下權力:1、對委託人、被監理人選擇的第三人、分包人等資質、能力的稽核權。2、對有關方案、計劃、標準、工藝及裝備的`審查權。3、對有關參與單位的協調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4、徵得委託人同意,簽發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如緊急情況,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書面報告。5、對外購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成品等質量審查權。對不符合的,有權通知停止使用。

  定標與簽訂合同

1)定標

確定中標人的權力由裝置採購招標人行使,也可由招標人將此項權力授予評標委員會行使。被確定的中標人應當是評標委員會經過評議並推薦的候選人名單中的合格投標人。招標人有權拒絕所有投標人的權利。

2)中標通知書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裝置工程承包合同最後文字的合同

(一)最終雙方簽署的合同應在原招標、投標檔案的基礎上,補充合同澄清階段承包商確認的內容和合同談判階段雙方達成一致的內容,而後形成一個正式文字。

合同補遺則是在合同談判後根據談判結果形成的,而且按一般法律慣例合同補遺優先於合同其他檔案,因此雙方對合同補遺的起草、定稿都相當重視。

(二)關於合同協議的補遺

在合同談判階段雙方談判的結果一般以“合同補遺”的形式,有時也可以以“合同談判紀要”形式,形成書面檔案。這一檔案將成為合同檔案中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因為它最終確認了合同簽訂人之間的意志,所以它在合同解釋中優先於其他檔案。為此不僅投標者對它重視,業主也極為重視,它一般是由業主或裝置監理工程師起草。對於經過談判更改了招標檔案中條款的部分,應說明已就某某條款進行修正,合同實施按照“合同補遺”某某條款執行。

(三)簽訂合同

合同簽訂之後,供應商應按規定及時遞交履約保函或擔保,並要求業主退回投標保函;同時,如果有動員預付款,裝置供應商還應遞交預付款保函,以爭取早日獲得預付款,做開工準備工作。

簽訂合同協議書並收到裝置供應商的履約保函後,業主即應儘快將投標保函退還裝置供應商和其他未中標的投標者。

  關於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質問題

代建合同究竟屬於“委託合同”還是“承包合同”?一方面,代建單位得到的是“代建管理費”、對代建單位許可權的制約條款繁多、節餘資金只有“部分”歸代建單位,這些似乎符合“委託合同”的特徵;而另一方面,在超出概算的投資,代建單位需“全額”賠償這點上,代建合同又似乎是“承包合同”。也許是因為法律性質的不明確,使得代建單位在爭取作為民事主體“合法平等”的權利時顯得尤為艱難,代建單位享受“委託合同”的權利,卻承擔“承包合同”的責任,也是導致代建合同部分條款責、權、利不對等的根源所在。代建合同法律性質的不明確,還將導致法律適用的障礙。

如果政府在完善代建制相關政策法規時,能首先解決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質問題,也許與之相關的問題就能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