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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交通事故處理基本知識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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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從廣義上講,是指在宇宙空間範圍內,人們在使用交通工具(包括航空器、水上船舶和陸上交通運輸工具等)進行空間移位時所發生的損害事故。那麼,下文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汽車交通事故處理基本知識,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汽車交通事故處理基本知識大全

  一、什麼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從廣義上講,是指在宇宙空間範圍內,人們在使用交通工具(包括航空器、水上船舶和陸上交通運輸工具等)進行空間移位時所發生的損害事故。我們在這裡所講的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凡車輛在道路上通行過程中發生的人、畜傷亡和車、物損失的交通事件,稱為道路交通事故(以下所提交通事故,均指道路交通事故)。

構成交通事故需要具備六個缺一不可的因素:

(一)車輛;

(二)在道路上;

(三)通行中;

(四)發生事態;

(五)具有交通性質;

(六)有一定後果。

  二、構成交通事故的幾個要素的含義

構成交通事故的幾個要素及其具體含義是:

(一)車輛

包括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這是構成交通事故的前提條件,即是指在當事方中,必有一方使用車輛,如無車輛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二)道路

這是交通事故的特徵,是指事故發生的空間,處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的“公路、城鎮街道和衚衕(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廠礦、企業、機關、學校、住宅區內不具有公共使用性質的道路不在此列。因此,只有在上述規定的道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後果的行為,才構成交通事故。

(三)通行中

即車輛不是靜止而是在行駛過程中。確切地講,是與交通事故有關的因素處於相對運動的狀態。如乘車人在車輛運動狀態下,由車上跳下造成的事故屬於交通事故。而車輛停穩後,乘車人由車上跳下,未與行進中的車輛接觸而發生的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停在路面的車或站、坐在路邊的人,被過往車輛所撞,造成後果,也屬於交通事故,因為過往車輛是在行駛中。

(四)發生事態

即發生與交通事故有關的現象。如碰撞、軋壓、刮擦、翻覆、落水、失火、墜落等。若沒有事態,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五)具有交通性質

所謂交通性質,是指在人們出行和物品運輸流通過程中,在分隔地點間的往來行動。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在交通過程中,由於行為人主觀故意或過失,而不是因為人力所無法抗拒的自然原因。自殺或利用交通工具進行其他犯罪,以及精神病患者在發作期行為不能自控,駕駛員因疾病突發行為失控而發生的事故,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分類

交通事故按照造成的後果分為四類:

(一)輕微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輕傷一至二人,或直接經濟損失,機動車事故二百元以下,非機動車事故五十元以下的。

(二)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重傷一至二人;或輕傷三人及三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機動車二百元及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非機動車五十元以上。

(三)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死亡三至十人;或直接經濟損失折款五千元及五千元以上至一萬元,或雖未造成人身傷亡,但危及首長、外賓、知名人士的安全,造成不良政治影響的。

(四)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三人或三人以上:或重傷十一人以上;或死亡一人,同時重傷八人及八人以上;或死亡二人,同時重傷五人及五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折款一萬元及一萬元以上的。

  四、交通事故中死亡、重傷、輕傷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含義

所謂死亡,是指因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和傷後搶救無效而死亡的。

所謂重傷,主要是指下列情況:

1、經醫生診斷成為殘疾者,或可能成為殘疾者;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手術方能挽救生命的;

3、人身要害部位嚴重燒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燒傷、燙傷面積佔全身三分之一的;

4、嚴重骨折(比如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骨折),嚴重腦震盪等;

5、眼部嚴重燒傷,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受傷,如大拇指扎斷一節;中指、食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隻扎斷兩節和任何兩指各扎斷一節;區域性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疾可能;

7、腳部受傷,如腳趾斷三隻以上;區域性肌腱受傷甚劇,引起面能障礙,有不能自如行走的殘疾可能的;

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或內出血、腹膜傷害;

9、不屬上述範疇內的傷害,但經醫生診斷認為受傷較重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條確定。

所謂輕傷,是指經醫務人員診斷,需要休息一天以上,且不致重傷者。

所謂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在現場直接遭受損壞的車輛需修復還原的材料費用和物品、貨物、牲畜等損失的折價費用。

  五、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

任何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有一定的原因,從巨集觀上可以把交通事故的原因分為兩大類,即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

主觀原因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內在的因素,即主觀故意或過失,主要包括:違反規定、疏忽大意、操作技術等方面的錯誤行為。

1、違反規定,是指當事人由於思想方面的原因,不按交通法規和其他交通安全規定行駛或行走所招致的交通事故。

2、疏忽大意,是指當事人由於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沒有正確的觀察和判斷行為車輛動態而造成的車誤。

3、操作技術,是指駕駛車輛的人員技術生疏,經驗不足,對車輛、道路情況不熟悉,遇到突然情況驚慌失措,發生操作失誤。

客觀原因是指促使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純粹由於道路、環境等不利的客觀因素造成的。

  六、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能起那些作用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的作用,主要是:

1、通過處理交通事故,能夠正確認定事故當事人各方的責任歸屬,並根據責任對當事人作相應的處理,從而維護法律的尊嚴。

2、通過處理交通事故,能夠維護遵紀守法者的正當權益,調解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由於事故當事人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同時對違反交通法規的肇事責任者追究行政的、經濟的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3、通過處理交通事故,能夠為交通安全宣傳提供真實事例,教育群眾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保障交通安全。

4、通過處理交通事故,能夠實地調查研究各種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條件、掌握其規律和特點,為預防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環境和強化管理措施提供依據。

  七、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務

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準確、及時的查清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按照有關法規,正確認定事故責任,保護國家、集體以及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增強群眾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

  八、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幾種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由事故處理機關分析認定,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和無責任六種。

完全因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主要責任,另一方無責任。

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者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由主要違章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者負次要責任。

雙方違章情節相同所造成的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

事故涉及多方,有一定違章情節的一方,負一定責任。

  九、什麼叫交通事故的當事人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是指與事故有直接關係的人,原則上是按事故責任的輕重順序排列的,責任大者為第一當事人,其次為第二當事人,依次類推。

  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

在查清交通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後,準確的分析事故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並依法做出事故責任鑑定。認定當事人負有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方面要件:

(一)有違反交通法規和其他安全制度的行為。

(二)違章行為與事故造成的損害有因果關係。

(三)主觀上有過錯。

以上所述構成事故責任的三方面要件,前兩方是客觀方面,後一方面是主觀方面,它們之間是互相緊密聯絡的,但又不簡單等同,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可能是導致事故的原因,但並非每項違章都與事故後果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有違章行為者大多數主觀上有過錯,但也有由於不能預見、無法抗拒的意外原因而發生事故的特殊情況。因此,認定當事人負有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三方面要件。

  十一、交通事故善後處理

交通事故善後處理,是指對事故案件中的民事部分的處理,是侵權行為造成損害賠償的一種形式,屬於民法調整範疇。

構成交通事故後,即形成了當事人之間公民權損害的民事法律關係。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是一種民事責任。是制裁交通肇事行為的一種法律手段。受害人對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實際損失有請求賠償的權利,而加害人則對此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處理原則是執行過錯責任的原則,賠償是以加害人負有責任為前提,損失的承擔是以責任大小來決定的。

  十二、處理交通事故的依據

處理交通事故是依據客觀事實和交通法規,也就是說處理交通事故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十三、對交通事故責任者處理的幾種型別

對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處理,通常有以下幾種型別:

(一)追究刑事責任

對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當事人,只要已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造成致人死亡、重傷和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損害後果而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二)追究行政責任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當事人,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追究行政責任一般有以下幾種:

1、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式,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

2、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和程式,對機動車駕駛人員,根據發生的性質、責任大小,分別適用簽證、扣證、直至吊銷駕駛證。對車輛可暫扣牌證和繳銷牌證。

3、對車輛單位和領導進行行政處分。

(三)追究民事責任

這是以賠償經濟損失的形式,制裁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者。損害是因當事人執行公務造成的,賠償責任應由單位承擔。

  十四、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證據概念及特徵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證據,是指交通事故處理人員依照一定程式收集的以及事故當事人提供的用以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切客觀存在的事實。

交通事故證據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任何形式的證據都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

1、證據的客觀性。指證據是社會生活中實際存在或確實發生的客觀事實,而不是想象、猜測、捏造出來的情況。客觀性,也就是真實性,這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徵。

2、證據的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同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有聯絡,同交通事故沒有聯絡的事實,不能作為證據來使用。

3、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不僅證據本身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要求,而且收集、提供、保全證據的方法、程式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否則這種證據就沒有證明效力。

  十五、交通事故中認定犯罪的基本條件

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者已經構成犯罪,需要有如下四個基本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犯罪者的行為必須符合刑法中犯罪概念的三個個體特徵。也就是說必須是危害社會的,觸犯刑事法律的、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

2、交通事故中的犯罪者必須有故意或過失的違法行為,並且與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3、交通事故中犯罪者必須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並具有責任能力。

4、交通事故中的犯罪者,必須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的要求。

  十六、公安機關追究交通事故犯罪的權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追究交通事故中犯罪者的刑事責任時,有以下幾方面的權力。

1、有權依法追究犯罪。

2、有權依法採取必要的、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所必須的強制措施。

3、有權依法直接進行和組織指揮各種偵察活動。

4、有權對交通事故犯罪的刑事案件做出自己管轄範圍內的處理。如偵察終結後公安機關有權根據偵察的結果,對已經立案的交通事故犯罪案件做出撤消立案或移送人民檢察院進行起訴的決定。

  十七、哪幾種情況為非道路交通事故?

1、軍用、農用和工程、體育競賽等車輛,在演習、田間作業、現場施工、體育競賽種,軋傷、軋死參加演習、作業、施工、競賽人員的;

2、在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院內,車輛翻覆、碰撞、碾軋造成人畜傷亡和車物損失的;

3、蓄意利用車輛進行犯罪的活動和自殺的;

4、盜竊車輛發生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