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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建議採購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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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建議採購是一種比較自由的採購方法,尤其是在採購中採購人員可以行使很多的裁量自由,因此必須對這一方法進行有效的管理。根據《示範法》第48條之規定,在採用徵求建議時,採購實體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徵求建議採購的原則

  1.競爭要求。

採購實體一方面可以藉助於徵求建議的方法邀請少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提出建議,另一方面,採購實體要保證足夠數量的供應商或承包商參加投標,以促進適當的競爭。採購實體應在可能的情況下儘可能多地邀請供應商或承包商提出建議書,在可能的情況下至少應邀請三個參加。《示範法》也要求採購實體在邀請供應商或承包商提出建議的形式上作出規定,目的也是為了廣泛地告知參與競爭的機會,保證採購過程之適當的競爭。《示範法》規定,採購實體應在一份國際上廣泛發行的刊物上刊登通知,除非出於經濟效益的原因,採購實體認為不宜刊登此類通知。在此有一點值得注意,刊登此類通知並不賦予供應商或承包商任何權利,採購實體沒有義務一定要評審所有提交的建議書。

  2.邀請建議書的內容。

《示範法》規定,採購實體發出的邀請建議書面的通知至少應包含下述資料:(1)採購實體的名稱和地址;(2)關於所需採購的說明,包括建議書應符合哪此技術引數和其他引數,以及對於工程採購而言,擬建造的`任何工程的地點,又對於服務採購而言,提供服務的地點;(3)儘可能以貨幣值表示評審建議書的標準,給予每一條標準的相對比重,以及這些標準應用於評審建議書的方式;(4)建議書的格式要求和任何對建議書適用的指示,包括有關的時間表。

  3.評審標準。

採購實體應定出評審建議書的標準,並確定每一條標準的相對比重及其應用於評審建議書的方式。這些標準應涉及:(1)供應商或承包商的相對管理能力和技術能力;(2)供應商或承包商提出的建議書對滿足採購實體的需要是否切實有效;(3)供應商或承包商就實施其建議所提出的價格以及操作、保養和維修所提議貨物或工程的費用。

  4.評審程式。

採購實體應運用下述程式來評審各項建議書:(1)只能按照在徵求建議的通告中列明的標準和評審方法進行評價;(2)某一建議書在滿足採購實體的需要方面的有效性應與價格分開進行評審;(3)只有在完成了技術評審之後,採購實體才應考慮某一建議書的價格。

  5.可以談判並修改建議書。

採購實體可與供應商或承包商就其提出的建議進行談判,並可要求或容許對所提建議進行修改,但須滿足下述條件:(1)採購實體與某一供應商或承包商之間的任何談判應該保密;(2)談判的任何一方在沒有徵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其他人透露與談判有關的任何技術資料、價格或其他市場資訊;(3)向已提交建議書而且其建議書尚未被拒絕的所有供應商或承包商提供參與談判的機會。

  6.最佳和最後報盤。

談判結束後,採購實體應要求採購過程中其餘所有供應商或承包商最遲在某一規定日期提出有關其建議書所有各方面的最佳和最後報盤。

  7.選擇標準。

採購實體授予合同的供應商或承包商,其建議書應當是按照邀請建議書所規定的建議書評價標準以及按照邀請建議書中所述那些標準的相對比重及應用方式確定為最能滿足採購實體的需要者。

  8.採購實體的保密義務。

採購實體在處理建議書時,應避免將其內容洩露給相互競爭的供應商或承包商。